基本信息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意見
紹政發〔2011〕74號
為進一步貫徹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完善促進創業和就業的長效機制,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1〕6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1〕64號)等精神,在整合我市原有促進創業和就業的有關政策措施的基礎上,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完善創業扶持政策
(一)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為高校畢業生(除有特殊說明外,本《意見》所指高校畢業生均指畢業2年以內)、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持證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的城鄉失業人員開闢創業“綠色通道”。
(二)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根據《紹興市區規範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從事經營活動若干規定(試行)》(紹政辦發〔2011〕168號),有條件允許創業者將住宅房作為辦公或經營場所。允許創業者按行業特點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額,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註冊資本為3萬元。註冊資本3萬元以上的,可按規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到位。實行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即時辦理制度。
(三)免除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證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紹興市區戶籍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持證殘疾人、低收入群體以及普通高校畢業生(包括紹興市區外戶籍,創業地在紹興市區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中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其他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由財政全額貼息,從事其他項目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給予全額貼息,其他創業人員減半貼息。實行貸款和貼息分離的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財政不超過20萬元貸款額度的據實貼息扶持,其他人員可享受財政不超過5萬元貸款額度的據實貼息扶持,期限最長為3年,展期不貼息。對進入認定的創業園區創業的小企業,因流動資金髮生困難,經園區審核推薦,可給予最高額度為2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
(五)扶持創業園區建設。對經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城鎮失業人員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市財政按規模一次性給予主辦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其中,城鎮失業人員創業園區其規模不小於5000平方米,進園創業小企業在5家以上;對城鎮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進園創辦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滿1年以上的,給予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年租金的25%,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大學生創業園按進園創業經營的家數和規模給予每家5000—10000元的創業引導資金,由創業園所在的學校按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方式管理。對認定為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園的,其多層標準廠房的租賃收入及占地,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紹興市區範圍內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限制行業除外)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營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促進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補貼。
(七)扶助創業帶動就業。對城鎮失業人員(包括持證殘疾人)當年創辦企業,吸納其他城鎮失業人員(包括持證殘疾人)就業(必須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同),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核,每吸納1名城鎮失業人員,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每吸納1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創辦企業並吸納其他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每吸納一人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其他新建企業或上年度未吸納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每吸納一人,市財政給予1000元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
經人力社保部門核准,其他吸納人數超過上年度的單位,每超過1人,屬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的,市財政給予1500元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屬失業半年以上城鎮失業人員的,市財政給予1000元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對接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企業(單位),市財政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
(八)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城鎮失業人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對新從事種養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城鎮失業人員,其大田種養規模30畝以上、設施大棚20畝以上、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或家禽10000隻以上,或從事其他種養業達到相應規模的,按承包面積、經營規模,分別給予每年3至5萬元的補助資金,期限最長為2年。
(九)支持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創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國家限制行業外)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支持高校畢業生網上創業和靈活就業。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開展網上創業,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對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申報就業的,提供免費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等服務。對網上或以其他靈活方式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營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的創業補助。
(十一)加強對促進創業工作的引導。市財政根據創業工作計畫每年安排一定的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用於開展創業諮詢、創業宣傳、創業項目評審、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成果評選、創業論壇舉辦、創業創新競賽組織等推動創業活動。把針對高校畢業生的創業輔導作為公益性服務,對提供創業輔導成效突出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經市創業指導專家評估進入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給予項目申報者一次性補助1000元/個。資源庫中的創業項目被3人以上採用的,再給予一次性3000元的補助,並予以重點推介。
完善就業援助政策
(十二)鼓勵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對用人單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按紹政發〔2009〕19號檔案執行,下同)、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招用市區就業困難人員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實際繳費額(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補貼, 招用紹興市區範圍內農村戶籍的“4555”人員(女45—50周歲、男55—60周歲)按每月100元補貼,補貼期限除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十三)調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對市區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根據當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檔繳費標準的一半確定,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6年。農村戶籍的“4555”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補貼標準為每月100元,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5年。
(十四)提高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斷增加公益性崗位,逐步規範公益性崗位組織管理,維護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紹政發〔2009〕19號檔案規定,經人力社保部門核准,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每人每月可按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其中,對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業人員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崗位上穩定就業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崗位補貼。
(十五)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農村戶籍的務工人員,如按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其失業後的失業保險待遇可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核定。
(十六)鼓勵建立產品加工基地促進就業。支持工商企業通過產業轉移、來料加工、定牌生產等形式,在農村建立配套產品加工基地,幫助農村發展庭院經濟、家庭手工業,有效解決部分農村勞動力就業。對於上述企業按其解決就業人數由村、鎮勞動保障平台核實後,由市財政給予1—10萬元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十七)支持用人單位招聘緊缺性的技術型員工。人力社保部門要積極組織從事高新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用人單位外出參加人力資源招聘活動,幫助引進緊缺性的技術型員工,企業外出參加市統一組織的人力資源招聘會,市財政每年給予每家單位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十八)加強對失業動態的監測。對市場化程度高,受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或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等影響,可能出現從業人員增減變化的不同用工規模企業實施失業動態監測,為分析就業形勢、採取預防措施和調控失業提供依據。失業動態監測費用由市財政按每家不超過2000元補貼。
