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湖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是湖南省的一部條例。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展歷程,全文,答記者問,

發展歷程

2022年,《湖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被列入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本省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本省鄉村振興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本省鄉村振興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工作機構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鄉村振興有關專項規劃。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農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根據鄉村資源稟賦、人口結構、土地利用、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落實上位規劃要求,明確各項約束性指標,統籌安排農村居民點、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鄉村產業用地。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利用優先序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採取措施防止閒置、荒蕪耕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加大對農田水利、機耕道路等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投入,持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推廣有機肥施用,減少農藥化肥使用,提高耕地質量,並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大對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護力度,建立地塊檔案,定期對功能區和保護區內的農作物品種和種植面積進行動態監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當地特色主導產業發展,培育富民產業,壯大縣域經濟;培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建設主導產業突出的農產品加工園、農產品專業村鎮;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設,健全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體系,建立農產品銷售公共服務平台;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培育、保護和推廣,組織推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扶持發展現代種業、種植業、養殖業、農業裝備製造業、農產品商貿流通業、農村電商、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等涉農產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與文化、旅遊、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支持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特色產業小鎮,支持整合當地旅遊資源,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研學基地,發展紅色旅遊、鄉村旅遊。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服務資源,建設基層農業社會化服務平台。
引導和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郵政物流企業等開展農資供應、育秧栽插、土地託管、統防統治、烘乾收儲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促進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農業農村多重價值,豐富鄉村經濟業態,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引導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提供就業等多種形式帶動農戶共同發展,讓農戶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主體帶動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培育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財政補助資金經法定程式轉化為集體股份或者作為與企業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政府投資在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為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經營管理。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社會資本合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村民自願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閒置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宅基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利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實施方案,推動村容村貌整體提升,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大力推廣使用節水器具,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普及衛生廁所,綜合考慮當地地理環境、經濟水平、人口數量、生活習慣等因素制定農村廁所建設改造標準,推動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衛生廁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建設公共廁所,推廣無害化公共廁所,推進農村旱廁改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淨化等措施綜合治理農村黑臭水體,加強農村水系綜合整治修復,促進農村水環境改善;因地制宜開展垃圾分類,建立健全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農戶房前屋後院內、村道巷道、村邊水邊、空地閒地的綠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設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小公園,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城鄉公共資源配置,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 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發揮鄉鎮服務農民的功能,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推進城鄉教育高質量發展;加強城鄉醫療共同體建設,建立城鄉醫院對口幫扶、巡回醫療和遠程醫療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服務均等化;健全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鼓勵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創業,保障進城農民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 鄉村治理應當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依託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等創新議事協商形式和機制,推廣積分制、清單制、屋場會等治理模式;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核算制度、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實現鄉村事務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施鄉村振興項目,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組織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使用財政資金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鄉村建設發展項目,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支持村民通過以工代賑、投工投勞形式參與村內公益建設和村內集體發展項目,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實施或者參與直接受益的鄉村建設項目,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指導並加強管理,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全程監督,項目驗收時邀請村民代表參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資金用於農村公共設施的建設、管護以及村莊保潔等公共服務的,應當經民主討論決定,依法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提取、使用等情況,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心下移、權責一致原則,堅持賦能與減負相結合,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相應審批服務執法等許可權,建立鄉鎮人民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服務清單,擴大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規劃建設管理、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公共安全、防災減災、幫扶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許可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鄉鎮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並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政務平台建設與政務公開,推動鄉鎮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式辦理、部門信息系統一平台整合、社會服務管理大數據一口徑匯集,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基層黨建、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套用,鼓勵引導和利用社會力量推進數字鄉村治理建設,探索建立“網際網路+”鄉村治理模式,提高鄉村治理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可以在村設立便民服務點,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延伸服務。