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是201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勞動者就業,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利,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
  • 所屬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通過時間:2011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起
通知,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 議 結 果 的 報 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34 號
201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1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勞動者就業,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利,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區促進就業工作。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區的促進就業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就業政策的落實。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統計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教育、農牧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共同做好城鄉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定期公布調查結果。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農牧業富餘勞動力轉移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就業的產業、稅費、財政、金融等政策,統籌城鄉各類群體就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方位擴大就業。
第九條 自治區實施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重點培育、建設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開發區(園區),鼓勵、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家庭服務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進一步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引進或者新建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擴大就業,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最佳化創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應當足額安排就業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財政就業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三)按一定比例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
(六)就業見習補貼;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八)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十)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費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按照規定給予稅費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區鼓勵金融機構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改進服務,簡化貸款手續,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促進就業的項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貸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專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和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為創業人員、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
第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和中小企業就業。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符合規定的,在發展資金、貸款貼息、社保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比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對服務基層期滿的高校畢業生,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就業困難人員予以扶持和幫助:
(一)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二)殘疾人員;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五)城鎮規劃區域內完全失地人員;
(六)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仍未就業的城鎮失業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確保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引導農牧業富餘勞動力異地轉移就業、就近就地就業和返鄉創業,逐步完善進城就業農村牧區勞動者戶籍遷移、子女入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推進跨區域勞務協作,鼓勵、引導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與發達地區開展勞務對接。
第十九條 自治區制定、落實鼓勵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強化就業指導,完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退役軍人就業,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引導和扶持退役軍人自主創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就業服務制度,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社會保險、就業失業登記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設立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城鄉勞動者在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最佳化公平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幫助和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樹立和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依法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的義務,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戶籍、婚姻狀況、傳染病原攜帶者等與勞動崗位無關的因素為由,對勞動者給予不平等待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照顧。
進城務工的農村牧區勞動者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定歧視性就業限制。
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建立勞動者檔案,提供安全生產保護、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服務場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設備,保證所需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實現網路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新增就業、失業、就業困難、技能培訓和小額貸款人員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諮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面向社會徵集創業項目,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應當加強對創業者的指導,提供創業諮詢、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服務。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鼓勵和引導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引導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等新生勞動力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針對城鄉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鼓勵、支持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失業人員和農牧業富餘勞動力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民族地區特點,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勞動者,開展以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為主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漢語教學,提高就業能力,促進其就業。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保證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本企業職工公布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
自治區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認定管理辦法,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方式和補貼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各級審計、財政部門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並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業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擔保程式和條件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
(三)與培訓機構串通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侵占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出台《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必要性
   “十二五”乃至今後一個較長時期,是我區加快推進富民強區進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促進就業被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法規政策體系,推動就業工作取得新進展,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條例》。
(一)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
   《就業促進法》於2007年8月30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從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就業服務和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以及就業援助等方面,對促進就業做出了全面的規定。但是,促進就業是一項全面系統的社會工程,貫徹落實好《就業促進法》,需要結合地方實際出台細化了的配套法規,以體現地區特點,增強操作性。
(二)有利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工作
   近年來,自治區認真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在完善和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擴大就業規模,最佳化就業結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應看到,全區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一是就業總量壓力依然較大。預計“十二五”時期,全區城鎮每年需要就業的人數約為56萬人,其中:高校畢業生10萬人,初高中畢業後不再繼續升學的新生勞動力有4萬多人,城鎮失業人員、退役軍人有近22萬人,從農村牧區轉入城鎮的法定勞動年齡人口20萬人左右,而每年城鎮可提供的就業崗位約35萬個,供求缺口在21萬個左右;農村牧區需要轉移就業的剩餘勞動力還有約260萬人,受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等因素的限制,這部分人就業的穩定性和質量都不高。二是就業的結構性矛盾突出。隨著自治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勞動力供給結構與實際需求有較大差距,部分企業“招工難”和勞動者“就業難”問題並存,特別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存在的問題亟待解決。此外,在工作中還存在著就業資金缺口較大、政策制定和落實力度還需加大、就業工作基礎比較薄弱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促進就業工作,確保我區就業形勢穩定,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我區促進就業的地方性法規。
(三)有利於健全完善我區促進就業的法規政策體系
