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頒布日期:20010202 實施日期:20010202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相關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
- 條目數:15
- 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則,入境條件,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旗市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公安邊防、外事等部門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邊境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邊防部隊負責保衛國界,防範、打擊潛入潛出的違法犯罪人員和企圖外逃人員,查看、維護國界標誌,掌握進入邊境前沿地帶和爭議地區的人員、車輛、船艇的情況,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實施盤查驗證,與鄰國邊防機關的邊防會談會晤,協同外事部門處理邊境涉外事件。
公安邊防部門負責依法進行邊境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依法對涉邊偷渡、走私、販毒等案件進行刑事偵查工作,依法對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檢查驗證,負責對進入邊境前沿和界河(江、湖)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審查,依法審查處理各類違法涉邊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口岸邊防會談會晤,依法進行口岸限定區域(孔道)的管理和守衛。
外事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邊界事務、邊境地區和口岸的外事業務和涉外事宜,指導並參與邊防會談會晤工作。
第三條 邊境管理區是指沿國界的旗市或者鄉鎮、蘇木行政管轄區域。
邊境前沿地帶一般是指陸地國界線我側二公里以內、水域從國界線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內的地域。
入境條件
第四條 進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須持以下合法有效證照:
(一)我國公民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須持軍(警)官證或者士兵證;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民和華僑、台胞進出對外開放區須憑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或者《港、澳、台同胞回鄉證》;進出未對外開放區須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四)外國人進出對外開放區須憑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進出未對外開放區須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五)公安邊防部門認可的其他證件。
第五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進入邊境管理區非前沿地帶採挖藥材的,須憑有關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到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接受安全審查。
第六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在距國界線我側5公里內從事採礦、伐木、採石、挖沙、淘金等生產作業或者進入界河(湖)從事漁業生產的,必須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接受安全審查。
第七條 經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准進入邊境管理區狩獵的,須憑批准證件到當地公安邊防大隊或者公安邊防派出所進行安全登記。
第八條 鄰國移交的我方越界人員,能當即確認為現役軍人的,由解放軍邊防部隊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其他人員由公安邊防部門審查處理。
第九條 前往國門參觀的,須經邊防檢查站許可,並應當遵守有關參觀制度。未經批准,禁止參觀邊防部門的執勤場所和設施。
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持有合法有效證照,在邊境管理區內生產、生活、通行的,責令限期提交有效證照;不能提交的,責令限期離開邊境管理區,並可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私自參觀國門或者邊防部門執勤場所和設施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未進行安全登記,在邊境管理區狩獵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和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審查,進入邊境管理區非前沿地帶採挖藥材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四條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公安邊防部門安全審查,在距國界線我側5公里內從事採礦、伐木、採石、挖沙、淘金等生產作業或者進入界河(湖)從事漁業生產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