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是為了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加強民族團結,鞏固祖國邊防,維護國家統一,實現共同富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1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

檔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加強民族團結,鞏固祖國邊防,維護國家統一,實現共同富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邊境地區,是指邊境所在的旗市區,包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烏拉特後旗、烏拉特中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四子王旗、阿巴嘎旗、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二連浩特市、阿爾山市、科爾沁右翼前旗、額爾古納市、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滿洲里市和扎賚諾爾區。
本條例所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邊境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區人民政府。
第三條 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堅持穩邊、固邊、強邊、安邊、睦邊、富邊系統謀劃、一體推進,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
第四條 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應當全面建立完善現代化經濟體系、社會治理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基礎設施條件、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面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格局,實現邊境繁榮發展、邊民團結幸福、邊防安全穩固。
第五條 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我發展,實行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發展相結合、基礎設施建設與產業發展相結合、民族團結與邊疆穩定相結合、政策扶持與社會多元投入相結合、多方幫扶與自力更生相結合。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的組織協調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等方面對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給予支持。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開發、產業共建、文化教育、人才培養、科技推廣、旅遊開發、捐資捐助等方式,參與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
第十條 邊境地區應當充分利用發展扶持政策,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章 民族團結進步
第十一條 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根基。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建立完善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機制,教育引導邊境地區各族幹部民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範創建,在邊境地區培育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和示範單位,重點在機關、企業、蘇木鄉鎮、嘎查村、學校、連隊、宗教場所、網路等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並逐步實現創建工作社會全覆蓋。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邊境地區打造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守邊固邊的旗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連隊等示範典型。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設,完善邊境地區各民族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積極推動邊境地區各族民眾逐步實現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進邊境地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十四條 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堅定不移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確保邊境地區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和使用,鼓勵邊境地區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積極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民族事務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深入開展邊境地區涉民族領域風險隱患排查,強化監測預警,依法處理解決涉民族因素矛盾糾紛,防範化解民族領域風險隱患。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邊境地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推進邊境地區綠色發展,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推進邊境地區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草原保護修復、水土保持、濕地保護、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重點生態工程,在符合條件的邊境地區打造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水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加大對邊境地區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力度。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資源、水資源、流域環境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制度,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邊境地區納入生態補償範圍,逐步加大對邊境地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力度。
支持有條件的邊境地區積極參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
第四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將邊境地區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優先納入相關規劃和計畫;實施邊境節點村鎮基礎設施提檔升級工程,支持邊境地區水電路訊一體化建設,實現抵邊嘎查村、邊防哨所、邊境派出所和抵邊警務室飲用水、電力、通信、廣電普遍覆蓋。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邊境地區重大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用地給予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飲用水安全、飲用水質量、水旱災害防治、重點領域節水等水利工程建設,構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等興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網路,提升邊境地區供用水保障能力、飲水安全水平、防災抗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支持邊境地區開展農村牧區電網鞏固工程,提升電力服務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邊境地區農牧戶用電規劃,推進供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升級,逐步解決邊境地區農牧戶生產生活用電需求。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邊境地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進邊境地區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建設。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邊境地區道路改造、升級和連通工程建設,加強農村牧區公路危橋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完善農村牧區運輸通道和區域路網布局,改善農村牧區交通條件。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沿邊鐵路建設,加快邊境地區鐵路既有線路擴能改造,完善口岸後方鐵路集疏運系統,提升沿邊路網質量。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邊境地區機場建設,合理有序提升既有機場容量,因地制宜建設邊境通用機場,提升交通便利化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邊境地區通信網路建設,深化移動和光纖寬頻網路覆蓋,逐步提升通信網路服務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參與邊境地區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深化政企合作,多方協同聯動,共同推進邊境地區通信網路發展。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邊境地區加快城鄉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物流網路、冷鏈網路和電子商務運營網路,培育壯大邊境地區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農畜產品網路銷售,建設智慧電商物流園區,打造區域性網購商品集疏分撥中心。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邊境地區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綠色產業,壯大縣域經濟,支持符合邊境地區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產業項目向邊境地區優先布局。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產業振興規劃,整合相關專項資金集中投入;對符合產業政策、帶動作用強的產業和項目,從規劃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增強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內生動力。
鼓勵企業通過開發資源、培育產業、開拓市場等形式推動邊境地區產業發展;開展民營企業進邊疆行動,實施興邊富民特色產業發展工程,促進邊民就地就近就業和增收致富;在邊境地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地區營商環境建設,健全投資促進和服務體系,積極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提升企業開辦、運營、退出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動邊境地區農牧業產業強鎮、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建設,鞏固壯大實體經濟。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發展現代草原畜牧業,構建上下游相互銜接配套的全產業鏈,促進家庭經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協同發展。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牧部門應當優先推進邊境地區高標準農田和現代化草牧場建設,實施耕地提質改造工程和農田灌排工程,推動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建設,改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農牧業優勢特色產業。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推動產業集中集聚集約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
