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公告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六屆〕第四號
《信陽市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已經信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25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
全文
信陽市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2023年4月25日信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責任區管理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是指對城鎮和鄉村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有關規定。
第三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應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宜居宜業、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和定期考評機制,統籌推進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開展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鼓勵制定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參與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其他區域內的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茶業等部門及電力、電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
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出資捐贈,助力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鼓勵和引導公民參與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戶外媒體等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套用數位化治理和綠色環保等先進技術,提高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 責任區管理
第十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十一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和管理:
(一)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責任區劃分,按照《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各類園區、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鄉村的道路、橋樑、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確定責任區時,範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責任區綜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責任區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三)配備、完善和維護相關設施;
(四)保證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等達到規定標準;
(五)完成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意見箱、聯繫電話等,收集公眾建議和意見,受理投訴。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四條 城鄉建築風貌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城鎮臨街建築立面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改造。
城鎮幹線道路臨街建築外牆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破損的牆體應當及時整飾、維修或者更換。
風景名勝區、廣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商場、醫院、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注重風貌設計,體現歷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十五條 城鎮和鄉村振興示範區內的園林綠地和口袋公園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擅自圍擋、侵占、損毀。
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範設定,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六條 城鄉設定的廣告牌、指示牌、門牌等標識,應當規範管理,破損的標識應當及時更換。
城鎮亮化應當以功能性為主、兼具藝術性,體現綠色照明,保持整體協調美觀。
各類管線應當規範建設,定期維護,保證安全。
第十七條 村容村貌建設應當依照鄉村規劃,突出豫南民居特色。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布局、公共空間節點、建築布點和景觀風貌等,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色和村莊整體風貌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選擇使用。
第十八條 城鄉水域水體應當保持清潔;水域堤岸應當綠化美化;橋樑、管道、閘門、親水平台等附屬設施應當整潔完好。
村居民應當保持庭院內外整潔有序,負責個人房前屋後的環境治理。
推進鄉村綠化美化,支持有條件的村莊創建森林鄉村。鼓勵在庭院、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種植果蔬、花木,推進村莊菜園化、果園化、花園化、遊園化。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圍擋、施工標誌牌和警示標誌;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中應當灑水降塵,對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石方應當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科學確定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統籌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布局,完善城鄉環衛治理體系。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作業規範,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廢舊家具、廢舊電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提供堆積場所,並設定標誌、圍擋等設施。住宅小區內的大件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管理,鄉鎮和農村居民區域產生的大件垃圾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廚餘垃圾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
禁止隨意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推進符合農村特點和村民習慣、簡便易行的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處理模式。
鄉村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擴大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服務,推動農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與環衛清運網路合作融合。
合理布設縣、區、鄉鎮、村廢舊農膜和農藥、肥料包裝等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回收筒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廢舊農膜和農藥、肥料包裝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城鄉污水治理一體化,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因地制宜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工作。
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連通、生態修復、水體淨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體。
污水治理設施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禁止向村莊內的道路、河道、坑塘、溝渠以及其他公共區域排放或者傾倒生活污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市場化保潔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保潔人員,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和轉運車輛等清掃設施,建立清掃保潔和日常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村莊公共區域內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物料及其他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雜物。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鄉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滿足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功能。重大城鄉人居環境基礎設施應當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最佳化配置。
第二十八條 推行社區服務多元化,支持將物業服務業作為生活服務業,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規劃。
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向養老、托幼、家政等領域延伸。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設定明顯標誌,由專人按照相關標準負責管理。
農村公共廁所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合理規劃建設。已建成的農村公共廁所應當規範管理、定期維護。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戶用廁所改造工作,做到願改盡改。
推行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因地制宜選擇改廁模式,按照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標準規範建設,提升後期管護水平,實現廁所糞污就近就農資源化利用。
鼓勵村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三十一條 城鄉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和處置場所應當合理布局,方便收運和處理。支持跨區域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三十二條 公共服務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保證使用安全。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因地制宜建設各類城市書屋、農家書屋等設施,豐富城鄉文化生活,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建立健全農村衛生健康服務體系,每個鄉鎮設定一所公辦標準化鄉鎮衛生院,每個行政村配備公有產權標準化村衛生室。
無障礙設施應當規範建設,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建設各類志願者服務站、愛心驛站等便民公共服務設施,為民眾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正確使用和保護城鄉環境公共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環境公共設施,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結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村莊公共區域內亂堆柴草、物料及其他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雜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依法代履行。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式進行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
(四)辱罵、毆打他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