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法治文化,推進法治鄉村建設,推進培育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農村法律明白人等工作,增強農村基層幹部法治觀念,定期組織普法志願者進村入戶開展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服務;推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機制,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加強鄉村警務工作,強化鄉村群防群治力量,推動社會治安防控力量下沉。
加強鄉村格線化服務管理,推進鄉村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技防系統建設,強化鄉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責任,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建設平安鄉村。
依法懲治鄉村黑惡勢力、黃賭毒盜拐騙搶行為以及鄉村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利用民間信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財政投入,重點支持鄉村振興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按照有關規定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欠發達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和示範創建村、鄉村旅遊重點村鄉村振興的財政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鄉村投融資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鄉村振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保障農業生產必要的制種、農機倉庫、農業產業設施、養殖、機耕道路建設等農業設施用地。
縣(市、區)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單列鄉村振興專項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保障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產業發展合理建設用地需要以及農村村民合理住房建設用地需求。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醫療衛生、規劃建設、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返鄉下鄉服務鄉村振興事業,鼓勵退休公職人員回鄉村服務;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開展支農、支教、支醫和幫扶志願活動,創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濟實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採取職稱評聘、評獎評優傾斜等措施,支持科技特派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諮詢等形式提供增值服務併合理取酬;創新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推行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制度,促進人才工程、表彰獎勵適當向農村基層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人才綠色通道,為鄉村振興人才的落戶、生活居留、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鄉村人才公寓,為返鄉下鄉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和福利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對高素質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服務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創新創業帶頭人等的培育力度;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創新培訓組織形式,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提高培訓效益;加強涉農專業學歷教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持農民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與鄉村產業、鄉村規劃建設、鄉村治理等相關的專業,加強鄉村本土人才培育。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創新基地和創新聯盟建設,完善現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提升科技基礎能力、自主創新能力,支持建設智慧農業雲平台和農業大數據平台,促進種業、農機裝備、農業污染防治、鄉村環境治理等重點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科技等部門應當培育支撐現代農業發展的創新主體,建設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培育國際領先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農業科技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評價等制度,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建立農業科研成果轉化推廣激勵機制與利益分享機制,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民思想道德教育,推進鄉風文明;發揮村規民約的作用,破除人情攀比、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庸俗表演等陳規陋習,推進農村殯葬改革,反對封建迷信活動;鼓勵創建文明家庭、文明村鎮,弘揚湖湘好家風、好村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統籌縣級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與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鄉村文化廣場、公共體育設施等建設,推動基層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科學普及等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位化和網路建設,提升服務效能,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惠民工程,開展農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村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面向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完善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覆蓋面,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
支持農業保險發展,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範圍,提高主要農業保險品種保障水平,健全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保持財政投入力度穩定,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增強其內生髮展能力。
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就業幫扶、產業幫扶等政策支持和幫扶力度,防止發生規模性返貧。
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幫扶工作,完善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持續加大安置區產業培育力度,開展搬遷人員就業幫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考核監督和激勵約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答記者問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鄉村振興局負責人就《條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條例》的出台和實施有何重大意義?下一步該如何抓好《條例》實施?
