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推進美麗家園、綠色田園、幸福樂園建設,構建超大城市空間新格局,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領導責任制,完善市負總責,區和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聯動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研究、協調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和監督檢查制度。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一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落實。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和監督檢查。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辦理本村公共事務,發展壯大集體所有制經濟和本村公益事業,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接受村民監督。
本市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鼓勵各類企業參與鄉村振興重大項目建設,加快鄉村產業發展。國有企業應當增強示範引領作用,發揮自身優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鄉村振興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鄉村振興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資源能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
第六條 本市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市、區、鄉鎮三級耕地保護責任機制,完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施耕地用途管制,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嚴格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健全耕地數量和質量監測監管機制。建立耕地保護聯合巡查執法制度,嚴格落實巡查、執法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嚴格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制定糧食生產扶持政策,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建設,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應急保障體系,提高糧食供給和保障能力。堅持節約優先,強化糧食安全教育,反對食物浪費。
第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通過完善金融、用地、就業、補貼等扶持政策,推動農業發展提質增效,促進生態保護與農民增收協調發展;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農村集體資產增值保值和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分配;拓寬農村勞動力就業渠道,提升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提高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距、推動共同富裕。
第九條 本市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共同促進鄉村振興的工作機制,加強政府間合作,在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鄉村休閒旅遊、鄉村振興人才培養、鄉村科技服務、美麗鄉村建設等領域促進區域協調,推進鄉村振興一體化發展。
本市支持相關區與江蘇省、浙江省的毗鄰地區深化合作,打造區域品牌,形成綠色田園、古樸鄉村、現代城鎮、產業園區和諧共生的空間格局,實現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鄉村振興的有機結合。
本市與江蘇省、安徽省建立促進上海域外農場高質量發展協同推進機制,更好推動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發揮優勢特色,提高安全優質主副食品的供給能力和質量水平,打造與超大城市相匹配的現代化農場。
第二章 城鄉融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最佳化城鄉空間體系,促進主城區、新城、新市鎮、鄉村在空間布局、產業經濟、公共服務、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協調發展。發揮新城集聚功能和賦能作用,體現鄉村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美學價值,構建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推進道路、燃氣、通訊、物流、客運等市政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加快新一代通信基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新型基礎設施和特高壓、城際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需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許可權承擔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編制管護責任清單,明確管護對象、主體和標準等,並予以公示。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護。
第十二條 本市在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領域建立完善城鄉一體、均衡推進的發展機制。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完善城鄉學校攜手共進機制,持續改善鄉村學校辦學條件,提升鄉村教育質量。教育經費使用進一步向薄弱地區和關鍵環節傾斜,教育經費年度增量部分優先用於遠郊農村地區發展基礎教育。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醫療急救保障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保障鄉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供給,加強醫療聯合體建設,促進城鄉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均衡分布。
第十三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城鄉統一的就業統計和失業救助政策,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一體的人力資源市場,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就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促進農民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加強培訓指導,合理布局基層就業服務站點,定期開展就業創業服務進鄉村活動,跟蹤調查和分析本市農民就業狀況,宣傳農村就業創業形勢和政策,引導農民樹立適應市場要求的就業觀念。
第十四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城鄉低保、醫療救助等制度,持續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村養老事業發展,均衡布局養老服務設施,創新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農村普惠性養老和互助性養老服務,支持利用農民房屋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本市依託城市數位化轉型,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加強農村數位化建設,增強農業農村領域數據匯集和套用,推動農業數據資源庫、網路平台信息系統、農業空間地理信息系統深度融合。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運行“一網統管”,推進鄉村公共服務和管理數位化套用場景建設,實現信息發布、民情收集、議事協商、公共服務等村級事務網上運行,提升鄉村公共服務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六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鄉村聚落格局以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布局,按照慢行可達的空間範圍,面向不同鄉村地區功能定位和服務人群,結合村莊特定需求進行差異性配置,加強空間複合利用,建立全域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網路,逐步構建鄉村社區生活圈,提升鄉村生活品質。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組織編制鄉村產業發展、農業專項等規劃。
