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創業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十七大“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以及國家、省、市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對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若干意見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10-16
  • 實施日期:2009-10-16
基本信息,提高認識 明確目標,加大就業幫扶力度,積極鼓勵自主創業,強化創業就業培訓,加強創業就業服務,

基本信息

名 稱: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若干意見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42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若干意見》(建政[2009]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若干意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創業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十七大“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以及國家、省、市關於促進創業就業的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提高認識 明確目標

(一)我市創業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擴大就業與促進創業並舉,以解決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兩年內登記失業的本地生源全日制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三類人員就業為重點,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為基礎,支持自主創業,鼓勵自謀職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大就業援助工作力度。
(二)2009-2011年我市創業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每年新增城鎮就業崗位4000個;實現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2500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450人;實現自主創業50人;組織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2100人;全市60%以上的社區基本達到充分就業社區標準;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實現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6500人;農村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實現就業達到50%以上。

加大就業幫扶力度

(三)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1.落實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對本市內用人單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並辦理招工備案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含1年),每月發放工資不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依法用工的,經申報,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1)招用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的補助、補貼標準為: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非財政綜合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招用上述人員,3年內按每人每年3000元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其中招用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困難家庭人員,按每人每年4200元給予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3年內按用人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之和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不含在辦理退休時繳納的一次性門診統籌啟動基金),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承擔;個體工商戶新招用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困難家庭人員,按每人每年4200元給予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2)各類企業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3年內按每人每年1800元給予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其中招用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按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同等標準執行;農村農業加工、來料加工以及種養殖業基地吸納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就業,3年內按每人每年3600元給予用工補助。(3)各類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按每人1000元給予一次性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2.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本市符合《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從事社會服務業企業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該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
3.落實企業貸款貼息政策。對職工總數在50人以上的本市內勞動密集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或實際招用20名以上,與其簽訂3年以上(含3年)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經辦金融機構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由市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市財政對經辦金融機構按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0.5%給予手續費補助,貸款呆賬損失由市財政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
(四)鼓勵靈活就業自謀職業
加大城鎮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幫扶力度。城鎮4050人員按規定申報靈活就業並以個體勞動者辦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含1年),按每人每年1600元給予靈活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不含歷年補繳人員),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人員(不含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人員)每人每年1800元,只繳納一種社會保險費的協繳人員每人每年1300元。因退休原因,繳費時間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納月份計算(不含當年新申報靈活就業人員)。
(五)鼓勵開發公益性崗位幫扶就業
1.充分發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轄區內共建單位的作用,挖掘整合崗位資源,大力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城鎮社區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區保全、保綠、保潔、助老助殘、就業援助員、衛生協理員、公共管理員等崗位。社區公益性崗位新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上崗協定》並辦理備案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含1年),每月發放工資不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經申報,給予社區公益性崗位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補助、補貼標準為:用工補助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社會保險費補貼按社區應為所吸納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承擔。社區公益性崗位吸納協繳人員就業的只享受用工補助。
2.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積極騰崗,推出公益性崗位。市、鄉鎮(街道)機關、財政綜合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的編外用工公益性崗位新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協繳人員除外),與其簽訂《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上崗協定》並辦理備案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含1年),每月發放工資不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經申報,3年內給予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按用人單位應為所吸納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之和計算(不含在辦理退休時繳納的一次性門診統籌啟動基金),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承擔。
3.鼓勵城鄉社區積極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加快推進城鄉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社區從事社區服務工作。城鄉社區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就業協定》並辦理備案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含1年),每月發放工資不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10%,經申報,按每人3000元給予社區一次性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補貼。
4.針對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的就業特點,結合新農村建設和當地實際,通過多渠道開發農村公益性崗位,加大對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扶持力度。農村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保全、保潔、保綠、護林員、水庫巡查員、動物防疫員等崗位。農村社區(村)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轉移就業,簽訂1年以上(含1年)《農村公益性崗位就業協定》並辦理備案手續,經申報,3年內按每人每年3600元給予社區(村)用工補助。
(六)鼓勵介紹就業
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鼓勵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求職人員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成功介紹本市戶籍持《建德市失業證》、《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人員就業的,按每人50元給予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補貼;成功介紹本市戶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按每人100元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成功介紹本市戶籍勞動力實現境外就業的,按每人300元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七)實施大學生實習見習工程
1.鼓勵在校大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本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一年內在本市內用人單位實習,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及用人單位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給予大學生實習生活補貼,每年實習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4個月。
2.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見習訓練基地(簡稱見習基地)。本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當年畢業的大學生及畢業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畢業生參加本市內見習基地見習,見習期間,見習基地每月按不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見習大學生生活補貼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見習基地補貼,見習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見習訓練結束後,見習基地(事業單位除外)留用本地生源學員,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300元給予見習基地一次性留用獎勵。

