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婁底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婁底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於2022年5月31日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經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共十六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城建成區以外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統籌協調機制和考核獎懲辦法,統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其頸重尋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可以依法將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行政處罰權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行使。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組織實施,依照授權或者委託實施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行政處罰,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過村民會議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納入村規民約;
(二棄臭市禁)引導和組織村民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開展日常檢查,定期公布檢查情況;
(三)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五條  村民應當自覺遵守村規民約,主動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承擔房前屋後衛生打掃、環境美化、秩序維護等責任,不得有損害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  農村應當普及衛生廁所。村民新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衛生廁所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現有廁所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進行改造。
在村級活動中心、農貿市場、鄉村景區、基層醫療衛生單位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並落實管護責任。
推動廁所糞污就近就農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綜合治理:
(一)毗鄰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燥己污水,就近接入污水管網集中處理;
(二)離城鎮較遠且人口居住相對集中區域的農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設集中處理設施處理;
(三)離城鎮較遠且人口居住分散區域的農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設戶用處理設施或者利用生態技術處理。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連通、生態修設講歡復、水體淨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體,督促村級河(湖)長履行對水塘、溪流、溝渠等水體的管護責任。
第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應當推行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虹定戶按照便於識別和分類投放的原則,組織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實行農村垃圾清理責任制度:
(一)承包地、承包水域、宅基地,承包者、經營者、使用者為責任人;
(二)村範圍內的村組公路、人行道、河流、溝渠等公共區域,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商場等經營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村範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工作、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節慶、文體、喜慶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活動組織者、實施者為責任人;
(八)施工場所,建設業主、施工人為責任人。
按照第一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違反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阿戲歸樂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禁止不按規定利用、處置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保持鄉村道路暢通。
架設電力、通信等線路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安全、整齊、美觀的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的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整治。
在農村發布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有關發布地點和內容的規定。對脫色、破損、陳舊等有礙觀瞻和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廣告發布者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發布且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不明的戶外廣告,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處理。
農業生產生活用具不得在戶外隨意堆放。違反規定隨意堆放,破壞村容村棕組微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破損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經依法鑑定存在危險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加固、拆除等安全處置措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及時採取加固、拆除等安全處置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險,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家禽應當圈養,不得放養。
畜禽散養設施應當合理選址,不得在水源保護區、河湖管理範圍、村內主要道路兩側等區域搭建欄舍。
畜禽散養較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套建設糞污貯存處理設施,不得直接排放糞污。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貯存處理設施的畜禽散養數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違反第三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貯存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畜禽糞污,破壞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限制或者禁止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在非禁止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規範煙花爆竹燃放。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田園、河湖濕地、原生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的保護利用,延續鄉村歷史文脈,突出紅色資源等人文特色,發揮紅色資源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統籌規劃建設文化休閒等設施。
第十五條  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婁底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所轄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在其管理的農村區域履行本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農村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履行本條例對村民委員會規定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在農村區域內的國有林場的人居環境治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承包地、承包水域、宅基地,承包者、經營者、使用者為責任人;
(二)村範圍內的村組公路、人行道、河流、溝渠等公共區域,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商場等經營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村範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工作、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節慶、文體、喜慶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活動組織者、實施者為責任人;
(八)施工場所,建設業主、施工人為責任人。
按照第一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違反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禁止不按規定利用、處置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保持鄉村道路暢通。
架設電力、通信等線路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安全、整齊、美觀的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的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整治。
在農村發布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有關發布地點和內容的規定。對脫色、破損、陳舊等有礙觀瞻和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廣告發布者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發布且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不明的戶外廣告,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處理。
農業生產生活用具不得在戶外隨意堆放。違反規定隨意堆放,破壞村容村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破損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經依法鑑定存在危險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加固、拆除等安全處置措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及時採取加固、拆除等安全處置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險,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家禽應當圈養,不得放養。
畜禽散養設施應當合理選址,不得在水源保護區、河湖管理範圍、村內主要道路兩側等區域搭建欄舍。
畜禽散養較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套建設糞污貯存處理設施,不得直接排放糞污。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貯存處理設施的畜禽散養數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違反第三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貯存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畜禽糞污,破壞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限制或者禁止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在非禁止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規範煙花爆竹燃放。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田園、河湖濕地、原生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的保護利用,延續鄉村歷史文脈,突出紅色資源等人文特色,發揮紅色資源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統籌規劃建設文化休閒等設施。
第十五條  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婁底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所轄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在其管理的農村區域履行本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農村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履行本條例對村民委員會規定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
在農村區域內的國有林場的人居環境治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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