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鄉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焉耆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縣城、工業園區、鄉(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是指對農村公共區域、林帶、農田、草場、水渠、住宅庭院等進行的環境衛生治理,以及對生產、生活垃圾、污水、人畜糞便、廢棄物等進行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活動。
第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村(居)民為主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示範引領、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鼓勵、倡導全社會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活動。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具體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人居環境的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村(居)民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村(社區)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應當在責任範圍內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的整治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加大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財政投入,將獎勵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把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整治活動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愛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進行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人居環境,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縣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規劃,制定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編制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規劃和計畫應當符合鄉村實際,體現鄉村特色,實現自然環境與村容村貌相協調,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實行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降低整治成本。
第十一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也可以依法委託其他機構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運行、管護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使用天然氣、太陽能、電能等清潔能源,提高農村清潔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績效考核體系,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章 農田防護林建設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田防護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農田防護林建設,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農田防護林建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整塊推進、分步實施;
(二)堅持適地適樹、多樹種並舉、網片帶結合;
(三)田、路、渠統籌兼顧,綜合設防;
(四)堅持政策引導,明確權利主體,實行誰建設、誰經營、誰受益;
(五)堅持生態優先、合理改造、依法採伐、適時更新,建設與保護並重。
第十七條 縣水行政管主管部門下達年度用水方案,應當合理分配農田防護林用水。
第十八條 農田防護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控制和防止林業有害生物擴散和蔓延,並及時報告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垃圾治理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農村垃圾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建立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農村垃圾治理模式,統籌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推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處置。
地處偏遠、人口分散的行政村,可以採取戶分類、村收集、村轉運的農村垃圾治理模式。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鄉村環境衛生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劃定保潔責任區,組織村民開展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綠化美化等鄉村清潔活動。
第二十一條 農村垃圾清掃、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房前屋後,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溝渠等公共區域,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車站,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垃圾遺撒、污水滴漏;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轉運點(房)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處置場。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建設和完善農村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在有條件且位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範圍內的村莊,建設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將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在位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範圍外且人口較多的村莊,推進村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在人口較少的村莊推進戶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農村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的,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在有條件的行政村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管理,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排污口、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廁所建設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廁模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維護水生態安全和經濟適用、村民接受、方便維護的原則普及無害化衛生廁所,實施廁所糞污治理。
推行新建住房衛生戶廁與住房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已建住房衛生戶廁未達標的,應當有序進行改造。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建設公共廁所。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溝渠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
(三)向污水管網或者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條 縣環保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科學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實行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推行標準農膜使用以及廢舊地膜回收利用,實現農牧業綠色發展。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鼓勵秸稈打捆或者青貯(黃貯)進入養殖場、養殖戶。棄用秸稈應當就地還田。
第三十二條 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有效處理農村養殖糞污、蔬果菜葉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堆放畜禽糞便、秸稈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
(二)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滴灌帶、農膜等農業廢棄物;
(三)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村容村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容村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處張貼和噴塗廣告;
(二)損壞公共綠地,擅自砍伐樹木;
(三)擅自在公共區域修建臨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晾曬農作物、亂停亂放車輛;
(五)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
(六)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村容村貌建設應當突出鄉土特色和民族特點,保護傳統村落、古建築、歷史文化遺產和文物,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村建築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建築立面應當相對統一,保持乾淨整潔,破損牆體及時維修;
(二)集鎮、農貿市場應當合理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清潔;
(三)新建村內道路,應當預留排水管網、路燈等基礎設施空間。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開展下列庭院經濟建設給予補貼:
(一)庭院葡萄架,休閒板床;
(二)庭院生活硬化場地、綠化用地、種植區;
(三)庭院養殖區(暖圈、青貯窖、飼草料堆放場地、牲畜食槽、飲水槽等);
(四)院內衛生廁所;
(五)其他應當列入庭院整治建設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鼓勵農村建設道路、綠地、園林綠化設施和室外公共活動場所,鼓勵在村莊內部、庭院內外、道路兩側、房前屋後、河道沿岸、農田林網開展植樹綠化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划定公路兩側汽車修理、餐飲住宿等場所的車輛停放區域,保障道路暢通、環境整潔。
第三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的設定以及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第四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定期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活動,消滅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畜禽養殖設施應當整潔、衛生,並與生活區分設。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運輸農村生活垃圾未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遺撒、滴漏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滴灌帶農膜等農業廢棄物,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