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
關於《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並對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等提出明確要求。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鞏固來之不易的促進就業工作成效,有必要對2005年制定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廢舊立新,制定更加全面的就業促進條例,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推動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
二、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十一章八十一條,分為總則、政策支持、創業扶持、公平就業、就業服務與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和重點群體就業、靈活就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明確指導方針與各方責任
一是明確本市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等促進就業工作指導方針;二是細化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以及用人單位、有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學校等各方主體責任;三是對宣傳引導、區域協作、表彰獎勵等作出規定。(第三條至第十一條)
(二)加強政策支持與創業扶持
一是明確加強投資、產業、區域等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聯動,強化財政、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二是明確創業扶持措施、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創業載體建設等內容,以創業帶動就業。(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三)創造公平就業環境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因素和就業歧視,一是從人力資源服務、就業性別平等、殘疾人就業權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規範;二是明確對傳染病患者與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益保障;三是對勞動者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查詢作出限制。(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
(四)強化就業服務與管理
一是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細化服務內容和標準;二是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和服務隊伍建設,積極培育人力資源市場;三是對人力資源信息發布、就業監測、促進就業資金使用等就業管理內容作出具體規範。(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
(五)加強職業能力建設
為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明確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就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扶持、用人單位和相關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產教融合培訓、公共實訓、職業技能等級評價以及相關補貼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
(六)加強就業援助和重點群體就業支持
一是發揮公益性崗位安置作用,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二是對青年、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刑釋解矯人員等重點群體細化就業幫扶措施。(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四條)
(七)完善靈活就業促進措施
一是從靈活就業服務、靈活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方面細化保障措施;二是針對新就業形態,明確網際網路平台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協商確定標準等內容;三是建立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第六十五條至第七十條)
(八)強化監督管理
對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考核、部門監管、資金監管、人大監督等作出規定,並就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條)
三、徵求意見的重點
1、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促進就業工作方面職責的意見和建議;
2、對強化政策對就業工作的支持,提升就業質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對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公平就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對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5、對支持、保障重點群體就業和靈活就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其他意見和建議。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推動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紮實推進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促進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提升就業質量。
第四條 本市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樹立勞動最光榮觀念,營造崇尚勞動的社會風尚。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倡導家庭樹立積極就業的理念和勤勞致富的觀念,鼓勵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積極實現就業。
第五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履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建立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強資金保障,指導督促各區、各部門落實促進就業各項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工作的第一責任,統籌落實產業拉動就業、創業帶動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舉措,拓展就業渠道,最佳化就業服務,加強就業管理,改善就業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掌握轄區內重點群體就業狀況,落實各項促進就業政策措施,做好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援助工作機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就業信息排摸、就業援助、政策宣傳等公共就業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形勢調查和分析研判,牽頭制定促進就業政策舉措,分解落實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
市、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管、醫保、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管理、規劃資源、大數據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就業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所聯繫群體的促進就業工作,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工商業聯合會和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市場主體在招聘用工、穩定崗位、職業培訓等方面的需求,並為市場主體提供相關服務。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就業促進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就業觀、擇業觀,積極實現就業。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公益宣傳,推廣促進就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營造促進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就業創業服務協作,創新人才交流合作機制,推動人力資源暢通流動。
本市按照國家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以及對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勞務協作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地區以及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勞動力、脫貧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異地就業和來滬就業。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投資、產業、區域、財稅、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強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聯動,拓寬市場化社會化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最佳化企業用工保障服務,提升就業質量。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機制,將促進就業工作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內容,發揮國有企業吸納就業的引領示範作用,吸納帶動更多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勵中小微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質量高和就業帶動能力強的項目。
第十四條 本市推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體系建設,開發更多製造業領域技術型、技能型就業崗位,吸納技術技能人才高質量就業。
本市推動傳統服務業變革,促進新興服務業發展,提升服務業吸納就業能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本市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推進都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引導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增收。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點區域規劃建設中應當注重完善人口和就業崗位分布,制定實施符合區域特徵的就業創業政策,創新就業服務管理機制,提升就業質量。
支持浦東新區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人才建設等方面創新探索,將改革經驗及時向全市複製推廣。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根據就業形勢及就業工作目標,合理安排促進就業資金。
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就業創業稅費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緩徵、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就業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
第十七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完善普惠金融服務,擴大普惠金融覆蓋面,為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提供融資便利。
本市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場主體擴大就業。
