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是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上海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結合實際而制定的細則。

2023年10月8日,上海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通知,公布《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該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上海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文通知,細則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各區: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現將《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上海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10月8日

細則全文

上海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上海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推進美麗家園、綠色田園、幸福樂園建設,構建超大城市空間新格局,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條 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本市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領導責任制,完善市負總責、區和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部門責任
第四條 市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上海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職責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市有關部門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市農業農村委牽頭負責謀劃推進本市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推動鄉村振興重點任務落實,確保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樹立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強化農業科技攻關和裝備支撐,推動數字農業農村建設。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增收。推進鄉村建設行動。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深化農村改革。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
(二)市委組織部負責抓黨建促鄉村振興,以黨建責任落實推動鄉村振興責任落地。加強鄉鎮領導班子、村黨組織隊伍建設。將鄉村人才振興納入各區黨委人才工作部署,指導推動鄉村人才工作。
(三)市委宣傳部負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拓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分中心、站)內涵建設。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總結推廣本市鄉村振興經驗典型,講好上海“三農”故事,打造一批鄉村文化振興上海樣板。
(四)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協調指導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域外農場高質量發展,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開展糧食節約行動。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協調指導信息技術和裝備等在涉農領域的套用,支持促進農業農村數位化轉型工作。以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和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為重點,支持促進鄉村產業振興。
(六)市商務委負責推進本市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做好產銷對接,暢通本市農產品流通渠道。
(七)市教委負責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建立健全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統籌優質教育資源扶持鄉村學校建設,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向農村覆蓋。鼓勵高校、職業院校根據鄉村振興需要,面向鄉村人才開展多層次學歷教育和培訓。
(八)市民政局負責構建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加強農村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規範化建設,建立完善村級組織依法履職及協助事項清單,減輕基層負擔。
(九)市財政局負責優先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加大政府債券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振興項目支持力度,落實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和農業保險制度。
(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養老、失業、工傷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建立完善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健全農村勞動力創新創業、轉移就業服務機制。促進本市就業農村勞動力納入城鎮職工保險體系。
(十一)市規劃資源局負責推動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查,加強對郊野單元村莊規劃工作的技術指導。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加大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
(十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指導農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協調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提升農民建房的建設水平。
(十四)市交通委負責指導監督涉農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推動農村公路路長制實施,組織做好“四好農村路”示範創建,持續提升農村地區公交服務水平。
(十五)市水務局負責指導農村河道和圩區排澇設施建設管護。加強水資源調配利用,保障農業生產用水。全面落實河(湖)長制,持續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指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十六)市文化旅遊局負責推動構建農文旅融合發展新格局,開發鄉村旅遊精品線路,推動鄉村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公共文化設施,提升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水平。
(十七)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因地制宜配置鎮、村兩級醫療衛生資源,持續保障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加強村衛生室建設,推動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十八)市綠化市容局負責指導各涉農區在嚴格保護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森林資源科學發展林下經濟,做好鄉村綠化建設,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做好農村公廁提檔升級和長效管護機制有效落實。
(十九)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重點領域的金融服務和支持力度,鼓勵對涉農主體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和各涉農區做好防範和處置農村地區非法集資等工作。
(二十)其他市級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和有關分工承擔鄉村振興領域具體任務。
第五條 市委農辦根據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重大任務督促落實等工作。每年制定“三農”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健全考核、督查工作推進機制。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明確本單位本系統負責鄉村振興的工作機構和運行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要素配置、資金投入、公共服務等方面對鄉村振興予以優先保障。
市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委農辦統籌下,積極落實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
市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親自謀劃鄉村振興工作思路和重點任務,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列入本單位黨組(黨委)和領導班子的議事日程,抓好部署落實。
市人大、市政協相關專業委員會積極助推鄉村振興。
第三章 屬地責任
第七條 涉農區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安排,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實施“菜籃子”區長負責制,強化農村土地用途管制。推進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落實農業支持保護政策,調動和保護好農民積極性,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和蔬菜、生豬、水產品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目標任務。
(三)全面推動鄉村產業振興,大力發展都市現代農業,加強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一村一品”示範村鎮建設。立足本地區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規劃發展鄉村產業,做好“土特產”文章,加強品牌建設,推動鄉村產業全鏈條升級。拓展農業多種功能、挖掘鄉村多元價值,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壯大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產業,培育特色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產品,開發美麗鄉村休閒旅遊精品線路。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發揮富民產業聯農帶農作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把產業鏈延伸環節更多留在鄉村,千方百計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四)全面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實施鄉村人才振興項目,推動院士專家下基層、科技副總、科技特派員、博士服務團等人才專項,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加強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最佳化創業服務功能,支持專業人才返鄉入鄉創業。注重選派優秀幹部到鄉村振興一線崗位鍛鍊成長。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投身鄉村振興,推動鄉村振興各領域人才規模不斷壯大、素質穩步提升、結構持續最佳化。
