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以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以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紹政發〔2010〕43號

為積極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完善鼓勵自主創業的政策,著力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和就業的穩定性,努力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現就推動以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以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 發文號:紹政發〔2010〕43號
  • 發文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 目的:為積極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
一、完善創業扶持政策,著力最佳化創業環境
(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在徵得相關鄰居和當地社區同意,不影響周邊居民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按照所在區域、從事的行業有條件允許創業者將住宅房作為辦公或經營場所。允許創業者按行業特點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額,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註冊資本為3萬元。註冊資本3萬元以上的,可按規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到位。實行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即時辦理制度。
(二)免除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證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紹興市區戶籍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持證殘疾人、低收入群體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市區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他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由財政全額貼息,從事其他項目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給予全額貼息,其他創業人員減半貼息。貼息上限為5萬元,期限最長為3年,展期不貼息。
(四)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對城鎮失業人員(包括持證殘疾人)當年創辦企業,吸納其他城鎮失業人員(包括持證殘疾人)就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每吸納1名城鎮失業人員,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每吸納1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創辦企業並吸納其他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經人事部門審核,每吸納1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進就業補助。
(五)鼓勵創業園區建設。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城鎮失業人員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和市人事部門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園,市財政按規模一次性給予主辦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其中,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城鎮失業人員創業園區其規模不小於5000平方米,進園創業小企業在5家以上;對城鎮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進園創辦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滿1年以上的,給予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年租金的25%,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大學生創業園按進園創業經營的家數和規模給予每家5000—10000元的創業引導資金,由創業園所在的學校按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方式管理。
(六)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城鎮失業人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對新從事種養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城鎮失業人員,其大田種養規模30畝以上、設施大棚20畝以上、生豬養殖500頭以上、家禽養殖10000隻以上,或從事其他種養業達到相應規模的,按承包面積、經營規模,分別給予每人每年3—5萬元的補助資金。
(七)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限制行業除外)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營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促進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補貼。
(八)加大創業扶持工作資金投入。每年市財政根據創業工作計畫安排專項創業扶持資金,用於引進和開發創業項目、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創業諮詢評審、創業工作宣傳等創業推動工作。
二、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增強勞動者創業能力
(一)強化創業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民辦職業教育機構開展創業培訓。將所有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範圍。參加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給予一定培訓補助。其中有創業意願的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畢業班學生、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持證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按培訓實際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補貼。城鄉其他人員參加創業培訓,且培訓後2年內在市內創業成功的,其培訓費用按照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據實報銷。
(二)建立創業實訓平台。為提高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在紹興市區建立創業模擬實訓基地。按照總量控制和分期分批培訓的原則,面向有創業意願的城鄉失業人員和大中專學生,紮實開展創業模擬實訓工作。對參加創業模擬實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給予每人1000元的培訓補貼。
(三)鼓勵創業培訓合格人員參加技能培訓。為提升創業人員素質,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對已參加創業培訓合格又參加技能培訓的城鄉失業人員,可根據再就業培訓政策的規定,享受技能培訓補貼和鑑定補貼。
三、構建創業服務體系,積極營造創業氛圍
(一)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為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持證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城鄉失業人員開闢創業“綠色通道”。
(二)加強創業服務組織建設。以基層勞動保障平台為依託,建立健全公共創業服務網路,加強創業服務隊伍建設,為各類創業者提供開業幫助、政策諮詢、項目推介、專家指導、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
(三)加強創業項目開發和推介。通過市場機制採取向外引進和自主開發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引進和開發一批適宜高校畢業生、城鄉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等群體創業的創業項目,不斷充實創業項目信息庫。每年舉辦創業項目展示活動,不斷健全和完善創業項目開發、徵集、論證、展示和推介機制,為自主創業者推薦符合地方經濟特色、投資少、見效快、發展前景好的創業項目。
(四)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宣傳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思想引導、動態報導和專題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創業論壇、創業成果展示、創業項目評選、創業典型表彰獎勵等活動,鼓勵和引導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創業、和諧創業的良好氛圍,推進我市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健康發展。
本意見適用於紹興市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意見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與其他由財政支出的補助重複,不得重複享受,從高適用。
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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