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鄉村治理法治化,保障和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對鄉村的依法治理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治理以村民為主體,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促進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實現鄉村和諧穩定、鄉風文明、生態宜居、治理有效。
第四條 鄉村治理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強化鄉鎮和村民委員會責任、激發村民內生動力和進取能力的體制機制。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治理的具體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民政、文化和旅遊、民族宗教、教育、司法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鄉村治理行政執法職責。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通過村民會議制定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治。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檢舉和控告鄉村治理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
對鄉村治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和諧穩定
第七條 鄉村治理應當加強平安鄉村建設,開展平安鄉鎮、平安村、平安單位、平安家庭等創建工作,以平安創建助推鄉村和諧穩定。
第八條 鄉村治理應當加強對易燃易爆危爆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劇毒、易制爆、易製毒危險化學品的產、購、銷、儲、運、用、銷毀等全環節管控,實行定點經營、實名登記、流向監管。
第九條 鄉村房屋出租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實名登記備案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僱主、用工單位接納流動人口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警務室報告,由警務室完成信息採集、比對、核查等工作,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情況。
流動人口離開的,警務室應當完成信息註銷、上傳登記、核對等工作,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 禁止對不含肉類、乳類及動物油脂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樣;禁止將清真概念擴大到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禁止借不清真之名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
第十二條 禁止穿戴或者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
禁止製作、買賣、收藏、穿戴、佩戴、使用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服飾、徽章、器物、紀念品和標識、標誌等。
禁止以非正常蓄鬚、起名渲染宗教狂熱。
第十三條 禁止非法新建、重建、改建、擴建、維修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及設施。
宗教活動場所及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存在不能保證依法正常開展宗教活動等情形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履行鄉村治理工作職責的人員應當教育、引導村民遠離非法宗教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行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培訓,增強村民熟練掌握和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並監督村民委員會將有關規範民間借貸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有效調解民間借貸糾紛。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規範統一的《民間借貸契約》範本。《民間借貸契約》範本應當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借貸利率等內容。禁止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利息。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鄉鎮司法所應當為民間借貸契約提供借貸登記、契約見證、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三章 鄉風文明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引導、鼓勵村民參與文明鄉鎮、文明村、文明戶等創建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精神文明建設納入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村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十八條 村民應當尊重、熱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殘助學、扶弱濟困、賑災救災、醫療援助等公益活動,保障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村民意見,依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風俗習慣,將紅白喜事等活動的範圍、辦席標準和規模、彩禮、禮金等上限納入村規民約。
村民應當自覺抵制以收受禮金等為目的的宴請活動。
第二十一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制止和打擊非法婚姻。
倡導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培育禮俗新風。鼓勵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二條 鼓勵通過村規民約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關心關愛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加強對監護行為的督促指導。
禁止縱容或者放任未成年人輟學。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贍養人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納入村規民約。
贍養人應當履行下列贍養義務:
(一)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三)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照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四)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牲畜和苗木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五)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
(六)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殯葬習俗改革,倡導喪事簡辦、厚養薄葬,鼓勵節地葬、生態葬,禁止亂埋亂葬。
村民委員會應當把改革殯葬習俗納入村規民約,建立民眾性的喪事活動組織,為村民提供殯葬服務。
第二十五條 舉行殯葬活動應當遵守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公共環境、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不得在街頭、巷道等公共場所從事搭設靈棚、播放或者吹奏哀樂等活動。
不得在殯葬活動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農村文明行為公益宣傳,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人居環境
第二十七條 鄉村規劃應當符合鄉村實際,體現鄉村特色,實現自然環境與村容村貌相協調,與產業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規劃編製程序,組織村民參與鄉村規劃編制,加強鄉村規劃成果宣傳。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遵守鄉村規劃納入村規民約,組織村民按規劃實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鄉村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按時序分步實施,並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與城鎮各類設施併網共享、互聯互通,推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維護水生態安全和經濟適用、村民接受、方便維護的原則普及衛生廁所,實施廁所糞污治理。在集鎮、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推廣使用衛生廁所。
推行新建住房衛生戶廁與住房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已建住房無衛生戶廁或者戶廁未達標的,應當有序進行改造。
第三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鄉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垃圾應及時收集、定點存放、定時清運、集中處理。建立戶減量、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農村垃圾治理模式,推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處置。
生活垃圾不得焚燒和擅自填埋。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開展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綠化美化等鄉村清潔活動,劃定保潔責任區,並將鄉村環境衛生清潔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鄉村集貿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其業主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村民庭院內部、房前屋後環境衛生清潔由村民自行負責。
第三十三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建設和完善鄉村排水收集處理系統。有條件且位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範圍內的村莊,應當建設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將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位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範圍外且人口較多的村莊應當推進村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人口較少的村莊應當推進戶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容村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處置農作物秸稈及農用地膜、農藥包裝物、滴灌帶等農業廢棄物;
(二)不得隨意拋撒雜物和傾倒糞便、污水;
(三)建築材料、淤泥渣土、柴草及其他雜物應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亂堆亂放;
(四)不得損壞公共綠地和擅自砍伐樹木;
(五)鄉鎮的集鎮範圍內,不得放養畜禽;
(六)不得擅自在鄉村的公共區域,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鄉村建設休閒綠地和室外公共活動場地,加強鄉村庭院內外、房前屋後、道路兩側、村莊四周、河道沿岸、農田林網的綠化種植。村莊(行政村)綠化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以上。
農田防護林、村莊綠化林種植和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林權所有者承擔灌溉責任。
農田防護林、村莊綠化用水納入生態用水計畫。
第五章 治理保障
第三十六條 加強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和落實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式等,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根據本村實際制定和修改完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包括村風民俗、社會公共道德、社會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及獎懲機制等內容。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村規民約應當按規定程式制定,村規民約制定後須報鄉鎮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查。
村規民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可聘請本地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教師、復退軍人、經濟文化能人等參加,監督村規民約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對村務決策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村級財產管理、鄉村規劃、工程項目建設、惠農政策落實等進行監督。
落實村務、財務公開,一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按月進行公開,涉及村民利益、民眾反映集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全過程動態公開。所有事項公開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天。
第三十九條 完善鄉鎮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村警務室建設,做好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為村民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完善行政村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應當為所在村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處理各類事務中的法律問題。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鄉村社會誠信制度,由村民委員會建立誠信檔案,納入村規民約進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誠信黑名單,並進行公示:
(一)不履行贍養、撫養義務;
(二)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三)非法高利放貸;
(四)不按期償還貸款;
(五)套取惠農、惠民政策補貼;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村規民約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幹部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在惠農補貼、集體資產管理、土地徵收、土地流轉、農業政策性保險等領域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健全完善村幹部激勵保障機制,將鄉村治理成效納入縣市、鄉鎮、村三級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與村幹部薪酬相掛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出租備案登記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於個人或者家庭居住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用於員工集體宿舍的,處月租金二倍以下罰款,用於經營活動的,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不免除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履行鄉村治理工作職責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瀆職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