第十八條 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制定與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政策和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定期開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就業狀況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學校設定專業和確定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重點區域、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的規劃建設,分行業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聚焦積體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慧等先導產業和重點產業,支持企業加大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引進和儲備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居住證、戶籍及安居政策,吸引更多專業人才、留學回國人員等海內外人才在本市就業創業。
第二十條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
市人民政府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創業扶持措施,健全創業服務體系,開展創業公益活動,鼓勵幫助勞動者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擔保、場地支持、開辦便利、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措施,為勞動者創業提供支持。
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經濟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發揮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創業主體創新發展。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逐步擴大擔保對象範圍,提高擔保額度,提升獲取創業擔保貸款的便利度。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構建覆蓋不同創業群體、不同創業階段的創業培訓體系,完善創業培訓政策,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完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新創業教育有機融合。
本市支持相關學校、培訓機構開發創業培訓教材和課程,實施對各類創業主體的培訓輔導。
第二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面向各類創業主體提供政策諮詢、創業指導等公共創業服務。
本市支持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主體提供管理諮詢、財會稅務、人力資源、法律諮詢等服務。
本市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發揮創業指導志願服務組織的作用,向創業主體提供創業前準備、企業開辦和運營等相關領域的諮詢、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創業型城區和創業型社區創建,營造良好創業氛圍,最佳化創業環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眾創空間、留學人員創業園等,促進創業主體集聚發展。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建立創業指導站點,為在校學生提供政策宣講、專家諮詢、創業活動、幫扶培育等創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支持舉辦創新創業賽事,扶持優秀創業項目發展。對在國家和本市創新創業賽事中獲獎的創業團隊和創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政策傾斜。
第四章 公平就業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條件和公平的就業機會,不得發布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依法保障其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職業培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契約、服務協定和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利的內容。對因生育中斷就業或者影響職業發展的婦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婦女聯合會和工會等有關群團組織或者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需求,提供針對性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與職工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或者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不得以勞動者患傳染病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或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查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契約無關的信息。
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法嚴格控制前款規定信息的查詢、開放範圍。
第五章 就業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健全覆蓋各類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信息化、智慧型化公共就業服務能力,細化完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針對性、專業性和便利性。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的建設,統籌布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網點,充分挖掘區域就業服務資源,向勞動者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就業服務。
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託相關公共就業服務資源,舉辦公益性就業創業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免費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創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人力資源供求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組織專場招聘、人才引進和人才交流、就業援助、就業和失業登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市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便利化,最佳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為勞動者就業創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大數據中心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建設,與“一網通辦”平台對接,加強大數據集成運用,整合歸集就業崗位招聘信息,面向招聘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崗位發布、簡歷投遞、就業見習、職業指導等服務,並為企業間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對接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匹配。
鼓勵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與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加強就業崗位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隊伍建設,提升服務的專業化水平,推進職業指導師、創業指導師等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暢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人員的職業發展通道。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服務工作力量,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等方式,在每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安排至少一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從事就業信息排摸、就業援助、政策宣傳、勞動者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模式。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多種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承接公共就業服務,發揮其服務市場主體、促進就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推動培育建設國家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產業和功能集聚,擴大市場化就業服務供給,激發人力資源市場活力。
鼓勵和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本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提升就業質量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路招聘服務管理以及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等規定。
大眾傳播媒介接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委託發布招聘信息的,應當依法查驗委託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批准設立檔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並核對招聘信息內容;對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機構,或者含有歧視性內容等違法情形的招聘信息,不得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本市深化就業參保登記一體化改革。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就業參保登記手續,不得虛構用工信息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市健全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完善就業監測體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就業數據、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監測,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用人單位系勞務派遣單位的,應當同時提供所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及崗位等信息。
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為開展就業監測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等各類資金用於促進就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績效目標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重點任務,科學設定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合理分配就業補助資金。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風險預警制度,加強失業風險評估,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和儲備政策;在面臨重大經濟風險以及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實施臨時性就業幫扶政策。
第四十五條 本市加強勞動爭議糾紛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工會、調解組織等,應當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主體穩定有序發展。
