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是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9月23日
發展歷史,條例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9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2023年9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幫扶機制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活動。
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城鄉、山川協調一體化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第四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五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實行自治區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協調解決鄉村振興重大問題,推動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工作,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樣板區建設,開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示範創建,支持打造特色鮮明、輻射帶動力強的鄉村振興典型樣本,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激發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內生動力,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增強農民參與意識,完善農民參與機制,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參與鄉村振興促進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規劃。
支持具備連片建設發展條件的區域編制區域鄉村振興規劃。
第十一條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立足區域資源稟賦,統籌城鄉發展空間,明確鄉村功能定位,最佳化鄉村發展布局。
編制鄉村振興規劃應當徵求農民、專家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規劃實施監督檢查評估制度,推進鄉村振興規劃的執行。鄉村振興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堅持尊重農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布局,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振興規劃、結合村莊規劃制定年度鄉村振興實施方案。
鄉村振興實施方案作為實施鄉村振興項目、安排涉農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加大農業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動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資源稟賦和地方特色,拓展農業多種功能,發掘鄉村多元價值,發展現代種植業、現代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以及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研學科普、健康養老等產業,重點支持葡萄酒、枸杞、牛奶、肉牛、灘羊、冷涼蔬菜等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加快推進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形成集研發、種養、加工、行銷、文化、生態於一體的現代農業全產業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應當嚴格保護耕地,加強耕地用途管制,採取措施防止閒置、荒蕪耕地和耕地鹽鹼化,加強鹽鹼地等耕地後備資源綜合改造利用;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灌溉耕地高效節水農業工程建設,逐步將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並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長效管護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嚴格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制定糧食生產扶持政策,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建設優質糧食生產基地,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應急保障體系,推動節糧減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落實種糧補貼、最低收購價等政策,保障農民種糧收益,提高和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發展現代設施農業,提升肉、蛋、奶、果、蔬、魚、食用菌等產業發展質量,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質量安全標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過程監管,支持開展農產品地理標誌申請和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加強對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其他農產品、企業知名品牌的培育、保護和推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推進良種繁育基地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推動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新品種推廣,加強種業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選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地方特色新品種,提升良種供應能力,推進現代化種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科技、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構建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整合優勢科研資源,加強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建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激勵和利益分享機制,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組建農業科技創新聯合體。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完善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政策,建設智慧農機服務平台,發展耕整地、播種、施肥、灌溉、植保、收穫、初加工等環節的農機精準作業,提高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推進農業機械化、數位化、智慧型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信息化建設,完善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支持建設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服務平台,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套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優勢特色產業集群。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現代物流發展,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和冷鏈儲藏體系建設,培育、壯大農村電子商務產業,促進農產品網路銷售、直播帶貨等規範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機制,通過訂單生產、產品代銷、股份合作、提供就業等形式帶動農民共享產業增值收益。農業經營主體聯農帶農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全完善民主決策、規範運行、風險防範、監督考核等機制,支持探索資源發包、房屋租賃、物業出租、中介服務、資產參股等方式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聘請專業人員開展市場化運營,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以及財政投入的農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家庭農場,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推動通過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組建聯合體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提升發展規模。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完善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農民提供生產託管、技術指導、病蟲害防治、冷鏈儲運、分揀包裝等社會化服務,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場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推進數字供銷建設,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作用。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鄉村人才振興長效機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管理、激勵制度,培育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經營管理、法律、公共文化、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服務鄉村,打造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鄉村人才隊伍,保障鄉村人才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公費師範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院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到鄉村學校任教達到規定年限的教師給予職稱評定等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最佳化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崗位設定,按照規定為鄉村醫生繳納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保障服務區域人口少的鄉村醫生工資待遇不低於當地鄉村醫生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科技、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培養農技推廣人才,穩定公益性農技推廣隊伍,支持科技特派員、農技推廣人員等為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提供技術服務,按照規定保障科技特派員、農技推廣人員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獲取報酬等權益。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創業創新帶頭人培養,組織開展面向農民的技能、創業就業等培訓,引導農民掌握職業技能,鼓勵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支持建設農村創業創新孵化基地、非遺工坊和鄉土人才工作室等。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結合鄉村產業發展需求,指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鄉村振興專業或者課程,培養鄉村振興人才。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畢業生返鄉入鄉就業創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通過建設人才公寓、發放住房補助、接收子女入學、完善社會保障等措施,支持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福利待遇。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通過項目合作、專家服務等方式到鄉村開展服務,將服務基層工作成效作為職稱評定、崗位聘用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搭建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平台,培育農村社會組織、鄉村振興志願服務組織,為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幫助。
