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山塘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婁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山塘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3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山塘安全管理,根據《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容積1-10萬立方米的骨幹山塘及高壩塘、屋頂塘、飲用水源塘等重要山塘。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山塘安全負總責,對山塘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落實維修養護經費。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山塘的行業監管指導,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農田建設範圍內山塘整修加固,相關部門互相配合、互相補充,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塘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防汛指揮部負責協調山塘防汛搶險救災。
第五條 山塘安全管理實行“三個責任人”。
(一)行政責任人由鄉鎮駐村幹部擔任,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山塘安全管理重要問題,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和隱患排查,組織山塘防汛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定期組織開展和參加山塘安全管理培訓等。
(二)技術責任人由鄉鎮農業綜合事務中心水利工作人員擔任,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山塘防汛巡查和日常管護,指導開展防汛檢查、隱患排查和安全隱患治理,指導調度山塘運行和水雨情測報,指導病險山塘應急預案的編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參加山塘安全管理與防汛技術培訓等。
(三)巡查責任人由山塘所有權人擔任(已承包山塘的巡查責任人由承包人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做好山塘日常管護,記錄並報送檢查信息,堅持防汛值班值守,及時報告工程險情,參加山塘安全管理與防汛安全培訓等。
第六條 山塘安全管理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專項巡查。
日常巡查由巡查責任人負責,在非汛期每月至少巡查2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2次,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時應當全天24小時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行政責任人報告。
定期巡查和專項巡查由行政責任人組織實施,巡查責任人具體落實。
每次巡查後應當立即做好記錄,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並歸入山塘管理檔案。
第七條 山塘安全管理巡查的範圍包括壩體、輸(泄)水建築物、近壩岸坡以及水體、水質等。巡查時應通過眼看、耳聽、手摸、腳踩等直觀方法,重點檢查壩體有無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白蟻活動;壩體迎水坡有無風浪沖刷;壩體背水坡有無散浸及集中滲漏;近壩岸坡有無繞滲;壩體有無管涌、流土跡象;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轉等。
第八條 各責任人應當及時發現和處置下列危害山塘安全的行為:
(一)在管理範圍內實施影響山塘安全的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安裝電線桿及修建建築和設施等行為;
(二)在壩頂、壩坡、壩腳上堆放物料,擅自修建輸水渠道;
(三)在壩頂、壩坡上種植農作物及損毀壩坡;
(四)其他危害山塘和水質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病險山塘汛期嚴控蓄水。
第十條 山塘巡查責任人要熟悉山塘情況,掌握安全知識,進行巡查時應當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一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開展督查,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山塘巡查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市河長制工作委員會將各縣市區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山塘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在山塘整治等專項經費上予以重點支持。對在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或在山塘搶險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責任人履職不到位的,應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
我市山塘安全管理薄弱,塘容淤塞、塘堤破損、塘庫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大多處於病險運行狀態,抗旱保水作用日漸減弱,防汛安全風險逐年增大。
1、山塘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晰。目前,我市暫未出台山塘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山塘大多是在計畫經濟時期建設的,當時均沒有成立相應的管理單位,也沒有固定的管理責任人,一般由所在地村委會或承包人負責山塘的運行管理,管理職責不明確,管理任務不具體。
2、山塘安全管理經費無保障。一是山塘的運行管理費用缺乏固定來源。二是病險山塘維修養護資金籌措困難,山塘淤塞、塘壩及放水設施破損、水體污染等問題較為突出。三是大部分巡查人員由村幹部或承包戶兼任,基本上是無償履職,導致巡查責任落實困難。
3、山塘安全管理技術力量不足。一是山塘管理責任人對自己需要承擔的職責不清楚。二是業務培訓不到位。三是基層懂技術,並從事水利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足,在汛期難以勝任。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山塘日常管理,加強山塘防汛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運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充分發揮山塘在解決農田灌溉、農村飲水安全和水旱災害防禦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農田水利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
第一條 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
第二條 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
第三條 規定了山塘安全管理責任主體。
第四條 規定了山塘安全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職責。
第五條 明確了山塘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及其主要職責。
第六條 明確了山塘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及工作要求。
第七條 規定了山塘安全管理巡查內容。
第八條 規定了危害山塘安全行為的範圍。
第九條 規定了病險山塘汛期嚴控蓄水。
第十條 明確了巡查責任人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明確了水利部門的監督職責。
第十二條 明確了山塘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十三條 明確了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明確了《辦法》實施起始日期。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農田水利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田水利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第四款規定:農民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四、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總容積1-10萬立方米的骨幹山塘及高壩塘、屋頂塘、飲用水源塘等重要山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