第六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發展職業教育,加強職業能力建設,最佳化職業教育類型、院校布局和專業設定,完善職業教育體系,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構建以行業和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完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商務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安全生產和勞動者技能提升等需求,推動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項目開發,完善技能人才培訓和評價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面向失業人員、在職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人員等勞動者,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支持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培訓,培養實用技能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支持職工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職業技能水平。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培訓計畫,落實師資、場所和設備等,規範開展培訓活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五十一條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新型技師學院,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培養本市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的各類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通過共建共享等方式,合理規劃並支持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和開放實訓中心,面向用人單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實訓、競賽評價、師資培訓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本市健全技能人才職業技能評價制度,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對經技能評價合格的勞動者,按照規定頒發相應技能評價證書。
本市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監督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管理機制,指導、監督相關評價主體規範開展技能人才評價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市完善技能人才表彰獎勵體系,加大對技能人才的表彰獎勵力度,健全技能人才激勵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技能人才評價與使用、激勵相結合機制,貫通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建立健全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尊重和體現技能人才價值。
第五十五條 本市構建多層次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賽事舉辦,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競賽保障激勵機制,加強競賽訓練基地、選手梯隊和專家教練團隊建設,按照規定對獲獎選手、專家教練以及在競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評選表彰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五十六條 本市對參加職業培訓、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的勞動者,組織職工開展職業培訓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扶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和中高層次技能人才培訓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章 就業援助和重點群體就業
第五十七條 本市實施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建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提供精細化就業援助服務,強化對就業幫扶效果的跟蹤與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就業援助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
第五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規模,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區域實際,開發社區公共管理、公共衛生、應急服務、社會救助、綠化市容、環衛保潔、助老助殘、就業援助等公益性崗位。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承擔公益性崗位的管理職責,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六十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本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六十一條 本市構建覆蓋青年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政策支持體系,通過推行就業創業見習制度、實施青年就業計畫等舉措,促進青年就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青年參加就業創業見習。支持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申請成為就業創業見習基地,提供見習崗位和帶教服務。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和見習學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見習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加強對失業青年的就業幫扶,促進失業青年提升能力、實現就業。
第六十二條 本市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就業創業指導,定期舉辦行業性、區域性、專業性專場招聘活動,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扶持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部門應當面向高校畢業生,開發基層服務項目、基層就業崗位,並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擴大招聘規模,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六十三條 退役軍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國有資產監管、公務員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定向招錄、優先招錄、就業指導、創業服務和兜底幫扶等政策措施,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並做好相關權益保障。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六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分散就業制度,加大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扶持力度,健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制。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殘疾人參加適合其就業創業的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見習。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六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刑釋解矯人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權益保障等相關工作,鼓勵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對於符合條件的刑釋解矯人員,應當及時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幫助其就業。
第八章 靈活就業
第六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最佳化靈活就業環境,強化政策服務供給,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
第六十七條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上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崗位供求、新職業等信息,開展政策諮詢和職業指導。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零工市場、按需組織專場招聘等方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範有序的求職應聘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十八條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體系。
鼓勵用人單位組織靈活就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幫助其穩定就業、提升就業質量。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
第六十九條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範圍,建立實有人口靈活就業調查排摸機制。
鼓勵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和保障。
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崗位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範圍。
第七十一條 本市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科學合理設定平台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促進新就業形態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根據具體用工情形,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契約或者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引導、督促為其提供相關用工服務的企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行業協會與工會、勞動者代表等可以就業務定額、計件單價、職業安全健康等開展協商,合理確定定員定額、休息辦法、計件單價、抽成比例、考核獎懲等標準。
本市建立和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與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相銜接的互助保障和商業保險,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權益。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就業優先戰略和促進就業工作責任,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工作需要,合理設定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工作成效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就業促進法規實施、重點群體就業、促進就業資金保障落實等情況的督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勞動投訴處理、勞動爭議解決等工作機制,提升諮詢、指導、調解等服務效能,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七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就業資金的監管,規範資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於騙取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各類促進就業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以暫緩撥款、中止撥款、追回已撥付資金。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和促進就業工作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促進就業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促進就業各項工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大眾傳播媒介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機構或者含有歧視性內容等違法情形的招聘信息,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虛構用工信息辦理就業參保登記手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按照未如實辦理就業參保登記手續的勞動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構成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及個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八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
