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

《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是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2021-02-05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發展戰略的要求,強化全球人才資源配置功能,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創業綜合生態體系和人才發展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括入外籍以及從港澳台地區出國的留學人員。
  前款所指留學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三條 本市重點引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項目緊缺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留學人員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三)在國(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四)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在世界知名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諮詢)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其他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高層次留學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認定,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留學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規劃,建設留學人員來滬創新創業交流平台,增強本市對留學人員的吸引力、凝聚力,對引進留學人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上海海關、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留學人員創業園、留學人員社會團體及留學人員用人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思想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同時,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為其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第六條 建立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相關部門、單位組成,主要研究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留學人員服務視窗,做好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的政策諮詢、業務受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章 留學人員為本市服務的方式
  第七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鼓勵留學人員利用自己的專業和優勢,通過回國講學、進行學術技術交流、創辦企業、從事考察諮詢、接受委託開展合作研究、開展中介服務、兼職等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入外籍的除外)、顧問或諮詢、技術專家;
  (二)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技術企業;
  (三)擔任國有企業法人代表;
  (四)在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中高級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五)投資教育、健康醫療等產業或開辦建築設計、律師、會計、諮詢等服務機構;
  (六)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七)擔任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八)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開展接受委託科研項目的研發活動,或將境外科研項目委託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十)依託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託,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十一)在本市註冊中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或在本市設立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對接國際創新資源,為國際創新成果孵化和轉化開展創業孵化、技術轉移等專業服務;
  (十二)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十三)以其他方式為本市服務。
  第八條 不斷推進長三角地區留學人員工作一體化發展,推動跨區域合作、人力資源共享和高層次留學人才有序流動。鼓勵留學人員通過各種形式,為長三角地區服務。
  第三章 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留學人員來滬創辦企業依法依規享受優惠政策提供資格認定等相關服務,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享受相關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先受理留學人員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再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以方便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創辦企業。
  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本市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範圍內,留學人員可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上海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也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資,還可用個人或境外註冊公司的名義來上海投資。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可享受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並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歸口管理,會同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對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指導、扶持,定期對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考察評估。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關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技術項目評估機制,選擇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入創業園,使其真正成為技術企業孵化和創新科研成果轉化的基地。
  第十四條 各留學人員創業園應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註冊、稅收代辦、商務、培訓、技術認定、項目申報、法律諮詢、國際合作等綜合服務,鼓勵各留學人員創業園提供研發、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等各類專業服務,簡化手續,減少環節,鼓勵為註冊在園區內的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同時,協助留學人員企業按照程式申報國家和本市各類政府資助項目,鼓勵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給予一定數量的創業啟動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建立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區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優秀創業項目獎勵、科技創新券等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境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本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留學人員風險投資基金。支持商業銀行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開發符合留學人員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金融服務。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再擔保服務。
  第十八條 加大對留學人員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專利,符合規定的可申請減繳相關費用。留學人員的技術成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價入股投資。
  第十九條 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鼓勵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後進站開展科研活動,並對全職進站的優秀海外博士後給予經費資助。
  第二十條 鼓勵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相關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條 來滬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高層次留學人員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來滬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
  第二十三條 各區政府要積極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原則,辦理就讀手續。其子女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並在國內語言文字適應期(3年)內參加本市國中升高中考試的,可按照規定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其子女在本市就讀高中階段並獲得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文憑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考,報考在本市有招生計畫的高等院校。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子女可入讀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更好地滿足留學人員外籍子女的就讀需求。在外籍人員集中的區域,增設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對引進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為其子女入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提供便利。鼓勵支持本市中國小為外籍人員子女隨班就讀創造更好條件。
  第二十四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並可辦理不超過居住證有效期的居留許可。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稱評審、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海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科研業績、科技創新貢獻等可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
  第二十六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未就業配偶及未滿18周歲或者高中在讀的子女可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並享受延遲申領養老金等相應待遇。
  第二十七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在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並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可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或者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申請參加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
  第二十九條 本市為入外籍的留學人員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按照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人才”)或R字簽證(人才簽證);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或符合市場化人才認定標準的留學人員,經相關部門或工作單位推薦,可按照規定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第三十條 本市多渠道籌措經費,用於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和有關補貼。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制定。各區政府可相應設立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創業和工作等。
  第三十一條 本市有關部門、單位要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同等條件下要給予優先錄用。
  第三十二條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辦理落戶和《上海市居住證》B證“綠色通道”、開立個人自由貿易賬戶、通關便利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未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市公務員局可結合留學人員的特點,根據政府機關的需求,組織符合規定的留學人員參加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第三十四條 鼓勵本市保險企業開發適應留學人員醫療需求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層次留學人員的本市保險企業國際商業醫療保險信息統一發布平台。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醫院進一步改善留學人員的就醫環境,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療保險的直付網路系統。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第三方國際醫療保險結算平台。
  第三十五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後從優確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層次人才集聚的事業單位對不超過本單位在編人數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認定優秀留學人員為高層次人才,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方式自主決定薪酬水平,不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第三十六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可由聘用單位以契約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鼓勵各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向優秀科技創新創業留學人員提供租房補貼或實物房源租賃。
  第三十七條 留學人員回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入、匯出。
  第三十八條 留學人員因科研、教學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應依託其所在的具有免稅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契約、發票、進口付匯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在本市工作和創業的傑出留學人才,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積極營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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