(五)全面推動鄉村文化振興,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和各類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民眾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強化農村優秀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六)全面推動鄉村生態振興,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持續提升生態涵養區生態涵養品質,鞏固提昇平原造林建設成果,持續推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源地、河湖水系治理修復。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農藥化肥減量增效、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外來物種侵害防治、耕地分類管理、農業農村減排固碳、土壤污染防控等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七)全面推動鄉村組織振興,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推行格線化管理、數位化賦能、精細化服務。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項。推進平安鄉村建設,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八)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加快城鄉融合發展,統籌安排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城鎮建設、村落分布等空間布局,統籌推進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建設。依法編制郊野單元村莊規劃,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退出。
(九)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維護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項權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不減少、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等底線基礎上,充分尊重基層和民眾創造,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用好試點試驗手段,推動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突破、落地見效。依法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十)全面提升鄉村振興要素保障水平,統籌資源要素配置支持鄉村振興,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預算內投資進一步向農業農村傾斜,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鄉村振興,確保鄉村振興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一)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推進鄉村振興各項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重點任務分工落實機制。加強區委農辦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完善運行機制,強化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
第八條 各涉農區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
各涉農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地區實際謀劃制定鄉村振興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整合各類資源要素,做好鄉村振興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工作推進等,組織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開區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鄉村振興年度重點任務。定期主持召開區委常委會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聽取鄉村振興工作匯報,研究審議鄉村振興有關重要規劃、政策和改革事項。不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現場推進會,紮實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定期組織區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推動建立鄉村振興推進機制,組織開展督促指導和工作調研,謀劃推進落實鄉村振興重點任務、重大項目、重要政策,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及時糾正和處理鄉村振興領域違紀違規問題。帶頭接訪下訪,批閱民眾來信。
(四)推動建立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庫,加強入庫項目論證,提高入庫項目質量。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
(五)帶頭踐行新時代黨的民眾路線,深入基層聯繫民眾,經常性調研鄉村振興工作,定點聯繫1個以上行政村,原則上任期內基本走遍轄區內所有行政村,協調解決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六)督促區委常委會委員、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以上率下督促鄉鎮領導抓好落實。
(七)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鄉村振興工作。
非涉農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鄉村振興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參與農村綜合幫扶工作,支持本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非涉農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落實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發揮基層基礎作用,發動民眾、組織民眾,抓好農村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健全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機制,“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組織編制郊野單元村莊規劃,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
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工作上,謀劃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計畫,組織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當好“施工隊長”。經常性、制度化進村入戶開展調研,原則上任期內走遍轄區所有自然村組。每季度組織1次以上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鄉村振興專題學習並吸納村黨組織書記參加。
涉農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應當參照本細則規定的鄉鎮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抓好相關工作落實。涉農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制度,組織動員農民民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確定本村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等情況。
村黨組織書記是本村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帶領村“兩委”班子成員抓好具體任務落實,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等幫扶力量溝通協調,經常性入戶走訪農民民眾,原則上每年走遍或者聯繫本村所有農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
第四章 社會動員
第十一條 堅持向重點村選派駐村第一書記制度。駐村第一書記派出單位黨組織應當切實履行助力鄉村振興工作職責,制定年度計畫,統籌資源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對駐村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工作指導,定期聽取情況匯報,推動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 承擔東西部協作任務的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雙向協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贏,統籌推進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科技等領域對口幫扶工作,深化區縣、村企、學校、醫院等結對幫扶,加強產業合作、資源互補、勞務對接、人才交流等,把幫扶重點轉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廣泛發動和引導青年人才、科技人員、愛心人士等參與鄉村振興。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發揮積極作用,助力鄉村建設和發展。積極促進退役軍人投身鄉村振興。
第十四條 引導高校、科研機構、智庫支持鄉村振興。發揮專家諮詢委員會作用,鼓勵引導各類專家參與鄉村振興。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鄉村振興。開展“萬企興萬村”行動,探索建立健全企業支持鄉村振興機制。鼓勵引導各類公益組織設立鄉村振興公益基金,加強公益慈善資金支持鄉村振興力度。
第十六條 加大鄉村振興戰略宣傳力度,深入挖掘推廣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的典型經驗和工作模式,鼓勵公民個人參與鄉村振興,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七條 實施鄉村振興重點任務“掛圖作戰”制度。市委農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鄉村振興的部署要求,結合職責分工,梳理形成年度任務清單,明確各部門承擔的具體任務。
第十八條 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
每年對各涉農區開展鄉村振興工作實績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鄉村振興重點工作任務和重要指標設定,著重考核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工作推進情況。考核採取第三方評估與評議評分相結合的方式。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政策試行、項目安排、資金分配優先考慮的重要參考依據。
各涉農區每年對本區各鄉鎮(街道)、農村基層黨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
涉農區、鄉鎮兩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
涉農區、鄉鎮兩級黨委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市紀委監委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市依法加強農業、鄉村的年度統計工作,健全科學統計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科學性,準確、及時反映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為制定鄉村振興政策提供支撐。
第二十二條 本市每年發布鄉村振興指數,建立完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評價機制,加強評價成果套用。評價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激勵。
第二十四條 有關市級部門,各涉農區、鄉鎮兩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立常態化約談機制。對年度鄉村振興工作實績考核較差的區、鄉鎮(街道)、村,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進行約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農辦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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