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推動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紮實推進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促進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指導方針)
本市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提升就業質量。
第四條(積極就業觀)
本市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樹立勞動最光榮觀念,營造崇尚勞動的社會風尚。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倡導家庭樹立積極就業的理念和勤勞致富的觀念,鼓勵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積極實現就業。
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履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六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加強資金保障,指導督促各區、各部門落實促進就業各項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工作的第一責任,統籌落實產業拉動就業、創業帶動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舉措,拓展就業渠道,最佳化就業服務,加強就業管理,改善就業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掌握轄區內重點群體就業狀況,落實各項促進就業政策措施,做好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援助工作機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就業信息排摸、就業援助、政策宣傳等公共就業服務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形勢調查和分析研判,牽頭制定促進就業政策舉措,分解落實促進就業工作目標,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就業相關工作。
第八條(多方責任)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所聯繫群體的就業促進工作,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工商業聯合會和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市場主體在招聘用工、穩定崗位、職業培訓等方面的需求,並為市場主體提供相關服務。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九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開展促進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就業觀、擇業觀,積極實現就業。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推廣促進就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營造促進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區域協作)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就業創業服務協作,創新人才交流合作機制,推動人力資源暢通流動。
本市按照國家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以及對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勞務協作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地區以及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勞動力、脫貧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異地就業和來滬就業。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政策協調聯動與就業調控)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投資、產業、區域等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聯動,強化財政、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增加就業崗位,提升就業質量。
本市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政策性崗位帶動就業的作用;發揮國有企業吸納就業的引領示範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業崗位,吸納帶動更多就業;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勵中小微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投資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帶動能力強和就業質量高的項目。
第十四條(產業政策支持)
本市推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體系建設,開發更多製造業領域技術型、技能型就業崗位,吸納技術技能人才高質量就業。
本市推動傳統服務業變革,促進新興服務業發展,提升服務業吸納就業能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本市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推進都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引導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增收。
第十五條(區域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點區域規劃建設中應當注重完善人口和就業崗位分布,制定實施符合區域特徵的就業創業政策,創新就業服務管理機制,提升就業質量。
支持浦東新區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人才建設等方面創新探索,將改革經驗及時向全市複製推廣。
第十六條(財稅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根據就業形勢及就業工作目標,合理安排各類促進就業資金。
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就業創業稅費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緩徵、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各類就業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
第十七條(金融政策支持)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完善普惠金融服務,擴大普惠金融覆蓋面,為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提供融資便利。
本市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功能作用,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場主體擴大就業。
第十八條(教育政策支持)
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制定與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政策和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定期開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就業狀況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學校設定專業和確定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人才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重點區域、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的規劃建設,分行業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聚焦積體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慧等先導產業和重點產業,支持企業加大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引進和儲備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居住證、戶籍及安居政策,吸引更多專業人才、留學回國人員等海內外人才在本市就業創業。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政策支持)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一條(扶持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創業扶持措施,健全創業服務體系,開展創業公益活動,鼓勵幫助勞動者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扶持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擔保、場地支持、開辦便利、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措施,為勞動者創業提供支持。
發展改革、財政、國資、經濟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發揮各類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創業主體創新發展。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逐步擴大擔保對象範圍,提高擔保額度,提升獲取創業擔保貸款的便利度。
第二十三條(創業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不同創業群體、不同創業階段的創業培訓體系,完善創業培訓政策,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完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新創業教育有機融合。
本市支持相關教育培訓機構開發創業培訓教材和課程,實施對各類創業主體的培訓輔導。
第二十四條(創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面向各類創業主體提供政策諮詢、創業指導等公共創業服務。
本市支持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主體提供管理諮詢、財會稅務、人力資源、法律諮詢等服務。
本市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發揮創業指導志願服務組織的作用,向創業主體提供創業前準備、企業開辦和運營等相關領域的諮詢、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創業載體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創業型城區和創業型社區創建,營造良好創業氛圍,最佳化創業環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眾創空間、留學人員創業園等,促進創業主體集聚發展。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建立創業指導站點,為在校學生提供政策宣講、專家諮詢、創業活動、幫扶培育等創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創業示範引領)
本市支持開展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扶持優秀創業項目發展,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對在國家和本市創新創業賽事中獲勝的創業團隊和創業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政策傾斜。
第四章 公平就業
第二十七條(公平就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條件和公平的就業機會,不得發布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就業性別平等)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依法保障其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職業培訓、勞動報酬、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契約和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利的內容。對因生育中斷就業或者影響職業發展的婦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婦女聯合會、工會等有關群團組織或者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需求,提供針對性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與勞動者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