積極鼓勵自主創業

(八)加強創業指導服務。各相關部門要主動搭建創業平台,提供項目,引導各類人員在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工礦業、來料加工、現代商業等方面選擇創業項目、自主創業,完善創業項目開發、設計、徵集、評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支持並監管、企業和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成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創業指導專家組,開展創業服務指導,財政給予補貼。
(九)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創業孵化基地。依託企業建立創業孵化基地,為具有創業意向和創業能力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完全失土農民、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財政安排資金予以扶持。
(十)降低創業門檻。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復員軍人、完全失土農民、高校畢業生在本市內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從事個體經營自首次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出資成立企業,其首次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免除其註冊登記費地方所得部分。其中,高校畢業生在本市內創辦企業符合有關條件的,持人事部門證明,免除其工商註冊費、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和銀行開戶等費用(投資額在10萬元以內),試行註冊資本“零首付”(兩年內到位)。拓寬出資人出資方式,允許股東以股權等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放寬創業經營場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契約約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可以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十一)減免創業稅費。對持有《建德市就業援助證》、符合國發[2005]36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本市內從事服務性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
(十二)加大信貸扶持。對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在本市內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其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貸款,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最高不超過6萬元,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最高不超過3萬元。小額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小額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允許經辦金融機構將小額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貸款者因利率上浮增加的費用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申請小額貸款並還本付息的,由市財政按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據實給予50%的貼息(不含利率上浮利息);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申請小額貸款並還本付息的,由市財政按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元據實給予貼息(不含利率上浮利息)。展期不貼息。
經辦金融機構在保證小額貸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儘量簡化貸款手續,儘可能免除擔保手續,為上述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市財政設立不低於100萬元的小額貸款風險資金,直接存入指定的經辦金融機構,由經辦金融機構按照貸款風險資金5倍的數額發放小額貸款。以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風險資金分擔貸款本金的85%。市財政每年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和完善風險資金的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風險資金的代償能力。
鼓勵經辦金融機構對信用鄉(鎮、街道)、信用村(社區)內信用記錄好、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貸款借款人發放小額信用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已發放的小額貸款單獨設立台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經辦金融機構當年小額貸款回收率(即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額/當年應到期貸款總額×100%)達到90%以上,由市財政按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0.5%給予獎勵,當年小額貸款增長率達到5%以上的,按當年小額貸款新增額的5%給予獎勵。
(十三)加大創業資助力度。建立創業資助機制,對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完全失土農民新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並帶動3名以上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或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實現就業的,3年內按每人每年2000元給予創業資金補助,其中高校畢業生每人每年7000元。以上人員在孵化基地創業成功的,再按每人每年3000元給予創業獎勵。
(十四)完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從事個體經營、新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含1年)的,經申報,3年內按每人每年1600元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其中協繳人員按每人每年1000元給予補貼。
(十五)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隨軍家屬扶持政策。對持市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人員及軍轉幹部隨調配偶自謀職業,符合就業援助條件的,按建政辦函[2006]118號檔案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強化創業就業培訓

(十六)建立健全創業就業的培訓制度
1.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創業就業培訓。組織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城鎮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各類創業就業培訓。
2.鼓勵廣泛開展創業就業培訓。支持各類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創業就業培訓。積極引導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積極開展定向、訂單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培訓後的創業就業率。鼓勵開展社會需要的新職業(工種)的培訓業務,拓展培訓面。
(十七)完善培訓、技能鑑定補貼辦法
1.適應性培訓補貼。適應性培訓是指對失業人員等組織開展的有關社會保險、就業政策、就業形勢和職業指導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適應性培訓每人補貼50元。
2.技能培訓和鑑定補貼。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3年內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鑑定費全額補貼;培訓後取得培訓結業證書和其他行業規定證書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培訓成本等因素核定補貼標準;高校畢業生參加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結業證書並於6個月內在本市實現就業的,給予培訓鑑定費全額補貼,最高每人1000元。城鎮在職職工和在本市內就業並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在職技能提升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培訓鑑定費50%的補貼,最高每人1000元,其中培訓職業(工種)屬當年建德市緊缺職業(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鑑定費全額補貼。
3.創業培訓補貼。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產生你的想法”(GYB)、“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分別給予每人200元、800元補貼。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次月起18個月內,在本市內成功開業並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後續服務補貼。參加創業培訓後成功創業,3年內再參加“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或“擴大你的企業”(EYB)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分別按每人600元、800元給予培訓補貼。
4.定向、訂單培訓補貼。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定向、訂單培訓,且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其項目在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範圍之內的,按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在規定範圍以外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培訓成本等因素核定補貼標準。
健全績效考核獎勵機制,完善培訓鑑定補貼與培訓效果掛鈎的辦法。對開展培訓工作實效突出的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
5.生活補貼。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並實現就業,經申請,按每人每天10元給予培訓期間生活補貼,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300元,每年只補貼一次。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建德戶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意願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1-3個月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並實現就業的,經申請,培訓期間按每人每天10元給予生活補貼。

