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並加強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按照《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農委規〔2022〕5號)的要求,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8月14日
細則全文
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並加強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根據《現代農業產驗連恥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管理辦法》(農科教發〔2022〕3號)和《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農委規〔2022〕5號)有關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科技項目及資金管理規定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本市現代農業煉笑良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項目(以下簡稱“體系項目”)聚焦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要求,根據本市農業農村相關規劃和區域特色農產品布局,整合本市科研、教育、技術推廣、企業等科技創新和產業化霸永妹汽資源,以農產品為單元,以產業為主線,按照全產業鏈配置科技力量,建設具有地方特色或優勢的相關產業技術體系,提升上海都市現代綠色農業的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第三條 體系項目圍繞規劃確定的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產業鏈關鍵節點的技術研究、集成和示範。廣泛凝聚各方研發力量,打破部門、區域學科界限,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體系項目建設周期與規劃相匹配,一般為五年,從各個產業發展的整體性出發,在內容設計、任務分解、協作方式和組織管理等方面做好系統化、制度化設計。建立相對穩定的資金支持渠道,加強與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的對接。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組建上海市現狼雄鍵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協調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指導委員會”),負責對體系項目進展情況開展年度監督考核,負責協調解決體系項目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協調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委。上海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協助協調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開展體系項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崗位職責
第六條 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由首席專家、專業組和綜合試驗站構成,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可設定專項和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
每個專業組設一個組長崗位,每個綜合試驗站設一個站長崗位。
首席專家所在單位為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其他單位為體系項目建設單位。
第七條 首席專家崗位職責:組建並管理本體系項目創新團隊;提出體系項目阿棗紋燥建設周期內研究和試驗示範任務與分年度計畫,制定任務分解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和落實體系項目年度研究和試驗示範任務;組建關鍵節點技術創新團隊實施專項,強化各節點協同創新;執行體系項目資金預算,統籌管理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創新團隊年度總結與考核;遴選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示範套用體系項目成果,擴大體系項目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八條 專業組組長崗位職責:根據體系項目任務要求,研判本領域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體系項目建設任務建議,明確本專業組責任分工,制定落實技術方案,組織本專業組創新團隊成員圍繞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問題開展技術攻關、政策諮詢和應急服務等,對接和指導綜合試驗站與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
第九條 綜合試驗站站長崗位職責:根據體系項目任務要求,調查、收集生產實際問題與技術需求信息,對體系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開展集成試驗和示範,組織本試驗站創新團隊成員開展技術培訓、服務等,對接和指導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
第十企整永條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要嚴格履行法人主體責任,為首席專家提供必要的研究場所和輔助人員,及時報告首席專家工作單位調動、出國、違紀違法等重大事項。將體系項目工作納入科研項目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加強資金內控制度建設。
第四章 體系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體系項目設立
(一)發布。市農業農村委圍繞本市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科技需求,組織臘悼產業主管部門和專家,研究確定體系項目建設目標與重點任務,公開發布遴選通知。
(二)申報。首席專家申報人根據遴選通知編制首席專家推薦表、體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送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受理後,根據遴選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形成審查結果。
(三)評審。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評審方案,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後,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匯總專家評審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委。
(四)公示。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研究確定首席專家人選、體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和建設經費,並向社會公示首席專家人選。
(五)下達。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農業農村委根據資金預算安排,商市財政局同意後,下達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體系項目日常管理
(一)任務下達。計畫下達後,首席專家組織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各建設單位形成年度計畫任務分解方案,經專家評議通過後,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與首席專家、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承擔單位等簽訂任務委託協定和年度計畫任務書,明確實施內容、計畫進度、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
(二)動態管理。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承擔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通過管理系統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總結資金使用、實施進展等情況,首席專家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產業發展形勢和政策諮詢年度報告。
(三)年度考核。協調指導委員會對首席專家進行年度考核,對未完成任務指標的,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體系相關組、站或人員進行調整。體系項目實施最後一年不單獨進行考核,與綜合績效評價合併開展。
首席專家根據年度計畫任務書和任務委託協定,組織對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及專項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支出分配依據,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四)項目變更。涉及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變更,應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涉及考核指標、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承擔單位發生變化,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其他不涉及經費的變更,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五)項目終止。體系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重大變化,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可以向市農業農村委申請終止,如出現年度考核未完成任務且整改後仍未達到預期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等情況,市農業農村委可直接終止。
第十三條 人員管理
(一)人員遴選。按照按需設崗,按崗聘人的原則,首席專家在申報編制實施方案時,提出創新團隊成員建議名單,在評審時予以確定。
(二)人員聘任。創新團隊成員實行聘任制,在被聘期間仍可承擔其所在單位的崗位職責以及相關工作任務。
(三)人員變更。首席專家變更,應向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專業組組長、綜合試驗站站長變更,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其他創新團隊成員變更,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綜合績效評價
體系項目建設周期結束後,採用綜合績效評價的方式,從對產業發展的貢獻度、與創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的結合度、國內同行業的認可度和政府產業決策的參與度等方面綜合評價體系項目任務目標完成情況,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排序為末位的,不再繼續支持建設。綜合績效評價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資金支持方式
體系項目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分年度安排資金預算,撥付預算到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根據年度計畫任務書預算撥款至體系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資金開支範圍