第二十九條(殘疾人就業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傳染病患者與病原攜帶者就業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或者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不得以勞動者患傳染病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信息查詢限制)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或者經本人書面同意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或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查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契約無關的信息。
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法嚴格控制前款規定信息的查詢、開放範圍。
第五章 就業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就業公共服務體系)
本市健全覆蓋各類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信息化、智慧型化公共就業服務能力,細化完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針對性、專業化和便利度。
第三十三條(公共就業服務資源)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的建設,統籌布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網點,充分挖掘區域就業服務資源,向勞動者提供便利可及的專業化、多樣化公共就業服務。
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託相關公共就業服務資源,舉辦公益性就業創業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內容)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免費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創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人力資源供求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組織專場招聘、人才引進和人才交流服務、就業援助、就業和失業登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公共就業服務便利化)
本市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便利化,最佳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為勞動者就業創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建設,與“一網通辦”平台對接,加強大數據運用,整合歸集就業崗位招聘信息,面向招聘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崗位發布、簡歷投遞、就業見習、職業指導等服務,並為企業間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對接服務。
鼓勵工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與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加強就業崗位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隊伍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隊伍建設,提升服務的專業化水平,推進職業指導師、創業指導師等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暢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人員的職業發展通道。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服務工作力量,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等方式,在每個居村安排至少一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從事就業信息排摸、就業援助、政策宣傳、勞動者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社會力量參與)
鼓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模式。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承接公共就業服務,發揮其服務市場主體、促進就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推動培育建設國家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產業和功能集聚,擴大市場化就業服務供給,激發人力資源市場活力。
鼓勵和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本市集聚海內外優秀人才、提升就業質量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信息服務規範)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路招聘服務管理以及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等規定。
媒體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委託發布招聘信息的,應當依法查驗委託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批准設立檔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對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單位和機構,或者含有歧視性內容等違法情形的招聘信息,不得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四十一條(就業參保登記)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就業參保登記手續,不得虛構用工信息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就業監測)
本市健全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完善就業監測體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就業數據、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監測,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用人單位系勞務派遣單位的,應當同時提供所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及崗位等信息。
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為開展就業監測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
第四十三條(資金使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等各類資金用於促進就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績效目標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重點任務,科學設定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合理分配就業補助資金。
第四十四條(失業預警和儲備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風險預警制度,加強失業風險評估,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和儲備政策;在面臨重大經濟風險以及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實施臨時性就業幫扶政策。
第六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五條(目標任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發展職業教育,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構建以行業和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完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十六條(項目開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國資、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商務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和勞動者技能提升需求,推動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開發,完善技能人才培訓評價標準。
第四十七條(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扶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面向失業人員、在職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人員等勞動者,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培養實用技能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職業技能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支持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職業技能水平。
第四十九條(相關學校及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培訓計畫,落實師資、場所和設備等,規範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
第五十條(職業教育和產教融合培訓)
本市最佳化職業教育類型、院校布局和專業設定,完善職業教育體系。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新型技師學院,培養本市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十一條(公共實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理規劃並支持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和開放實訓中心,面向用人單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實訓、競賽評價、師資培訓等服務,推動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共建共享。
第五十二條(技能人才評價)
本市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對經技能評價合格的勞動者,按照規定頒發相應技能評價證書。
本市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監督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管理體制,指導相關評價主體規範開展技能人才評價活動。
第五十三條(技能人才使用激勵)
本市完善技能人才表彰獎勵體系,加大對技能人才的表彰獎勵力度,健全技能人才激勵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技能人才評價與使用、激勵相結合機制,貫通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建立健全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尊重和體現技能人才價值。
第五十四條(職業技能競賽)
本市構建多層次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賽事舉辦,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競賽保障激勵機制,加強競賽訓練基地、選手梯隊和專家教練團隊建設,按照規定對獲獎選手、專家教練以及在競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評選表彰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五十五條(補貼扶持)
本市統籌利用各類促進就業資金,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的勞動者,組織職工開展職業培訓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扶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和中高層次技能人才培訓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章 就業援助和重點群體就業
第五十六條(就業援助制度)
本市實施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第五十七條(就業援助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建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提供精細化就業援助服務,強化對就業幫扶效果的跟蹤與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援助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對在就業援助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相關評選考核中予以傾斜。