加強創業就業服務

(十八)完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管理服務制度
1.明確《建德市就業援助證》申領範圍。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下列人員(包括失地農民中的“農轉非”人員,統稱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可以申領《建德市就業援助證》:(1)零就業家庭人員,指城鎮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或投資性收入的人員;(2)困難家庭人員,指持《建德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成員;(3)4050人員,指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4)長期失業人員,指連續登記失業滿6個月以上(含6個月)人員中,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35周歲、有撫養義務的夫妻雙方失業和單親家庭人員或連續登記失業滿1年(含1年)的失業職工。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以認定時為準,《建德市就業援助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有效期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有效期滿的,經認定仍符合《建德市就業援助證》申領條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計算。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和已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人員,其原持有的《建德市就業援助證》自行失效。
2.切實加強《建德市就業援助證》的使用管理。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健全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完善網路信息交換平台和協查系統,嚴格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時,應加強對《建德市就業援助證》原件的核實和審查,並及時在《建德市就業援助證》原件上進行標註記錄。
(十九)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制度
1.建立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制度。本市勞動年齡段內(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具有勞動能力、有進入二、三產業就業願望的農村勞動力可以申領《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農村復員轉業軍人納入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範疇。
2.切實加強《杭州市農村勞動力求職登記證》和《農村低保人員就業援助證》的申領、發放工作。鄉鎮(街道)負責證件的登記、初審工作,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證件的發放、使用和監督工作。
3.廣開農民工就業門路。鼓勵企事業單位採用靈活用工、彈性工時形式,穩定農民工就業,引導農民工有序流動。
(二十)建立健全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
加強公共創業就業服務能力建設,通過設立勞動保障網、農村勞動力培訓網、村級信息發布平台,廣泛開展信息發布、職業介紹、創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工作,提高勞動者創業就業能力。建立創業人員服務制度和新聞發布制度,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網路,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諮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明確公共創業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職責和範圍,合理確定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並將公共創業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街道)、村(社區)要設立就業保障服務視窗,免費開展創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二十一)進一步深化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
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創業就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多渠道、多形式幫扶登記失業人員實現就業。特別要加強對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進一步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製度,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發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統計,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應及時主動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確保就業局勢穩定。規範企業用工制度,加強勞動執法監督,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
六、加強領導 形成合力
(二十三)完善創業就業工作組織領導體制和目標責任制度
健全完善勞動、人事、發改、農辦、經發、教育、科技、建設、國土、財政、旅商、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促進創業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創業就業政策扶持培訓和服務的工作機制。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的積極作用,共同做好穩定和促進創業就業工作。加強對促進創業就業工作的目標考核,把最佳化創業環境、落實創業就業政策,提高培訓效果、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幫助就業率、創業就業穩定率、城鎮新增就業率、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率、消除零就業家庭率作為創業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列入鄉鎮(街道)、部門綜合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四)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完善創業就業經費保障制度
根據本市就業狀況和創業就業工作目標,加大經費投入,將促進再就業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滿足實際需要。要切實加強促進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加大政策執行力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再就業專項資金有關補貼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適時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創業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營造良好氛圍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就業促進法》及國家促進創業就業的各項政策,宣傳用人單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穩定就業的先進事跡和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典型經驗。堅持典型引路,積極開展創業就業工作的先進評選工作,每年對創業就業服務先進單位(個人)、自主創業標兵、吸納就業的先進企業以及優秀培訓機構予以表彰。
(二十六)做好新老政策銜接工作
自2009年1月1日起,申請享受政策的,均需憑有效《建德市就業援助證》按本政策意見規定執行。對2008年底前核准但未享受完的,在剩餘期限內可繼續享受,並於2009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書面申請的視作自動放棄。
(二十七)本意見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本意見所涉國家制定的優惠政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上述各項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各有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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