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鄉村人居環境治理促進條例

忻州市鄉村人居環境治理促進條例

忻州市鄉村人居環境治理促進條例於2021年6月29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忻州市鄉村人居環境治理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08/09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建設生態宜居的鄉村人居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及其有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規劃先行、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領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鄉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開展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建、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參與鄉村人居環境治理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對鄉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維護鄉村人居環境,有權對危害鄉村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專項規劃,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其他各類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與鄉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生產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二)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設施;
(三)道路、綠地等設施;
(四)畜禽糞污、病死畜禽、農作物秸稈、農業投入品包裝等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一)村民自覺清理並保持自家庭院、門前屋後及周邊街巷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二)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處理和綜合利用的行為規範;
(三)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保護古樹名木的行為規範;
(四)愛護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行為規範;
(五)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需要納入的事項。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對鄉村人居環境治理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受理並查處涉及鄉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村容村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主幹道路應當配套建設排水、排污溝渠、各類管網和路燈等設施,並做好道路兩側的路肩美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道路的養護工作。
第十五條 村容村貌建設、農房建設與維修應當突出鄉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綠化建設,美化自然風光與田園景觀。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牌匾、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其設定及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一)隨處便溺、吐痰、亂扔雜物、亂倒亂排污水、隨意堆放畜禽糞便、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在公共設施上擅自張貼和噴塗廣告、牆報、標語;
(三)在鄉村道路打場曬糧;
(四)亂停亂放車輛;
(五)損毀公共綠地、廣場及其配套設施;
(六)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七)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第四章 垃圾治理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本地實際的鄉村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理機制,推行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推進垃圾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建築裝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管理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村莊清掃保潔制度,加強村莊環境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莊實行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院落,村(居)民本人為責任人;
(二)道路、河道、溝塘等公共區域,村委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確定或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鄉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點、中轉站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焚燒垃圾,不得擅自拆除、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用途。
第五章 生活污水和糞污治理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污水產生規模,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套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污水,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鄰的村鎮,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村鎮,應當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行政村,可以採用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或利用就近污水處理廠、化糞池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廁所建設與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廁模式,推廣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合理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畜禽禁養區域。對禁養區內已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條 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有效處理農村養殖糞污、過剩秸稈、蔬果菜葉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村民合理利用菜園、果園、花園就地消納生活污水。
第六章 農業廢棄物治理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進可降解農膜和標準農膜使用以及廢舊地膜回收利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運用市場化模式處理秸稈。鼓勵秸稈打捆或者青貯(黃貯)進入養殖場、養殖戶。
第三十四條 鼓勵採用綠色耕作措施,控制和減少農藥用量。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設備。
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存放農藥包裝物,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資源回收筒點。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不得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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