第五十八條(公益性崗位安置)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規模,用於安置經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區域實際,開發社區公共管理、公共衛生、應急服務、社會救助、綠化市容、環衛保潔、助老助殘、就業援助等公益性崗位。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承擔公益性崗位的管理職責,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十九條(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本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六十條(青年就業)
本市構建覆蓋青年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政策支持體系,通過推行就業創業見習制度、實施青年就業計畫等舉措,促進青年就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青年參加就業創業見習。支持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申請成為就業創業見習基地,提供見習崗位和帶教服務。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和見習學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見習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加強對失業青年的就業幫扶,促進失業青年提升能力、實現就業。
第六十一條(高校畢業生就業)
本市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就業創業指導,定期舉辦行業性、區域性、專業性專場招聘活動,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扶持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國資等部門應當開發基層服務項目、基層就業崗位,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擴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的招聘規模,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六十二條(退役軍人就業)
退役軍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國資、公務員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定向招錄、優先招錄、就業指導、創業服務和兜底幫扶等措施,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並做好相關權益保障。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第六十三條(殘疾人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分散就業制度,加大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扶持力度,健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制。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殘疾人參加適合其就業創業的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見習。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六十四條(刑釋解矯人員就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刑釋解矯人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權益保障等相關工作,鼓勵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對於符合條件的刑釋解矯人員,應當及時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幫助其就業。
第八章 靈活就業
第六十五條(靈活就業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最佳化靈活就業環境,強化政策服務供給,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
第六十六條(靈活就業服務)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上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崗位供求、新職業等信息,開展政策諮詢和職業指導。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零工市場、按需組織專場招聘等方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範有序的求職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體系。
鼓勵用人單位組織靈活就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幫助其穩定就業、提升就業質量。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
第六十八條(靈活就業調查與登記)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範圍,建立實有人口靈活就業調查排摸機制。
鼓勵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
第六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和保障。
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崗位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範圍。
第七十條(新就業形態)
本市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科學合理設定平台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促進新就業形態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根據具體用工情形,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契約或者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引導、督促為其提供相關用工服務的企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行業協會與工會、勞動者代表等可以就業務定額、計件單價、職業安全健康等開展協商,合理確定定員定額、休息辦法、計件單價、抽成比例、考核獎懲等標準。
本市建立和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與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相銜接的互助保障和商業保險,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權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目標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就業優先戰略和促進就業工作責任,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工作需要,合理設定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工作成效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機制,將促進就業工作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七十二條(部門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落實主要就業指標和政策措施情況的專項監督和檢查,重點督導法規政策落地、重點群體就業、資金保障落實等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七十三條(資金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就業資金的日常監管,規範資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和促進就業工作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促進就業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促進就業各項工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違反就業資金使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騙取或者違規使用各類促進就業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理,並可以暫緩撥款、中止撥款、追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招聘信息發布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媒體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單位和機構,或者含有歧視性內容等違法情形的招聘信息,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發布,並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虛構用工信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虛構用工信息辦理就業參保手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未如實辦理就業參保手續的勞動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七十九條(信用懲戒)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及個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八十條(失職瀆職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創造公平就業環境
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創造公平就業環境,這些都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
保護勞動者個人信息,條例第31條特別明確了“信息查詢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或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查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契約無關的信息。
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法嚴格控制前款規定信息的查詢、開放範圍。
最佳化靈活就業環境
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都屬於靈活就業。
條例第66條明確,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靈活就業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最佳化靈活就業環境,強化政策服務供給,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
此外,條例第70條明確了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和保障。
在上海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崗位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範圍。
支持規範新就業形態
上海市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科學合理設定平台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促進新就業形態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條例第71條明確,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根據具體用工情形, 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契約或者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 利義務;引導、督促為其提供相關用工服務的企業保障新就 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行業協會與工會、勞動者代表等可以就業務定額、 計件單價、職業安全健康等開展協商,合理確定定員定額、 休息辦法、計件單價、抽成比例、考核獎懲等標準。
此外,上海市建立和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 鼓勵發展與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相銜接的互助保障和商業保 險,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