體系項目資金預算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合理安排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對於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具體支出內容可包括:
(1)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試劑等低值易耗品、實驗動植物、元器件、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等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包括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開展與項目相關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3)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業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3.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諮詢、評審等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是指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結合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40%進行核定。
間接費用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統籌安排使用。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任務委託協定和年度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內容使用項目資金,確有必要調整時,按以下程式辦理,並在建設周期結束前,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一)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預算調整:
1. 設備費預算調整,由首席專家提出申請,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項目實際需求後,由單位自行審批。
2. 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整,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審批或授權首席專家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3.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內部構成調劑或調劑至直接費用,由首席專家提出申請,單位自行進行審批。
(二)體系建設單位預算調整:
1. 設備費預算調整,由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負責人提出申請,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項目實際需求後自行審批,並及時報首席專家和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備案。
2. 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整,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審批或授權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並及時報首席專家和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備案。
3.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內部構成調劑或調劑至直接費用,由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負責人提出申請,單位自行進行審批,並及時報首席專家和體系依託單位備案。
第十八條 資金結轉結餘
體系項目年度結轉資金留存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項目因故終止,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應自提出終止申請或接到市農業農村委終止通知之日起,在1個月內完成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市農業農村委停撥項目經費、組織項目資金清查處理、確認並收回項目結餘資金。
綜合績效評價合格的體系項目,結餘資金留歸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綜合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體系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撥付。
第十九條 資金審計
體系項目建設周期中,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審計。
體系項目建設周期結束後,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全部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企業等經營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行使資金管理、審核和監督權;採取有效措施為項目實施提供科研、財務、行政等支撐;制定並嚴格執行調整審批程式,配合做好評審、年度考核、綜合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建設單位和首席專家是體系項目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專業組組長、綜合試驗站站長按照與首席專家簽訂的年度計畫任務委託協定,完成實施內容和考核指標,配合首席專家完成原始資料收集、年度考核、綜合績效評價、資金決算及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通過專項檢查、監督評估、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對體系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單位,採取警示、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蹤問責。
在任務委託協定條款中應明確,因故終止或綜合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體系,除確因客觀原因外,首席專家及相關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和體系項目,市農業農村委將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以及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不配合資金審計等嚴重違約行為的,追回項目已撥資金,取消相關責任人項目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約行為的,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等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暫停項目撥款等措施,並根據任務委託協定的約定,採取終止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對弄虛作假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處理結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市農業農村委對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專業機構、評審專家等在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中的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作為今後項目申報、管理等的重要評價依據。
第二十六條 體系項目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須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滬農委〔2017〕123號)廢止。已實施的體系項目,在不改變任務委託協定和計畫任務書的前提下,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崗位職責
第六條 上海市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由首席專家、專業組和綜合試驗站構成,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可設定專項和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
每個專業組設一個組長崗位,每個綜合試驗站設一個站長崗位。
首席專家所在單位為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其他單位為體系項目建設單位。
第七條 首席專家崗位職責:組建並管理本體系項目創新團隊;提出體系項目建設周期內研究和試驗示範任務與分年度計畫,制定任務分解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和落實體系項目年度研究和試驗示範任務;組建關鍵節點技術創新團隊實施專項,強化各節點協同創新;執行體系項目資金預算,統籌管理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創新團隊年度總結與考核;遴選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示範套用體系項目成果,擴大體系項目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八條 專業組組長崗位職責:根據體系項目任務要求,研判本領域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體系項目建設任務建議,明確本專業組責任分工,制定落實技術方案,組織本專業組創新團隊成員圍繞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問題開展技術攻關、政策諮詢和應急服務等,對接和指導綜合試驗站與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
第九條 綜合試驗站站長崗位職責:根據體系項目任務要求,調查、收集生產實際問題與技術需求信息,對體系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開展集成試驗和示範,組織本試驗站創新團隊成員開展技術培訓、服務等,對接和指導關鍵節點套用場景示範點。
第十條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要嚴格履行法人主體責任,為首席專家提供必要的研究場所和輔助人員,及時報告首席專家工作單位調動、出國、違紀違法等重大事項。將體系項目工作納入科研項目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加強資金內控制度建設。
第四章 體系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體系項目設立
(一)發布。市農業農村委圍繞本市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科技需求,組織產業主管部門和專家,研究確定體系項目建設目標與重點任務,公開發布遴選通知。
(二)申報。首席專家申報人根據遴選通知編制首席專家推薦表、體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送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受理後,根據遴選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形成審查結果。
(三)評審。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評審方案,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後,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匯總專家評審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委。
