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投入和激勵辦法(試行),發文時間是2010年,發文單位是正安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安縣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投入和激勵辦法(試行)
- 發文單位:正安縣
- 發文時間:2010年
- 實行時間:2010年
目的,內容,時間,
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統籌城鄉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更加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02號) 和《遵義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遵辦發[2009]04號)、《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0〕2號)及《遵義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財政投入和激勵辦法》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明確總體要求,鼓勵自主創業
(一)總體要求。從提高創業意識、增強創業能力、最佳化創業環境等環節入手,不斷完善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工作機制,加大財政投入,落實扶持政策,強化激勵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熱情,努力使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在成功創業的同時帶動社會就業。
(二)扶持對象。凡具有本縣戶籍,在本縣依法從事各類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創業者。本意見所稱的創業,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本縣新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踐活動。重點是城鎮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就業困難對象、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他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人員。
(三)建立創業引導資金。創業引導資金是政府用來引導、鼓勵和扶持大中專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等人員自主創業的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引進和開發創業項目、建立創業實訓孵化基地、進行創業諮詢評審、推動創業基地和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表彰創業先進個人和單位以及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等工作支出。
(四)加強宣傳引導,培育創業意識。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等各種媒體和多種形式,積極宣傳促進創業的相關政策,營造想創業、敢創業、能創業和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通過表彰成功創業者和宣傳創業典型,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二、創業獎勵補貼政策
(一)創業獎勵政策
1、失業人員創業獎勵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憑工商營業執照、《SYB創業培訓合格證》及其它有效證明,經認定可一次性領取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對在創業期間未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創業人員,可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直至期滿。
2、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獎勵政策。從2011年起,高校畢業時畢業生自主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參照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給予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3、低保待遇人員創業獎勵政策。從2011年起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創業,自領取營業執照起,可繼續享受一年的低保待遇。
4、創業帶動就業獎勵補貼。從2011年起對各類新創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每新錄用1名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同時繳納社會保險的,每人一次性給予一個月的崗位補貼。
(二)創業補貼政策
1、一次性創業補貼。從2010年起,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扶持對象自主創業,並帶動就業,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給予3500元的創業補貼。
創業補貼申報程式: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新創業主體須提供以下資料:1、經鄉鎮勞保所初審後的創業補貼撥付申請表原件;2、在本縣登記註冊的創業經濟實體的工商營業執照、《SYB創業培訓合格證》、其它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3、招用城鎮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就業困難對象、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返鄉農民工、殘疾人等人員,並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的原件和複印件及工資發放清冊原件和複印件;4、創業主體法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限本縣戶籍)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縣財政局複審,由縣財政局一次性撥付到申請主體的銀行賬戶。
從2011年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離職自主創業的,由縣財政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3500元。
2、初次自主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扶持對象,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首次自主創業,符合申領條件的可申領自主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對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按每月300元標準給予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其中,對實際月租金低於300元的據實撥付。有多個經濟實體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最長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月份。
場租補貼申報程式:創業主體須攜帶經鄉鎮勞保所初審後的場租補貼撥付申請,攜帶以下資料:1、創業者於2010年1月1日後辦理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有效證明;2、在各類集貿、商貿市場等租用攤位、門面從事經營,簽訂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賃契約;3、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限本縣戶籍)、《SYB創業培訓合格證》、其它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等,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縣財政局複審,由縣財政局一次性撥付到申請主體的銀行賬戶。
3、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困難人員,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標準按本人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8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三)鼓勵和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辭職、提前退休,帶頭創辦非公有制經濟實體。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願意申請提前退休創辦非公有制經濟實體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辭職、提前退休和退職後創辦非公有制經濟實體的,在該經濟實體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合格,能勝任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根據自身的學歷和工作年限,不受原來是否具備專業技術職務的限制,可跨台階按條件申報(僅限首次)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其人事檔案轉入人社部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四)進一步加大鼓勵和促進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的力度。落實創業激勵政策,按照遵發〔2008〕10號檔案要求,制定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激勵辦法,每年評選一批創業先進典型,並給予表彰獎勵。
三、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一)發展創業市場,徵集創業項目。建立政府支持並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有效採集和定期發布創業項目信息。形成政府提供政策扶持,企業提供創業投資資金,高校、科研院所開發創業項目的“三方聯動,共促創業”的運行機制,向創業者提供有效的創業服務。
(二)建立孵化基地,培育創業經濟實體。創業孵化基地是指政府統籌規劃,由政府或社會組織投資或主導,為有創業意願的人或初創企業無償或低價提供生產、科研、經營場所,提供優惠扶持政策和配套服務,有效降低企業創業成本和創業風險,提高創業成功率,具有滾動孵化功能,提升初創企業成長性的載體,是集經營性和公益性於一體的綜合服務平台。從2011年起,對經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由同級創業扶持專項資金給予不低於10萬元的資金支持。要積極創造條件,依託工業園區、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建立一批創業孵化基地,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創業孵化服務。
時間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