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政策
(十九)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對畢業年度內本市籍高校畢業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就業(畢業年度是指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其工資低於當地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每年可按實給予補足,最高每人不超過6000元,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二十)完善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在加強見習管理、規範見習活動的基礎上,提高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生活補貼標準。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生活補貼由見習單位和市財政分擔。市財政補貼標準為中專、大專按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60%補貼;本科及以上按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補貼。見習單位應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為參加見習的大中專畢業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保費用由財政適當補貼。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如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見習生,大中專畢業生被見習單位招(聘)用的,可補繳見習期的養老保險費,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除外)可給予補助。
(二十一)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就業。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積極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鄉社區、社會保障、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服務、農技推廣等基層崗位工作,農村社區優先錄用高校畢業生專職從事社區工作。對畢業年度內市區籍高校畢業生到城鄉社區(村)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且其工資低於當地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每年可按實給予補足,所需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二十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現代農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高職)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本市戶籍大學畢業生(經人力社保、農業部門認定的特種人才、緊缺人才,可不受戶籍限制),自願在紹興市區從事農林種養業、加工業、中介服務業生產經營工作,在享受第八條政策的同時,在市級以上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相應社會保險,年基本報酬不少於2萬元的大學畢業生,在省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再給予補助0.5萬元,連續補助3年。牽頭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任理事長,並被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為規範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大學畢業生和在市內專職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達到一定規模,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並簽訂規範化承包(流轉)契約的大學畢業生,在省、市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分別補助1萬元,連續補助3年。大學畢業生創辦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且當年技術、設備投資完成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按設備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農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的獎勵;新獲得省級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給予3萬元獎勵。大學畢業生到市外地市級以上城市設立農產品展示展銷中心(配送中心),主營我市農副產品,且已經營2年以上的,按其經營規模和銷售業績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大學畢業生創辦“農資、農技、農機”綜合性社會化服務組織,且服務面積在3000畝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二十三)加強對高校學生的就業指導。各高校要將就業指導貫穿學生培養全過程,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畫,加強就業指導隊伍建設,幫助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成長和就業觀念,提高畢業生就業能力。按照場地、人員、設施、經費、職責、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各高校要加強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人力社保、教育部門要積極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向高校延伸。
(二十四)強化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助。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將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台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並向用人單位作重點推薦。大力開發農村中國小教師、司法助理、民政協理員、就業援助員等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公益性崗位,鼓勵各地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並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做好少數民族、女性和殘疾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少數民族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根據女性畢業生、殘疾畢業生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十五)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落戶。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式,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服務。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工齡。切實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切實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B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政策
(二十六)扶持就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民辦職業教育機構開展各種類型的職業技能培訓。積極組織紹興市區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其他參加失業保險的各類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非職業類學校畢業班學生)、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合格後,經人力社保、農辦和財政等部門審核,按培訓工種、技能等級給予每人不超過2000元補貼,進入紹興市公共實訓基地參加實訓並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培訓補貼標準可最高上浮50%。
鼓勵組織在崗職工(包括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在崗農民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等方面的職業培訓。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列支有困難的企業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審核,按培訓工種、技能等級給予每人不超過1000元補貼。參加緊缺職業(工種)提高技能層次培訓的,按培訓工種、技能等級給予每人不超過2000元補貼,進入紹興市公共實訓基地參加實訓並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培訓補貼標準可最高上浮50%。
(二十七)鼓勵創業培訓。鼓勵所有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對失業人員、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畢業班學生、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持證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人員參加由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的,按培訓實際支出給予每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補貼。其中創業模擬實訓培訓補貼對象按照紹政發〔2010〕43號檔案擴大到大中專學校學生,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分期分批實施。城鄉其他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且培訓後2年內在市內創業成功的,其培訓費用按照每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據實報銷。為提升創業人員素質,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對已參加創業培訓合格又參加技能培訓的城鄉失業人員,可根據再就業培訓政策的規定,享受技能培訓補貼和鑑定補貼。
(二十八)加強培訓管理。技能培訓補貼項目要符合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對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同一種類(工種)同一等級不得重複申請。培訓後在紹實現就業的培訓人員可適當提高培訓補貼標準。凡享受政府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都應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無法鑑定的培訓項目,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制定培訓大綱及評價機制,會同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審核實施。每年由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培訓質量評估。
(二十九)上述培訓補助政策的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由市人力社保、財政、農辦、民政、教育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意見適用於紹興市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意見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與其他由財政支出的補助重複,不得重複享受,從高適用。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