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簡稱應稅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間內,由於勞動、經營或投資而獲得的繼續性收入,扣除為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後的餘額。廣義上包括一切收益,狹義上只包括有連續來源的收入,如經營利潤、工資、股息等,扣除相應費用後的純收入,不應包括臨時、偶然的一次性所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簡稱:抵扣應稅所得
  • 性質:經濟
  • 類別:稅務
概念,範圍,虧損彌補,企業技術開發費用,

概念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屬於扣除項目的投資,準予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範圍

虧損彌補

虧損是指經營虧損,具體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業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償其成本費用支出的差額。稅法規定,企業某一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即納稅人的年度所得額,可以先扣除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有餘額,才是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這裡應該注意會計上的虧損和稅法上的虧損的概念是不同的,稅法規定準予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虧損,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在具體執行中,有兩點值得注意:
1.虧損彌補期應連續計算,不得間斷,無論允許彌補虧損的5年當中是出現盈利或是虧損。
2.連續發生虧損,其虧損彌補期應按每個年度分別計算,按先虧先補的順序彌補,不能將每個虧損年度的虧損彌補期相加。

企業技術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可據實計入管理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前扣除。為了促進企業技術進步,鼓勵企業積極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費用增長率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具體執行中,如果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抵扣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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