鄉村產業發展、農業專項等規劃應當作為鄉村產業發展項目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本市推進鄉村一二三產業高質量融合發展,支持發展現代種植業、現代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資農機產業、鄉村商貿流通業、鄉村休閒旅遊業等產業。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資源優勢和產業特色,促進農業與旅遊、文化、健康養老、體育、新能源等產業相結合的鄉村現代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大力推進都市現代農業建設,支持高標準建設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保護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蔬菜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增強糧食、蔬菜、畜禽、水產、主要經濟作物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和供給能力。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漁港、農產品倉儲保鮮和物流、農機庫房等現代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建設智慧農業示範基地,鼓勵農業智慧型設施裝備生產研發和推廣,促進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的運用。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開展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業綠色發展行動,採取措施推進化學投入品減量化,發展種養循環農業,實施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本市支持開展土壤生態保育技術研發,實施土壤生態修復示範工程,加快重點地區土壤生態保育。
第二十一條 本市健全農業科研投入保障機制,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強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創新能力,在種源農業、智慧農業、生態農業、設施農業等領域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完善創新平台,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浦東、崇明、金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
本市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支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方式,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套用。
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技術承包、技術參股等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種業發展規劃,加強種質資源庫和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強化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提升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完善種業發展激勵機制,加強育種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打造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種業企業,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資源等部門制定和完善扶持種業發展政策措施,推動設施農業用地向種源設施建設傾斜,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支持研髮型種業企業和種業科研機構;建立完善良種選育、繁育、推廣體系,推進商業化育種,重點發展優勢特色品種,強化種業市場監管,規範種業發展。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推進種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為種業創新發展提供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型研究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本市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培育、保護和推廣,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登記保護。鼓勵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形式註冊區域品牌和地理標誌。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優勢,制定政策措施,培育發展特色明顯、競爭力強的優勢農產品產區和知名品牌。
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農產品地理標誌,開展有機農產品認證。
第二十四條 本市引導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提高發展質量,支持其以訂單農業、股份合作、分紅獎勵、服務協作等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本市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拓展農產品產地市場功能,就近發展中央廚房、淨菜加工、主食加工,實現生產加工與物流配送高效對接。
第二十五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鄉村休閒旅遊,發掘農業多種功能和鄉村多元價值,因地制宜開展具有鄉村特色的休閒旅遊活動,統籌發展鄉村民宿、休閒園區、生態園、鄉村休閒旅遊聚集村等業態。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鄉村民宿發展工作推進機制,將促進鄉村民宿發展作為鄉村振興工作的重要內容,支持鄉村民宿產業發展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鄉村民宿發展規劃,培育區域特色品牌,促進鄉村民宿產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市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鄉村民宿建築、消防、食品、衛生、環保(水源保護地)等標準,明確責任部門和工作流程,最佳化審批程式,建立鄉村民宿管理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鼓勵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個人、組織等,採用自營、租賃、聯營、入股等方式,參與鄉村休閒旅遊項目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打造特色果蔬、農旅融合、現代畜禽養殖、高端設施農業、無人農場等現代綠色農業產業片區,以及鄉村康養、都市田園等鄉村產業特色區域。
第二十七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科技、人才、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強橫沙東灘等現代農業產業園規劃和建設,推動科技研發、農業生產、加工物流、行銷服務等向產業園集中,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章 生態宜居
第二十八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城鎮和鄉村發展,明確總體發展目標、核心指標和空間布局。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鄉村振興規劃,科學編制、調整郊野單元村莊規劃,最佳化村莊布局,並報區人民政府審批。郊野單元村莊規劃應當作為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實施各類鄉村建設項目的法定依據,指導村莊設計。
編制郊野單元村莊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村莊人口、產業、功能、規模、空間等特點,以及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布局、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要求,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
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策劃、規劃、設計、實施的步驟,遵循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和相關建設標準,對鄉村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規劃建設管理,有序推進鄉村建設,提升鄉村整體景觀,凸顯鄉村特色風貌。
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村莊設計,加強村莊風貌引導,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特點,保存鄉村自然肌理,挖掘傳統元素,促進村莊形態與自然環境、傳統文化相協調,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探索建立鄉村責任規劃師制度,提升鄉村建設品質。