鼓勵社會工作機構到鄉村開展困難救助、權益維護、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專業化服務。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民思想道德建設,提升農民科學文化素養,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體育、科技、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加大適宜農民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保障投入,發揮村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民健身中心、村史館和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服務功能,鼓勵、支持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移風易俗,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規民約,發揮農村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等民眾組織作用,支持推行鄉風文明積分制、清單制等創新措施,引導村民抵制大操大辦、高額彩禮、重男輕女、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鄰里和睦、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挖掘、研究、保護和傳承鄉村優秀歷史文化,加強對農業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紅色文化遺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的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水利等部門應當弘揚黃河文化,鼓勵開展放水、交接水等傳統灌溉文化活動,支持依法合理開發黃河旅遊線路和產品等,促進黃河文化和鄉村旅遊融合發展。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鄉村小微文化企業、工作室和個體創作者等,鼓勵發展鄉村民宿、民俗體驗、文化創意等新業態,建設文化產業特色鄉鎮、村落。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支持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綠色種植、養殖技術和設施。
鼓勵、支持發展滴灌噴灌、地膜覆蓋等節水技術和設備,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建立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有償分類回收點,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實現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長效管護機制,保障農村公共設施管護和運行經費的投入,推動村容村貌整體提升。
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農戶房前屋後院內、村道巷道、村邊水邊、空地閒地的綠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設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農村住房風貌引導,推廣使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築材料,指導村民建造結構設施安全、功能現代、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健全農村基層組織體系,選優配強村黨組織帶頭人,培育發展致富帶頭人,推動村黨組織書記按照法定程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幹部隊伍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完善關愛激勵和容錯糾錯制度,落實農村基層幹部待遇保障,選派優秀幹部到鄉村鍛鍊。農村基層經歷和考核結果作為幹部評先選優、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完善村級後備幹部動態儲備制度,加強村級後備幹部培訓鍛鍊、考核評議,根據考核結果和評議情況對村級後備幹部進行動態調整,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務工經商返鄉人員、返鄉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培養選拔黨支部書記、推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規範議案提出、民主議定、公布告知、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工作程式,制定村民代表會議議事清單,依法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機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集體經濟效益掛鈎的激勵制度,引導、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完善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機制,落實農村法律顧問等制度,培育鄉村法律明白人、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等,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農民民眾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完善立體化、智慧型化治安防控設施建設,做好農村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實施,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基礎設施,推進農村道路交通、供水供電供氣、廣播電視、客運、物流、消防、防災減災、垃圾污水處理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需求。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向鄉村延伸,推進農村光纖網路、行動網路、數位電視網、農業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農村交通、供水供電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拓展鄉村產業、鄉村治理與服務數位化套用場景,提升鄉村數位化治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實施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健全城鄉飲水安全動態監測和運維管護機制,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加快農村末端配送運力資源共享,鼓勵企業設立村級寄遞物流點。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應當促進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傾斜,科學合理最佳化學校布局,推進鄉村遠程網路教育套用普及,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大公辦幼稚園建設力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統籌城鄉醫療衛生資源,提升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服務水平,推進遠程醫療在鄉村套用普及,保障基本醫藥物資供給,提高農村傳染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健全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的關愛服務,逐步建設完善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養老服務設施,支持發展農村普惠性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九章 幫扶機制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按照風險類別、識別條件、幫扶需求等開展幫扶工作,及時精準消除和化解規模性返貧風險。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應當健全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失學輟學,落實覆蓋全學段的幫扶資助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健全防範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制度,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易返貧致貧人口實行縣域內住院先診療後付費。
各級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安全保障機制,通過農村危房危窯改造、抗震宜居農房改造等確保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易地搬遷後續扶持機制,完善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加大易地搬遷安置區產業培育和扶持力度,通過產業帶動、就業創業幫扶、以工代賑、公益崗位安置等方式幫助易地搬遷民眾就業,促進易地搬遷民眾融入社會。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健全勞務輸出工作機制,支持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業特徵和技能特點的勞務品牌,培育勞務中介組織和勞務經紀人,搭建勞動就業服務平台,優先支持易返貧致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等就業。
鼓勵採用校企合作、訂單培訓、定向培養等方式提升農村勞動力技能水平。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中央定點幫扶單位的對接,深化東西部協作,完善閩寧協作機制,拓展協作領域,創新協作方式,加強產業合作、勞務協作、人才交流和消費幫扶,推進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旅遊等領域全面協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定點幫扶制度,選派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最佳化駐村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幫扶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和幫扶村實際需求,通過政策諮詢、資金支持、消費幫扶、技術交流、項目對接等方式開展幫扶工作。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按照規定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項目申報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綜合運用風險補償、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拓展多元化金融服務,加大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農業科技攻關、富民產業發展壯大、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強化農戶小額信貸金融支持,開發適合農民創業就業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龍頭企業發展的信貸產品。
支持利用土地經營權、農機具、大棚設施、活體畜禽等依法開展抵押質押融資。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應急、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水利、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提升抗旱防汛、病蟲害防治、防霜凍、防冰雹等應對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因地制宜開發特色農產品保險,合理設定賠付條件,適當提高賠付標準,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採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探索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和保障機制,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鄉村振興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並對鄉村振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等實施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居民委員會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適用本條例關於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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