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

《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是為加強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保障全省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產、發展特色農業、推進鄉村振興,根據《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湖南省水利廳於2023年10月7日發布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1月7日前。

意見徵詢,公開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湖南省水利廳關於公開徵求《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加強我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保障全省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產、發展特色農業、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要求,湖南省水利廳組織起草了《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見附屬檔案1)。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3年11月7日前,就《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請按修改意見表(附屬檔案2)格式,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湖南省水利廳農村水利水電處。
聯繫人:周糧江,參考連結
信箱:參考連結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北路370號(郵編:410007)
湖南省水利廳    
2023年10月7日

公開徵求意見稿

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管護目的)為加強我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保障全省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產、發展特色農業、推進鄉村振興,根據《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護範圍)本辦法所指小型農業水利設施,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小型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灌溉機井工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築物工程、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小型水源工程:蓄水容積500m3(含)~10萬m3(不含)的山(坪)塘、設計流量小於1m3/s的引水壩(堰、閘)、蓄水容積小於500m3的水池、水窖。
小型泵站工程:總裝機功率小於1000kW且總設計流量小於10m3/s的小型泵站。
灌溉機井工程:井口井管內徑小於200mm的灌溉機井。
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築物工程:平原區設計流量小於1m3/s、山丘區控制面積小於3000畝的灌排渠(管)道,設計流量小於0.2m3/s的渠系建築物、計量及監控設備等。
高效節水灌溉工程:低壓管道灌溉、噴灌、微灌等管道灌溉的首部取水工程、管網、控制設施設備、計量及監控設備等。
第三條 (管護內容)本辦法所指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是指維持原有工程面貌或者局部改善、保持工程原有規模和標準不改變的情況下,對小型農業水利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修、養護。
第四條 (管護原則)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按照“誰所有、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以及“政府主導,行業監管,管護主體落實,受益者參與”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管護標準)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標準如下:
小型水源工程:山(坪)塘護坡、壩腳穩定,壩體無滲漏、位移沉降,放水涵管、溢洪道等建築物結構完好、閘門及啟閉設備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塘體及周邊內外坡平、無雜草、無垃圾,塘內無明顯淤積。
引水壩(堰、閘)身無滲漏、位移沉降,引(放)水設施、溢洪設施結構完好,引水渠(管)道暢通,控制閘(閥)門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水池、水窖無滲漏、位移沉降,出水渠(管)道暢通,控制閘(閥)門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小型泵站工程:進、出水池結構完好,無明顯裂縫、損壞;泵房無漏雨、沉陷;啟閉、機泵、動力、電氣等設備及附屬設施完好、運轉安全正常。
灌溉機井工程:機井結構完好;井房無漏雨、沉陷;出水渠(管)道暢通;機泵、動力、電氣等設備及附屬設施完好、運轉安全正常。
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築物工程:渠道及渠系建築物過水順暢,結構穩定、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渠道內、外邊坡無垃圾、無雜草,無占用灌排設施的違章建築物。
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管道暢通,無漏水;給水栓、控制閥門等設施啟閉靈活,安全保護裝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閥門井中無積水;量測儀錶盤顯示正常。
第六條 (管護主體)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工程所有者、使用者是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的管護主體。
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小型農業水利設施,跨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協調受益村共同管護;村內受益戶較多的,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管護。
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進行流轉的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責任移交至經營者,由經營者負責管護。
以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自建自用為主的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由上述主體自主管護。
第七條 (職責分工)省級發改、財政、水利、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負有監管、指導責任,應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履行相關責任。
市(州)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內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督促、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並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產權證書;負責摸清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底數,建立縣級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台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確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涉農街道辦事處履行相關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組織落實落細管護工作、明確管護主體;建立鄉鎮級管護工作檯賬及工程巡查制度;協調解決跨村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矛盾;配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危害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村級組織對村內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和管護主體承擔協調和管理責任。負責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明確村內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主體,建立村級管護工作檯賬;監督村內管護主體的管護工作,督促管護主體按管護標準開展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協調管護工作中的矛盾,協助管護主體解決管護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負責制止和上報危害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的違法行為。
管護主體應落實管護責任和工程安全責任,按本辦法第五條制定的管護標準落實具體管護工作,負責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的管護並制定相關的管護制度,確保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工程安全和灌溉功能正常發揮;負責工程運行觀測、巡查、日常維護工作並做好記錄。管護主體應保證每月至少巡查小型農業水利設施2次,泵站、灌溉機井、管道灌溉控制設施等每季度至少(試)運行1次,汛期、灌溉用水高峰期應加強工程觀測、巡查。
受益者應增強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的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工程管護。
第八條 (管護模式)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及工程特點,因地制宜,採取專業社會化服務隊管護、農民合作組織管護、農戶自管、公司化管護、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管護方式。鼓勵將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納入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範圍,實行“多位一體”綜合管護,採取以工代賑等方式聘請當地民眾進行管護並設定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
第九條 (資金籌措)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資金原則上由管護主體負責籌集,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可按有關規定統籌發改、水利、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林業等相關資金用於適當獎補。
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財政投入、吸引金融資本、受益主體投工投勞、鄉賢捐資捐款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足額落實地方財政支出責任,持續加大對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經費的投入。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的支持力度,支持地方積極盤活小型農業水利設施資產,引導社會資本合作運營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項目。
第十條 (資金使用管理)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資金主要用於工程日常管理、維修、養護及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工程觀測設備購置等。管護主體應加強管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確保管護資金及時發揮使用效益。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資金使用情況要在一定範圍定期公示,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及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考核獎勵)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考核。對運行管護成效顯著的,上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投資計畫、財政補助資金時應當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二條 (執法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在小型農業水利管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擠占、挪用、截留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資金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禁止下列危害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的行為:
(一)堆放阻礙蓄水、輸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體;
(二)建設妨礙蓄水、輸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侵占、損毀小型農業水利設施;
(四)從事危害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五)其他危害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不利影響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XXXXXXX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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