第三十條 本市倡導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開展鄉村生產生活環境整治,推進鄉村人居環境最佳化提升。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統籌鄉村生活垃圾處理回收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和建築垃圾規範處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持續推進農村衛生廁所改造提升。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容環境整治,開展河道和道路兩旁、房前屋後和庭院的綠化、美化,保持村莊公共空間整潔、有序、美觀。
第三十一條 本市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採取進城鎮集中為主,平移集中和貨幣化退出等並存的方式,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鼓勵以街鎮為單位成片整建制推進。
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用地;其中,向城鎮集中居住的,優先布局在大型居住社區和周邊現狀為建設用地的地塊。調整最佳化農村平移集中居住點布局和用地規模,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用地占補平衡等措施。
本市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騰出的空間優先用於鄉村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第三十二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資金保障,採取多種方式滿足農村村民居住需求。堅持規劃引領、分類施策,保障農村村民依法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的權利。
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工作,制定和完善農村村民建房的具體方案,鼓勵通過統建、聯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和環境,引導農村村民節約利用土地資源。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郊野單元村莊規劃,實施建房具體方案。
本市建立農村住房設計、施工、驗收等全過程建設管理制度。相關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房屋風貌和質量安全管理,落實鄉村建築師制度,完善農房驗收制度,健全房屋安全使用常態化巡查、格線化動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房屋定期體檢和房屋保險制度。鼓勵農村建房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村民辦理建房審批事項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市持續推進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化。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的原則,持續推進規劃開發邊界外現狀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復墾工作,有效增加耕地面積,並進行後期管護。制定並執行年度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化計畫,開展土壤檢測,安全利用減量化形成的土地資源。
本市統籌推進山水林田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編制並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促進綠地、林地、濕地、海域融合發展,提升生物多樣性維持能力與固碳潛力,保障鄉村地區生態系統安全。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文化傳統和農民文化需求,鼓勵創作反映鄉村生活題材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各種優秀作品,推動具有本市特點的鄉村文化納入“上海文化”品牌建設,傳承和發揚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等特色文化。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加大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資源配送力度,最佳化鄉村綜合服務設施布局,豐富鄉村文化體育生活。
本市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傳承農耕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不可移動文物、農業遺蹟、農耕文化展示區的保護,推進鄉村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
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鄉村依託特色文化、特色產業建設村史館,編撰村志。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特色文化產業建設,推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鄉村體育產業和鄉村旅遊有序融合,支持鄉村傳統工藝、地方特色美食等傳承和發展。
本市推進農耕文化教育進校園,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勞動教育和學生社會實踐基地,引導中小學生參與農業科普、農事體驗和農村社會實踐。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推進鄉村振興示範村、鄉村振興示範鎮等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社會治理格局。
本市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建立統一指揮、快速反應、上下聯動的應急體系。
第三十九條 本市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完善村規民約,加強民主管理和協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權益。
本市健全完善村級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加大監督力度,保護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十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支持、規範和引導鄉村社會組織發展。
本市孵化、培育和扶持紮根農村社區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組織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的動員機制,強化應急狀態下快速回響能力,提升志願服務的制度化、專業化和科學化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推進法治鄉村建設,提高鄉村幹部和農民的法治素養。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
本市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下沉,強化鄉鎮執法隊伍,合理配置執法力量資源,規範基層行政執法,保障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本市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持續推進鄉村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推動傳統農耕文明與現代都市文明相融合,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支持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移風易俗,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等,建設文明鄉村。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鄉村公共安全體系和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災害防禦等安全管理責任,完善鄉村公共安全聯防聯控機制,加強格線化管理,推動平安鄉村建設。
第四十四條 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功能提升、撤制鎮改造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引領、尊重民意、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建設規劃指標、土地供應等資源,加強政策供給集成,依法依規實施城中村改造,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實現居住環境、社會管理、產業發展等綜合效應的提升。
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城中村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人居環境、違法建築等的整治力度,加強房屋出租和實有人口管理,提升安全隱患排查、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清廉鄉村建設監督檢查機制,落實整改和責任追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編制村級事務小微權力清單、負面清單和村務監督事項清單,建立權力規範運行機制和村務監督事項公開評議制度。
第七章 人才支撐