鼓勵邊境地區發展高效節能、先進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產業,推進產業綠色轉型,創建生態工業園區。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能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邊境地區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區規劃布局建設大型風電光伏基地、支撐性電源及外送通道。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邊境地區建設產業園區,打造涵蓋生產、加工、流通、科技、服務於一體的產業集群;支持邊境地區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物流和經濟合作區;支持符合條件的邊境地區申報設立綜合保稅區。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因地制宜發展金融、現代物流、電子商務、信息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加快發展健康養老、森林康養、家政服務、社區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推進服務業標準化、品牌化建設,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品牌。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邊境地區發展特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和體育產業。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邊境地區旅遊業高質量發展,完善旅遊基礎設施,打造旅遊精品線路;依託邊境地區自然景觀和特色文化優勢,打造邊境特色旅遊品牌,提高邊境旅遊服務能力;支持邊境地區創建全域全季旅遊示範區,推動旅遊業差異化協同發展。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特別是抵邊蘇木鄉鎮、嘎查村因地制宜發展興邊富民特色產業,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合作平台,健全區域合作共建機制,統籌安排自治區內經濟發達地區與邊境地區開展產業共建、項目對接。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建立對口幫扶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績效評估導向,在試點示範和安排財政補助時對邊境地區給予優先支持。
第六章 對外開放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邊境地區優勢布局,加強與相鄰國家在能源礦產、基礎設施、農牧業、文化旅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合作;支持邊境地區全面參與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建設我國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邊境地區產業、貿易、通道和平台建設,在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開放合作平台和邊境口岸建設,鼓勵口岸腹地一體化發展地區先行先試,促進互聯互通設施建設,提升投資貿易促進、園區及產業發展規劃、信息化套用、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水平;吸引境內外企業、產業入園發展,推動與相鄰國家建立區域合作,支持企業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
支持有條件的邊境地區建設邊境旅遊試驗區、跨境旅遊合作區。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功能和布局,加強邊境口岸建設和運行維護,提升邊境口岸安全、綜合服務能力和便利化水平,統籌推進智慧口岸、數字國門試點建設,提升口岸通關保障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進口資源在口岸和腹地產業園區落地加工,推動經濟通道向通道經濟轉變、過路經濟向落地經濟轉型。
第四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發展邊民互市貿易區,支持培育邊民互市貿易加工產業、符合地方實際的特色物流產業和商品商貿中心,擴大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範圍和規模,推進邊民互市進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導互市貿易向加工、投資、貿易一體化方向發展。
第四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自治區與周邊國家相關地區聯絡機制,積極拓展對外經貿交流合作,多渠道開展經貿活動,為企業暢通國內外市場提供便利。
第七章 保障改善民生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動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邊境地區轉移,補齊邊境地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短板,提升邊境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邊境地區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和運營,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邊境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邊境地區建設產業聚集、商貿流通、生態宜居的中心城鎮;加強地處重要戰略方向和關鍵通道節點、經濟社會發展潛力較大、具有較強輻射帶動能力的邊境城鎮建設;開展興邊富民行動中心城鎮建設,提高抵邊一線城鎮產業支撐和人口集聚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加強市政設施建設,補齊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推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改善人民民眾居住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邊境地區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精準幫扶機制,提升脫貧地區整體發展水平,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抵邊村鎮、生產放牧點建設,推進抵邊嘎查村危房改造、道路維護、供水供電供熱保障、人居環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等,改善抵邊嘎查村民、居住邊境一線邊民生產生活條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邊境地區鄉村振興,推動邊境地區美麗鄉村建設,支持邊境地區實施農村牧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生活污水治理等項目建設,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邊境地區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向農村牧區延伸,加強邊境地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保證各族民眾就近享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享受優質均等的文化、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邊境地區教育的投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發展基礎教育,改善邊境地區辦學條件,引導自治區內優質學校到邊境地區開展共建幫扶活動,提升邊境地區學校辦學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教師生活保障,改善中國小寄宿生生活條件,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推動實施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確保邊境地區學生公平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邊境國門學校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升教育對外開放水平,形成完整的邊境地區教育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在邊境地區依法捐資辦學和發展民辦教育。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地區醫療衛生體系服務能力和疫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鼓勵自治區內相關醫院與邊境地區醫院開展對口幫扶,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健全完善邊境地區旗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加強抵邊衛生院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第五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提高邊境地區社會保障水平,支持邊境地區養老、托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邊境地區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就業信息、政策指導、權益保障等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術培訓,積極扶持抵邊居住民眾及其子女創業、就業,有效解決抵邊居住民眾就近就業問題。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邊境地區公共文化場館、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加強蘇木鄉鎮、嘎查村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開展民眾文化活動和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著力解決邊境地區人口空心化問題,深化差異化和精準化的補貼政策,加大守邊固邊項目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回鄉大學生、外出務工人員、復轉軍人等到邊境地區守邊護邊,鼓勵民眾到邊境一線生產生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政策,促進邊境地區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六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服務網點建設,因地制宜探索開展流動服務,面向偏遠嘎查村開展進村入戶行動,為邊民提供送水、送生活物資、送醫送藥等服務。
第八章 保障監督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協調保障機制,在規劃布局、政策扶持、項目安排、資金配置、要素保障、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支持。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的財政穩定投入增長機制,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對邊境地區的支持力度;優先支持邊境地區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訊、信息、公共服務、安全防護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均衡通達程度;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支持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支持邊境地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政策,健全多元化人才投入機制,鼓勵和吸引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向邊境地區流動。
第六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邊境地區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加快淘汰落後產能,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節能減排措施。
第六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邊民參與守邊固邊工作機制,組建人員穩定、素質較高、技能全面的農牧民護邊員隊伍。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邊民補助政策和護邊員補貼政策,建立健全護邊員補貼增長長效機制,做好邊民補助和護邊員補貼發放工作。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著力提升邊境地區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完善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台。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的社會治理,推進立體化邊境防控體系建設,構建完備配套高效運行的依法治邊體系,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邊疆安全穩定。
第六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鞏固黨政軍警民合力強邊固防局面,最佳化群防體系力量建設,提高邊境防衛管控能力;加強國防教育,深化雙擁共建,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推進數字邊防、智慧邊防建設,實現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
第六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支持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七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在促進邊境地區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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