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管理細則

《上海市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管理細則》是為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深化第三輪農村綜合幫扶工作,進一步提升重點扶持村相對較集中的崇明區、金山區、奉賢區、青浦區、松江區的自主發展能力,提高生活困難農戶的生活水平,促進上海市農村居民共同富裕,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持續深化農村綜合幫扶促進強村富民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細則。

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三部門印發《上海市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管理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三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滬農委〔2023〕416 號
奉賢區、松江區、金山區、青浦區、崇明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我市農村綜合幫扶工作,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持續深化農村綜合幫扶促進強村富民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和《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將《上海市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深化第三輪農村綜合幫扶工作,進一步提升重點扶持村相對較集中的崇明區、金山區、奉賢區、青浦區、松江區(以下簡稱“重點扶持區”)的自主發展能力,提高生活困難農戶的生活水平,促進本市農村居民共同富裕,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持續深化農村綜合幫扶促進強村富民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
市級農村綜合幫扶資金(以下簡稱市級幫扶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三條(支持範圍)
市級幫扶資金支持重點扶持區開展農村綜合幫扶項目建設。
第四條(資金分配)
(一)市級幫扶資金原則上根據各重點扶持區2022年度的重點扶持村數量、重點扶持村戶籍人口數量、重點扶持區第二輪農村綜合幫扶項目工作績效、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等四個因素,並按照4:3:1:2的權重進行分配;
(二)根據本輪前三年的幫扶項目備案及資金使用情況,可對各重點扶持區的資金分配總額進行適當調整。鼓勵和支持各重點扶持區幫扶項目早立項、早實施、早使用、早見效。
第五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各幫扶項目總投資原則上由市級幫扶資金、重點扶持區區級財政資金和幫扶方(中心城區、市屬國有企業)捐贈資金組成。市級幫扶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方式。鼓勵各重點扶持區加大投入力度,區級財政資金與市級幫扶資金比例不低於1:1。
第六條(安排原則和申報條件)
申請市級幫扶資金支持的項目應按照“安全可靠、收益穩健、易見成效”的原則,分年度、分批次安排,儘早建成並產生效益,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農村綜合幫扶工作要求,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一致,有利於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升集體經濟自主發展能力;有利於帶動生活困難農戶就業增收,實現共同富裕;
(二)權屬清晰,能夠確保項目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三)鼓勵選擇見效較快,能帶來長期穩定較高收益的項目,產生收益原則上不遲於2027年12月31日,預期毛收益率不低於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購置類項目產生收益原則上不遲於購置過戶手續完成後次月。
第七條(職責分工)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幫扶項目資金年度預算編制,項目績效跟蹤和評價,項目收益使用跟蹤和指導;
市財政局負責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審核,市級財政資金下達、績效管理;
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做好幫扶項目建設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八條(項目備案)
(一)幫扶項目由各重點扶持區負責遴選,經區委、區政府審定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以區政府報備函形式報送市農業農村委,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 項目概況(包含項目單位情況、項目基本情況、資金來源、經濟效益分析、運營管理模式、收益安排等內容);
2. 項目契約文本(包括項目收購契約、租賃契約、投資合作協定書等);
3. 其他相關材料;
其中,新建類項目還需提供:
(1)項目立項批覆檔案;
(2)項目建設方案文本(包含項目單位概況、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來源、規劃用地和選址情況等);
(三)各重點扶持區應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時效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管理)
(一)各重點扶持區政府是幫扶項目的責任主體,應做好項目遴選審批、組織協調、統籌推進、項目備案、日常監管等工作;
(二)各重點扶持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的幫扶項目實施細則,建立科學規範的項目遴選、立項、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各重點扶持區對於發生以下情況的,應於15個工作日內以區報備函形式報送市農業農村委,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1. 項目不能按照原計畫推進或完成;
2. 項目年度收益低於備案預計收益率20%以上;
3. 其他應當備案的重大情況。
(四)項目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可以分離,各重點扶持區結合實際實行有效的項目運營管理模式。項目備案後,各重點扶持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經營情況和收益使用情況書面報送市農業農村委,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並在上海市農村綜合幫扶公共管理平台上填報。
第十條(項目變更)
(一)原則上幫扶項目經備案後不得變更;
(二)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按原項目備案程式重新進行備案;
(三)項目終止且無其他新項目替代的,收回市級幫扶資金。
第十一條(資金預算和下達程式)
(一)各重點扶持區農業農村委在每年8月底之前,將下一年度擬備案項目和擬申請資金量報送市農業農村委;
(二)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幫扶項目備案情況,以及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幫扶資金預算,並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年度預算;
(三)預算執行中,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幫扶項目實施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幫扶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下達到相關區;
重點扶持區在項目備案時應同步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該項目市級幫扶資金撥付申請,除購買股權或已建成項目等確需一次性支付項目總投資全款的類型以外,原則上每個項目首次申請資金額度不超過該項目市級幫扶資金額度的60%,剩餘幫扶資金根據項目類型和實施進度進行申請。各重點扶持區資金撥付申請經市農業農村委審核同意後,由市農業農村委向市財政局提出市級幫扶資金下達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下達到相關區。
第十二條(監督和績效)
(一)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市相關部門對市級幫扶資金支持的幫扶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主要包括區級資金落實、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實施進度、項目收益安排及使用情況等;
(二)各重點扶持區政府在本區所有幫扶項目完成後,須由區審計部門開展一次專項審計,審計費用應納入審計年度預算,並將審計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委,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三)市農業農村委委託第三方開展市級幫扶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市級幫扶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幫扶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應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解釋權)
本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有效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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