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赤峰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赤峰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於2020年11月6日赤峰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赤峰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效制度機制,統籌推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本行政區域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林業草原、水利、自然資源、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城市管理、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納入村規民約,組織村民和駐村單位等開展人居環境治理。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籌集資金用於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從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和激勵措施,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鼓勵社會各界向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設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應當加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普及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知識,引導農牧民養成保護改善人居環境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相關知識納入農村牧區學校學生社會實踐內容。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完善縣域鄉村建設規劃,將生活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廁所改造、農牧業生產廢棄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專項規劃納入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及其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需要,合理布局建設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護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和基礎設施日常管護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績效評價體系,並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納入鄉村治理體系和文明村鎮創建體系,將保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踐行綠色環保生活作為文明家庭評選條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義務,對損害、破壞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牧區人居環境保護舉報制度,依法查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建設農村牧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的處理體系,完善與垃圾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置設施,建立健全政府管理、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機制,推行源頭減量和就地分類,實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農村牧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指導意見;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牧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和資金需求等因素,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規定村民、駐村單位等繳納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收支情況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公示公開,接受村民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農村牧區生活垃圾可以分為下列五類:
(一)堆肥垃圾,包括餐廚垃圾、蔬菜瓜果垃圾、新鮮植物莖葉等;
(二)燃料垃圾,包括玉米芯、乾植物莖葉、廢木材等;
(三)填坑垃圾,包括灰土、煤渣、殘土、廢棄的建築磚瓦沙石等;
(四)可回收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和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五)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過期日用化妝品和染髮劑等。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清理分類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域內垃圾的清理和分類:
(一)農牧民住所以及院落周圍,居住者或者使用者為責任人;
(二)嘎查村範圍內的道路、河道、溝渠、地頭、林地等公共區域,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商店、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單位辦公和生產場所,單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確定。
第十七條 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處置:
(一)堆肥垃圾應當投放到設在庭院內的戶用堆肥池,或者投放到村組集中堆肥池,用於堆肥還田;
(二)燃料垃圾應當定點存放,用作生活燃料;
(三)填坑垃圾應當運到村組指定地點,用於鋪路墊坑;
(四)可回收垃圾可以自行售賣,或者投放到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潔員收集,由相關企業回收利用;
(五)有害垃圾應當妥善存放,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委託專業單位單獨收運到相關危險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鼓勵通過積分兌獎、星級評定等形式,促進村民、駐村單位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減量。
第十八條 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應當定期清運,在運輸過程中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丟棄、揚撒、遺漏。
第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定廢舊物資或者再生資源集中回收點,引導建立與再生資源相協調的回收利用體系。
第二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排查、整治農村牧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垃圾;
(二)隨意堆放、拋撒、傾倒、填埋或者焚燒垃圾;
(三)在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
(四)損壞、侵占垃圾收集、運輸設施和場所,或者擅自關閉、閒置、拆除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牧區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合理確定農村牧區生活污水處理模式。距離城鎮污水處理廠較近的村莊,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距離城鎮較遠、人口密集、已經設定污水管網的村莊,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居住分散的村莊,可以採用戶用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牧區生活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應當納入水環境治理體系,採取綜合措施消除黑臭水體,恢復和保護水生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河道傾倒生活污水;
(二)通過滲井、滲坑等處理生活污水;
(三)損毀生活污水管網、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廁所改造和建設
第二十六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地理環境、氣候特點、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簡易適用、成本適中、技術成熟、民眾接受的廁所改造模式,推廣戶用衛生廁所。戶用衛生廁所建成後,應當拆除原有的廁所。農村牧區新建住房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戶用衛生廁所。
第二十七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合理布局建設農村牧區公共廁所和旅遊廁所。有條件的村莊應當建設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二十八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廁所改造和建設施工監管,保證工程質量,建立廁所管護機制和維修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建立市場化運行體系,推進廁所糞污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農牧業生產廢棄物治理
第三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糧食、蔬菜、中藥材等農作物秸稈收集、運輸、儲存和利用一體化體系,促進秸稈綜合利用規模化、產業化發展。
第三十一條 農牧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牧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灌溉管帶、育秧盤、菌棒等,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農用薄膜、灌溉管帶、育秧盤、菌棒等農牧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
第三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畜禽糞污和病死畜禽,防止污染環境。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畜禽養殖戶應當通過堆肥還田、製造有機肥等方式,對畜禽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有條件的村莊可以建設集中堆肥池處理畜禽糞污。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露天焚燒秸稈;
(二)在村莊道路兩側堆放秸稈、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三十四條 村莊應當保持整潔。道路應當及時維護,保持路面平整。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牆體、屋頂完整,牆面清潔。戶外廣告、招牌、標牌應當安全牢固,保持圖文清晰、完整美觀。
第三十五條 集市、農貿市場應當完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合理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第三十六條 農村牧區主要道路兩側餐飲住宿、汽車修理等場所室外物品擺放應當整齊有序,不得影響村莊整潔和道路暢通。
第三十七條 農村牧區畜禽養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衛生。有條件的村莊畜禽養殖棚圈應當與生活區分開設定。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水源地保護區、農村村莊道路兩側搭建畜禽養殖棚圈或者散養畜禽。在村莊道路上運輸畜禽糞污,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遺撒,遺撒的應當及時清除。
第三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村莊植樹綠化活動,美化村莊環境。
第三十九條 支持和鼓勵開展美麗鄉村、美麗庭院等評選活動,引導農牧民形成共建共享美麗人居環境的文明鄉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垃圾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隨意堆放、拋撒、傾倒、填埋或者焚燒垃圾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損壞、侵占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和場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擅自關閉、閒置、拆除農村牧區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損毀生活污水管網、處理設施或者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農牧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牧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灌溉管帶、育秧盤、菌棒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牧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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