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適用本條例。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村(居)自治、社會參與,加強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深入開展城鄉容貌秩序和環境衛生治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狀況,提升城鄉居民生活質量的工作。
第三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應當注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
第四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確定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建立職能化管理隊伍,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區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並對鄉(鎮)、部門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指導。自治縣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制定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積極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商)戶以及城鄉居民,應當積極參與人居環境綜合治理。
第五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實行格線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自治縣預算。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人居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通過購買服務開展城鄉保潔,為城鄉垃圾、污水處理和公共廁所管理等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服務。鼓勵開展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先進技術推廣套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持續開展文明新風培訓行動,提高城鄉居民的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潔優美文明環境的權利和維護環境衛生、參與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管理
第十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實行四級責任區制度。
縣城區依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鄉鎮轄區為第一級責任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第二級責任區;村(居)民小組為第三級責任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商)戶責任範圍為第四級責任區。
第十一條 責任區應當明確責任人。四級責任區,按以下原則明確責任人:
(一)縣城區依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沒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負責。
(四)河道、水域、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築,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旅遊景點、公路、車站,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園、濕地、綠地、商場、醫院、賓館、酒店、農家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責任範圍,由所在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九)工業園區、獨立工礦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園(礦)區管理單位負責。非公共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十)經批准在縣城區公共場地舉辦各種宣傳、諮詢、展銷、演出等活動的,由舉辦單位負責。
(十一)鄉村的道路、橋樑、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確定責任區時,範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第四級責任區由責任人包容貌、包秩序、包清潔,自搞院內衛生、自建設施設備、自育花草樹木、自管內部車輛。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三條 城鄉各類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體現民族、地域特色。
第十四條 城鄉房屋周邊、街道兩側及公路、河流沿線和公共場地不得無序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縣城區、集鎮臨街以及公路臨路建(構)築物應當保持立面完好、整潔,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公共綠地、屋頂、陽台、平台、外走廊、採光(通風)通道及窗外等區域不得違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城鄉容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範設定。
店招、匾額、標識、標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規範設定,圖案清晰、文字規範、完整清潔、安全牢固、內容健康。
鄉村風貌建設應當從實際出發,新建、改建農村房屋及鄉村風貌建設,應當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保護利用鄉土文化,保持鄉土風情,體現地域特色。加強鄉村道路和集貿市場建設,綠化美化農村庭院。提倡農戶配建衛生廚房、衛生廁所、農具堆放間、農產品晾曬場地和倉房,營造優美整潔、和諧文明的人居環境。
農村危舊房屋,應當及時加固維護。
第十六條 施工場地應當封閉施工,按照規定設定隔離護欄、警示標誌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中應當採取封閉、降塵、降噪等措施控制揚塵、噪聲等污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按規定處置;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未經批准,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設備;禁止在限制區域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等。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需要拆除市政、環衛設施或者占用、挖掘街道、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
第十八條 各級責任人應當加強土壤、大氣、水體污染防治,注重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填埋電池及塑膠、橡膠、金屬製品;
(二)在禁燒區域焚燒秸稈及塑膠、橡膠製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庫(塘)、溝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等排放糞水、污水、廢油、農藥;
(四)在河流、水庫(塘)、溝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場地(設施)等棄置畜禽屍體;
(五)造成土壤、大氣、水體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自治縣市場主管部門應制定縣城區經營業態規劃,實行經營業態管理。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業態管理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規劃了早市、夜市、臨時攤區的經營區域,應當規定經營時段。市場經營者應當在規劃區域內按照規定時段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農(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優美。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過道、樓梯經營或者在市場外隨意交易;
(二)損毀、隨意移動市場設施、設備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三)違反規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設施、設備;
(四)隨意拋撒、堆放和焚燒垃圾;
(五)向河道直排污水;
(六)影響市場容貌或者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有效管控噪音、燈光、惡臭異味、油污,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農村商店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整潔、美觀,分類分區擺放店內商品。
第二十五條 城鄉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定期維護,出現破損的要及時修復。城鄉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漿、煤炭等易飄灑物體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當採取外層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準許停放區域規範停放,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隨意停放。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者應當配置相應的管理維護人員,做好車輛投放日常維護、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以及廢棄車輛回收等工作,採取技術手段引導車輛租賃人在規定區域內有序停放車輛,並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停放的車輛。
第二十七條 再生資源集散市場或者資源回收筒點以及車輛維修、清洗、裝飾經營者,應當符合經營業態規劃和容貌管理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禁止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禁止向街道沖灑泥漿、廢油;禁止直接向排污管道、河道、溝渠排放泥沙、廢油。
第二十八條 城鄉道路、橋樑、隧道等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暢通。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定妨礙通行的圍欄、花桿、水泥樁等;
(二)破壞相關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三)阻塞排水溝渠;
(四)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上堆放柴草,拴養、放養、屠宰畜禽;
(五)在道路及綠化帶、行道樹晾曬穀物、衣物,開展經營等;
(六)造成設施毀損、影響整潔或者妨礙通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綠化美化水域堤岸,保持城鄉水域、水體暢通、清潔,保持橋樑、管道、閘門、親水平台等附屬設施完好、整潔。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河道、堤岸、附屬設施進行建設、開展經營、堆放物品等;
(二)向河道、堤岸、附屬設施拋撒、傾倒垃圾;
(三)在河道、堤岸、附屬設施宰殺畜禽;
(四)其他擅自占用或者造成河道、堤岸、附屬設施污損的行為。
第三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招牌、標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廣告經營者應當規範廣告行為。禁止擅自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街道、公路、廣場、公園、綠地、建(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懸掛、張貼廣告、牆報、標語、海報等宣傳品;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戶外廣告。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內容健康;戶外廣告設施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條 城鄉供排水、電力、照明、通信、人防等公共設施的管線、設備應當規範建設,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安全。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相關單位、居民應當規範接入和使用。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縣城區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沿岸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鄉(鎮)負責組織居住區、小街小巷等地方的清掃保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涉及維護本區域容貌秩序和環境衛生內容的村規民約、物業服務管理規約。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居環境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三十五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鼓勵垃圾減量、資源化利用。
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縣城區餐廚垃圾應當實行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無害化處理。
鄉村生活垃圾應當乾濕分離。濕垃圾應當就地無害化、資源化處理,乾垃圾應當納入城鎮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推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分類運輸、縣分類處置。
第三十六條 城鄉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定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乾淨和衛生。
禽、畜宰殺點應當固定設定,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集貿市場內的易腐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處理。
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進公共廁所、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同步實施糞污治理;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以上禁止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三十九條 對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復建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逐級監督考核,納入績效管理。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格線員由聘用單位進行考核和績效管理。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公示制度和民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人居環境綜合治理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及時查處影響人居環境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人居環境綜合治理考核結果應當報告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區各責任區的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輿論監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對新聞媒體反映、曝光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區人居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居環境行政執法工作。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管理許可權,應當由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的,由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相關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規定開展行政執法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