第四十六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人才振興項目,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加強農業生產和經營、社會公共服務等各類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七條 農業農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技能培訓,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加快培養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農村電商人才、鄉村手工業者和傳統技藝人才、鄉村建設工匠等。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龍頭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或者承擔培訓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第四十八條 本市加大國內外現代農業科技領域頂尖人才、農業領軍人才的引進力度,鼓勵涉農科研機構和涉農企業引進育種、生物製品及疫苗等方面專業人才。
相關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外出務工人員、經商人員等各類人員返鄉創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到鄉村和企業掛職、兼職和離崗創業。
本市支持各類返鄉下鄉人才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規劃的前提下,與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拓展創業空間,滿足必要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四十九條 本市健全完善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交流機制,推進城市教育、醫療、科技、文化、體育等工作人員服務鄉村。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統籌配置城鄉師資,促進優秀師資向鄉村流動,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合理配置醫療衛生人員,提高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待遇,鼓勵優質醫療衛生人才和技術人員服務鄉村。
本市支持科技特派員服務鄉村振興,提高農民科技素質。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涉農工作隊伍的選拔、培養、配備、管理、使用機制,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班子,多渠道選派優秀幹部支持鄉村發展,提高村幹部能力素質。
本市健全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定向招錄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的常態化機制,注重選配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幹部進入區、鄉鎮領導班子。
第五十一條 本市健全完善技術技能人才評價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支持農業農村從業人員參加職業資格鑑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分類推進農業農村實用人才評價機制改革。
本市在建設交通、旅遊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評價中,應當將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的業績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為鄉村振興人才落戶、生活居住、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第八章 農村集體經濟
第五十二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引導、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機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和發展壯大。
本市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調劑和收益分配機制。減量化後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產生的收益主要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五十三條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促進和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建立統一公開、規範有序的流轉交易服務平台,實行一網交易,加強服務和監督管理,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
第五十四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平台建設,提升農村集體資金、土地、項目等資源要素的統籌能級。
本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引導村集體經營項目向各類產業園區集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置有增值潛力的商務樓宇、參與開發建設產業園區等,推動農村集體經濟轉型升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扶持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村與村合作、村企聯手共建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農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農民房屋、村集體用房、閒置農房、閒置集體用地等,發展鄉村產業。
第五十五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扶持方式,靈活用好財政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等措施,支持和保障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拓寬有效擔保物範圍,探索開發以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物業資產、資產資源收益權、應收賬款等作為抵押或者質押財產的貸款產品。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農村中小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鄉村公益性服務項目,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持續增長機制,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本市設立鄉村振興專項資金,引導市、區兩級相關資金共同加強對鄉村振興領域的支持,重點加大對農業綠色生產、生態資源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村人居環境、農民集中居住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
本市完善市對相關區轉移支付分配機制,加大生態補償等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向遠郊純農地區、生態保護區域、經濟相對薄弱地區傾斜。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等方面。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最佳化資金配置,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本市支持以政府引導、市場參與等多種形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本市完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持續擴大擔保業務覆蓋面。財政出資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產業融合的鄉村新業態服務。
本市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出更多免擔保、低利率、可持續的惠農金融產品,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探索拓展專項債券、票據、公司債券、證券、期貨等金融資源服務鄉村振興。
本市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全面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推進農業保險模式創新,支持發展地方特色險種;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拓寬保險服務領域,為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提供保險服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五十九條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指南,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多元化投融資渠道,投資鄉村振興重點項目。