   一直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穩定和擴大就業的政策措施,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促進就業政策體系,為保持就業形勢的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適時將這些政策上升為法律規範,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對於推動就業工作開展十分必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的出台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列入立法計畫,並且組織開展了立法調研、《條例(草案)》論證等工作。全國已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為我們制定《條例》提供了參考和借鑑。
總之,《條例》的出台對於依法推進就業工作,緩解就業壓力,解決就業的結構性矛盾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條例(草案)》經過反覆徵求意見和修改,內容日臻完善,出台的時機和條件基本成熟。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就業促進法》頒布實施後,我區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將《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自治區政府將促進就業的立法工作作為建設法治政府、切實保障民生的大事來抓,政府法制辦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時啟動了《條例(草案)》的調研工作,並組織有關人員赴廣西、福建進行了立法調研。
為加快《條例》的起草修改進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成立了由廳長牽頭負責的《條例》起草小組,明確了起草小組的工作職責和人員組成,並邀請自治區人大內司委、法工委的領導和立法專家參加,制定了《條例》起草修改工作計畫。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初稿。
2011年1月12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58次主任會議將《條例》列入2011年立法審議項目。針對法規涉及到的重點內容,自治區人大分管領導率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員先後赴雲南、貴州和包頭、鄂爾多斯進行了調研;向12個盟市行署(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和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稿徵求了意見,同時通過自治區政府法制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參考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促進就業法規,在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農村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吸收和借鑑了好的做法。三年來,《條例(草案)》六易其稿。2011年7月6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次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提請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以《就業促進法》為依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依據上位法,細化相關規定,提高可操作性並確保穩定性”的指導思想,突出“就業是民生之本”,充分體現普惠性和公平性,通過對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責任的明確和拓展,完善和健全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緩解就業的總量和結構性矛盾,確保全區社會就業更加充分。本《條例(草案)》共40條,包括立法宗旨、政府責任、政策支持、就業援助、公平就業、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等內容。
(一)關於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
   《條例(草案)》對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重點培育、建設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開發區(園區),鼓勵、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家庭服務業,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能力等作出了規定,體現了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的原則,有利於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實現擴大就業。
(二)關於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與招用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契約,提供安全生產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穩定就業,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用人單位在促進就業中的法律責任,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奠定了基礎,從而保證勞動者能夠公平就業和穩定就業。
(三)關於職業培訓
   《條例(草案)》在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鼓勵和引導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以及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有助於提高城鄉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在人力資源市場配置過程中實現就業,進一步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
(四)關於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和明確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條例(草案)》除了規定各級財政預算中應當足額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外,還進一步明確了資金來源渠道:即中央財政就業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按一定比例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同時,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增加了“就業見習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和“其他支出”的內容,將進一步加大各級政府對就業的投入,提高就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五)關於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就業
   《條例(草案)》規定了“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在發展資金、貸款貼息、社保補貼、專業技術評定等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比例;對服務基層期滿高校畢業生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給予適當照顧”,通過立法的形式,將鼓勵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就業的政策法制化。
(六)關於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體現了《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精神,進一步保障了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七)關於少數民族勞動者就業
   《條例(草案)》規定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勞動者,開展以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為主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漢語教學,促進其就業,充分體現了民族地區的特點,對於維護少數民族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將起到積極作用。
(八)關於就業服務實名制管理
   《條例(草案)》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新增就業、失業、就業困難、技能培訓和小額貸款人員等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新的要求,進一步夯實就業工作基礎,為規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 議 結 果 的 報 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7月27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更好地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工作,健全完善促進就業的法規政策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調研組赴區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書面徵求了部分自治區人大代表意見,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內務司法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進行了研究協商,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11年11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內務司法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就業的宣傳、統計、服務等大量工作都在基層,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建議條例(草案)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農牧業富餘勞動力轉移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基礎性工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第十四條有關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的規定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綜合各方面的意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區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鼓勵、引導、扶持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符合規定的,在發展資金、貸款貼息、社保補貼、專業技術評定等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比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對服務基層期滿的高校畢業生,給予適當照顧。”〔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應大力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倡導勞動光榮、自主創業的新觀念以促進就業工作。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自治區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樹立和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四、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不夠全面,建議增加“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和“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期滿未就業人員”。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對就業困難人員有嚴格的認定和扶助政策,上述兩類人員應屬於就業預備人員,需加大職業培訓力度,不屬於國家確定的“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另外,條例(草案)對上述兩類人員的就業政策已作了專門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維持條例(草案)關於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69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1年11月15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內務司法委員會、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了研究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本次常委會舉行前在《內蒙古日報》、有關網站公開徵求的意見和在包頭市的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1月1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群團組織發揮職能作用,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表述不準確,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明確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一句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應當積極扶持創業,完善政府相關服務職能,更好地為自主創業者提供便利。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自治區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最佳化創業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調研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措施,即“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就業服務制度,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社會保險、就業失業登記等就業服務。”〔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72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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