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山南市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已經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南市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 施行日期:2024年3月1日
山南市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牧區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西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農牧區的村莊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廁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的體制,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整體提升、示範引領、建管並重的原則,建立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統籌協調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多元投入機制,加大對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與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協調督促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商務、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旅遊發展、司法行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將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村(居)民開展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採取廣播宣傳、入戶宣傳、示範帶頭、檢查評比、志願服務等措施,推動村(居)民及其他駐村單位、個人參與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活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對不履行義務或者破壞農牧區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拒不聽從勸阻或者情節嚴重的,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村(居)民及其他駐村單位、個人依法履行人居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愛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新聞媒體應當對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牧區人居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農牧區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規劃編制工作。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與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一)人畜分離、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糞污治理設施;(二)鄉村道路、照明、綠化、文體設施;(三)生活飲用水、燃氣、供熱、排水設施;(四)其他農牧區人居環境基礎設施。農牧區人居環境基礎設施應當合理布局、規範建設,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廁質量,引導農牧民正確使用和管護,提高農牧區戶用衛生廁所普及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則,加大農牧區公共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農牧區公共衛生廁所設施。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糞污處理工作,因地制宜推進農牧區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與設施蔬菜、庭院經濟相結合,與農業綠色發展相統籌,推動糞污就地就近消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推進廁所糞污與生活污水處理一體化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農牧區廁所糞污治理工作。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區分類推進農牧區生活污水綜合治理:(一)毗鄰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就近接入污水管網集中處理;(二)人口集中且達到一定規模的,建設集中治理設施;(三)人口較少、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的,因地制宜採用低耗能、分散式、資源化利用等方式進行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河道、溝渠、湖泊、水庫等傾倒或者排放生活污水。第十五條 縣(區、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村莊清潔行動長效機制,持續推動村莊清潔行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村莊清潔日。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及機制,鼓勵農牧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置、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村(居)民委員會對本轄區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進行日常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農牧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置設施。第十七條 村莊應當保持整潔。道路應當及時維護,保持路面平整。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牆體、屋頂完整,牆面清潔。戶外廣告、招牌、標牌應當安全牢固,保持圖文清晰、完整美觀。農牧區主要道路兩側餐飲住宿、汽車修理等場所室外物品擺放應當整齊有序,不得影響村莊整潔和道路暢通。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村莊植樹綠化活動,美化村莊環境。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牧區精神文明建設,推進移風易俗,樹立農牧民新風貌,引導農牧民形成共建共享美麗人居環境的文明鄉風。支持和鼓勵開展美麗鄉村、美麗庭院等評選活動。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廢棄物;(三)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四)私搭亂建、亂貼亂畫、亂停亂放;(五)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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