(四)公示。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研究確定首席專家人選、體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和建設經費,並向社會公示首席專家人選。
(五)下達。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農業農村委根據資金預算安排,商市財政局同意後,下達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體系項目日常管理
(一)任務下達。計畫下達後,首席專家組織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各建設單位形成年度計畫任務分解方案,經專家評議通過後,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與首席專家、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承擔單位等簽訂任務委託協定和年度計畫任務書,明確實施內容、計畫進度、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
(二)動態管理。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承擔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通過管理系統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總結資金使用、實施進展等情況,首席專家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產業發展形勢和政策諮詢年度報告。
(三)年度考核。協調指導委員會對首席專家進行年度考核,對未完成任務指標的,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體系相關組、站或人員進行調整。體系項目實施最後一年不單獨進行考核,與綜合績效評價合併開展。
首席專家根據年度計畫任務書和任務委託協定,組織對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及專項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支出分配依據,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四)項目變更。涉及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變更,應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涉及考核指標、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承擔單位發生變化,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其他不涉及經費的變更,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五)項目終止。體系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重大變化,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可以向市農業農村委申請終止,如出現年度考核未完成任務且整改後仍未達到預期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等情況,市農業農村委可直接終止。
第十三條 人員管理
(一)人員遴選。按照按需設崗,按崗聘人的原則,首席專家在申報編制實施方案時,提出創新團隊成員建議名單,在評審時予以確定。
(二)人員聘任。創新團隊成員實行聘任制,在被聘期間仍可承擔其所在單位的崗位職責以及相關工作任務。
(三)人員變更。首席專家變更,應向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專業組組長、綜合試驗站站長變更,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其他創新團隊成員變更,應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綜合績效評價
體系項目建設周期結束後,採用綜合績效評價的方式,從對產業發展的貢獻度、與創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的結合度、國內同行業的認可度和政府產業決策的參與度等方面綜合評價體系項目任務目標完成情況,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排序為末位的,不再繼續支持建設。綜合績效評價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資金支持方式
體系項目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分年度安排資金預算,撥付預算到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根據年度計畫任務書預算撥款至體系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資金開支範圍
體系項目資金預算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合理安排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對於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具體支出內容可包括:
(1)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試劑等低值易耗品、實驗動植物、元器件、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等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包括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開展與項目相關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3)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業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3.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諮詢、評審等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是指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結合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40%進行核定。
間接費用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統籌安排使用。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任務委託協定和年度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內容使用項目資金,確有必要調整時,按以下程式辦理,並在建設周期結束前,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
(一)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預算調整:
1. 設備費預算調整,由首席專家提出申請,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項目實際需求後,由單位自行審批。
2. 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整,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審批或授權首席專家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3.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內部構成調劑或調劑至直接費用,由首席專家提出申請,單位自行進行審批。
(二)體系建設單位預算調整:
1. 設備費預算調整,由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負責人提出申請,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項目實際需求後自行審批,並及時報首席專家和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備案。
2. 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整,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審批或授權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並及時報首席專家和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備案。
3.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內部構成調劑或調劑至直接費用,由專業組、綜合試驗站、專項負責人提出申請,單位自行進行審批,並及時報首席專家和體系依託單位備案。
第十八條 資金結轉結餘
體系項目年度結轉資金留存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項目因故終止,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應自提出終止申請或接到市農業農村委終止通知之日起,在1個月內完成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市農業農村委停撥項目經費、組織項目資金清查處理、確認並收回項目結餘資金。
綜合績效評價合格的體系項目,結餘資金留歸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綜合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體系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撥付。
第十九條 資金審計
體系項目建設周期中,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審計。
體系項目建設周期結束後,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全部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企業等經營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行使資金管理、審核和監督權;採取有效措施為項目實施提供科研、財務、行政等支撐;制定並嚴格執行調整審批程式,配合做好評審、年度考核、綜合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體系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建設單位和首席專家是體系項目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專業組組長、綜合試驗站站長按照與首席專家簽訂的年度計畫任務委託協定,完成實施內容和考核指標,配合首席專家完成原始資料收集、年度考核、綜合績效評價、資金決算及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通過專項檢查、監督評估、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對體系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單位,採取警示、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蹤問責。
在任務委託協定條款中應明確,因故終止或綜合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體系,除確因客觀原因外,首席專家及相關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和體系項目,市農業農村委將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以及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不配合資金審計等嚴重違約行為的,追回項目已撥資金,取消相關責任人項目申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