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試行)

寶安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 號)等檔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建立政策扶持體系,促進各階層人員積極創新創業;促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主體多元化,途徑多樣化,孵化效果高效化。通過創新創業帶動更高質量就業,保持我區就業形勢穩定。
第三條 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規劃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扶持的自主創業人員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具有寶安區戶籍;
(二)在寶安區登記註冊企業不超過3年;
(三)從未享受過創業補貼。
第五條 自主創業人員可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 號)享受創業培訓補貼、初創企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優秀創業項目資助等補貼,並按照下列標準享受創業場租補貼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一)創業場租補貼
入駐政府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的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減免租金;
自主創業人員在區級以上(含)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內首次創業的,自商事登記之日起,可申請每月1200元的租金補貼。月實際租金低於月場租補貼限額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三年;
自主創業人員在基地外租用經營場地的,經申請並驗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社會保險費繳交情況和房屋租賃憑證部門備案的經營場所租賃契約等,給予每月900元的租金補貼。月實際租金低於月場租補貼限額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三年。
(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與我區戶籍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依法繳交社保6個月以上的,經申請並驗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社會保險費繳交情況等,按每聘用一人給予3000元一次性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六條 鼓勵在我區註冊的各類企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崗位,年度招用50名以上高校畢業生,均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連續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企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超過50名的,每增加10名,予以獎補2萬元。
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兩年內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專以上統招畢業生。
同一企業年度領取獎補後所提供的高校畢業生名單在未來年度不得循環使用。
第七條 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建設各類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項目孵化。
(一)對在寶安區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在享受相關鼓勵政策以外,根據其認定的層級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獎補:
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獎補100萬元;
被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獎補50萬元;
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獎補30萬元;
被認定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獎補20萬元。
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創業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個創業實體(企業正常經營並納稅滿一年),給予創業孵化基地1萬元獎補,已獲得獎補的孵化成功創業實體在以後年度不重複列入獎補範圍。
創業孵化基地以外的各類社會主體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場地和創業服務,並與自主創業人員簽訂創業幫扶協定,經區人力資源部門認定,每幫扶成功一個創業實體(企業正常經營並納稅滿一年),給予1萬元獎補,已獲得獎補的孵化成功創業實體在以後年度不重複列入獎補範圍。
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專業人士、創業成功代表志願加入政府創業指導專家團隊,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和各類高校組建創業指導專家團隊,根據其為創業人員提供服務予以補貼和獎補。
(一)政府創業指導專家年度提供與創業相關的網際網路線上諮詢指導服務10次以上的,給予3000元/年工作補貼;
(二)創業指導專家與自主創業人員建立一對一創業幫扶關係,提供專業創業服務的,每成功指導一個創業實體(企業正常經營並納稅滿一年),給予1萬元獎補;
(三)創業指導專家參加區、街道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的諮詢、培訓、評審等活動,每次給予2000元工作補貼。
第九條 鼓勵各類社會主體提供創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和帶動就業快的創業項目。
(一)對評審通過並納入我區創業項目庫的創業項目,給予項目提供方補貼3000元/個。
(二)對一次性提供10個以上通過評審的創業項目並組織項目推介活動的創業項目提供方,給予2萬元活動經費補貼。
第十條 本辦法中所列的各項補貼和資助的資金從寶安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同一事項,適用於本辦法,同時又適用於其他扶持措施時,從高執行,不予重複扶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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