第六十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支持鄉村地區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整體推進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整理、生態保護修復和各類國土空間開發活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採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本市應當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用地,編制相關區、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建設用地指標;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安排至少百分之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本市加大設施農業用地保障力度,合理確定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最佳化備案程式,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單列管理。
第六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集體經濟組織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共辦鄉村產業項目的,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符合產業準入和生態保護要求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商品住宅外),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本市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依法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作出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市依法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按照國家規定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本市開展宅基地資格權認定、不動產登記頒證和宅基地統計管理工作。禁止違法違規買賣、利用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執行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不得隨意改變,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發展鄉村產業的,符合規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登記作為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
第六十三條 本市建立推進鄉村振興激勵機制,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褒揚和獎勵。
第十章 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
第六十四條 本市圍繞建設崇明世界級生態島的戰略目標,在空間管控、用地管理、產業融合、社會發展、人才支撐等方面加強政策支持,進行制度創新,推進崇明島鄉村振興工作。
本市支持崇明島深化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建設,打造世界級休閒旅遊度假島。
第六十五條 本市科學規劃崇明島生態保護空間和經濟社會發展空間,統籌最佳化設定灘水林田湖等生態保護指標。
本市支持在崇明島大力發展綠色能源,構建現代能源體系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
本市支持崇明區建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評估體系,推動生態資源向生態價值實現轉化。支持崇明區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示範試點。
本市支持崇明區建立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構建溫室氣體排放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監測體系,提升生態環境監測預警能力,實現灘水林田湖精準管控。
第六十六條 本市支持支柱型、功能型、聚集型的鄉村振興重大生態產業項目優先布局崇明。強化生態賦能,大力發展“康”“養”“體”“游”等特色產業,拓展康復醫療、養老養生、文體旅遊、總部經濟等業態,提升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能級,打造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產業新高地。
本市推進崇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支持在崇明島發展特色種源產業,建立長江流域特色種質資源庫,加大特色種質資源保護力度,推進綠色高效種養業,提升農產品精深加工業,引導農產品全鏈條開發利用。
第六十七條 本市支持崇明島鄉村振興發展相關空間規劃和土地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並完善與崇明世界級生態島鄉村振興建設任務相匹配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本市依法加強農業、鄉村的年度統計工作,健全科學統計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科學性,準確、及時反映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為制定鄉村振興政策提供支撐。
第六十九條 本市設立鄉村振興指數,建立完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評價機制,加強評價成果套用。評價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第七十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鄉村振興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市、相關區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優先投入、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等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二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市、相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相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立足超大城市鄉村發展特點,聚焦本市三農工作遇到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從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個方面細化本市鄉村振興舉措,明確保障措施,健全體制機制,創設“農村集體經濟”和“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兩個專章,深化推進“三塊地”改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大美麗家園、綠色田園、幸福樂園推進力度,為加快構建本市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發揮立法作用。
《條例》對城鄉融合、產業興旺、鄉村建設、農民增收、生態宜居、鄉村治理、政策保障等加以規範和引導,將有利於為城市發展拓展戰略空間。通過用好城市優勢資源,發揮鄉村資源稟賦,促進產業融合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助力上海在全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走在前列。《條例》在全面貫徹落實上位法要求的同時,將該市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固化入法,進一步明確了該市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各項具體要求,構建城鄉融合發展新格局,從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個方面促進該市鄉村振興,明確保障措施,健全體制機制。
此次立法設立了專章,助推鄉村振興視野下的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條例》支持崇明島深化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建設,打造世界級休閒旅遊度假島。要求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崇明島生態保護空間和經濟社會發展空間,統籌最佳化設定生態保護指標,建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評估體系和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支持崇明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示範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