答:全面振興鄉村,法治是重要保障。《條例》填補了湖南省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的空白,將為湖南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條例》的出台和實施,有利於全面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有利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有利於將鄉村振興工作中行之有效、可複製可推廣的創新舉措和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有利於凝聚社會各界力量,統籌推進農業農村各項建設事業,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後,我們將全面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將廣泛開展《條例》的宣傳。鄉村振興系統要利用各種形式,深入鄉村進行普法宣傳,把宣傳好《條例》作為我省鄉村宣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一項具體行動抓緊抓好。二是將全面開展《條例》的學習和培訓。鄉村振興系統將分類分期分批組織全省市縣鄉村幹部進行鄉村振興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三是將適時組織開展《條例》的執法檢查。省鄉村振興局將聯合省農業農村廳報請省人大組織《條例》實施的專項執法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作為全省鄉村振興工作開展的重要決策參考依據。
問:《條例》突出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共二十五條。重點內容有:
一是明確鄉村振興促進體制機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和長期性的工程。《條例》規定,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條例》規定了政府和部門的職責,並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參與鄉村振興。
二是針對產業振興,重點作了制度設計。《條例》從糧食安全及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產業發展與融合、品牌建設與質量管控、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業科技水平等方面,對鄉村產業發展作了規定,要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帶動鄉村百業興旺。
三是推進城鄉融合,做好農村教育、醫療、養老、就業保障。《條例》規定,要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加強城鄉醫療共同體建設;逐步建立城鄉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健全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保障進城農民各項權利。
四是夯實基礎,提升鄉村社會治理水平。《條例》規定,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相應審批、服務、執法等許可權,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支持鄉村政務平台建設與政務公開,提高鄉村治理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推進法治鄉村、平安鄉村建設。
五是大力推進鄉村建設,提升“顏值”和“內涵”。《條例》從農村衛生廁所、生活污水治理、房前屋後綠化美化、推進法治鄉村和平安鄉村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提出了一攬子措施規範,穩定有力可持續促進鄉村建設。
六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條例》在第二十三條專門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作為基本制度確定下來,提出了一攬子制度規範。同時,在第二十四條明確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七是多措並舉,強化鄉村振興要素保障。《條例》從財政投入保障、用地保障以及人才支撐、科技支撐、文化支撐、金融支撐等多個角度,對要素保障作了規定。
問:《條例》主要結合了湖南哪些實際?有哪些特色?
答:《條例》在起草過程中,堅持立足省情,從湖南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出發,注重對標落實上位法,適當參考借鑑外省鄉村振興的有益經驗和立法成果,建立健全湖南特色鄉村振興法律保障制度。
首先,《條例》注重追求立法內容的精細化,在體例架構上體現精幹適中。國家鄉村振興促進法有10章74條,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已作了較為詳盡的制度設計。《條例》凸顯其具體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調“務實”和“管用”,採用“有幾條立幾條”“小快靈”的立法模式,不設章節,一共25條,做到不牴觸、有特色、務實、管用、可操作。這是湖南省《條例》與其他省份的不同之處。此外,本次立法採用“1+N”模式,《條例》作為“1”,發揮統領作用;而人居環境、城鄉融合等具體問題,交由“N”來立法解決,今後還將出台系列配套專項法規予以推動。
其次,《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彰顯湖南特色。《條例》圍繞湖南鄉村振興走在全國前列,共梳理了8個方面的問題,並圍繞解決這些問題進行制度設計。比如,我省作為“魚米之鄉”,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條例》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採取措施防止閒置、荒蕪耕地;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投入,持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耕地質量;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大對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護力度。又如,針對我省村規劃體系不完善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條例》在對標上位法框架的基礎上,專門增加了“鄉村規劃”等方面內容,這也體現湖南的特色。
最後,《條例》的務實、管用還體現在既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責又有剛性約束。《條例》要求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進而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列入年終述職內容,由此壓實各級政府責任,確保政府職責落實到位。
問:《條例》在促進“產業振興”方面作出了哪些重要規定?
答:產業振興是鄉村振興的核心,是鄉村形成自我造血能力的關鍵。《條例》聚焦唱好產業振興“重頭戲”,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設計。
一是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將加大對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管護力度。二是鼓勵推動當地特色主導產業發展,培育富民產業,壯大縣域經濟,培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培育、保護和推廣。三是推進農業與文化、旅遊、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支持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特色產業小鎮,帶動鄉村百業興旺。四是建設基層農業社會化服務平台,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發展,促進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五是建立健全農民增收機制,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引導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六是培育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股份、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社會資本合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方面加強探索。
問:《條例》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方面安排了哪些重要內容?
答: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反覆強調這是鄉村振興的前提和基礎,要持續抓緊抓好,讓脫貧民眾生活更上一層樓。湖南作為精準扶貧首倡地,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責無旁貸、義不容辭。為此,《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做了重要制度安排。
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保持財政投入力度穩定。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就業幫扶、產業幫扶等政策支持和幫扶力度,防止發生規模性返貧。三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幫扶工作,完善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持續加大安置區產業培育力度,開展搬遷人員就業幫扶。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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