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9]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
2009年,財政部、水利部在全國範圍內啟動了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
辦法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規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管理,提高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縣,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遴選確定報財政部、水利部核查備案,列入中央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實行集中投入、重點支持和整體推進,有規劃地全面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縣級行政區。
第三條 開展重點縣建設工作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重點縣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發揮效益一片”的原則。
第五條 重點縣建設要選擇農業增產增效潛力大、示範作用顯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設規劃完備、民眾積極性高的縣域,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積極籌措和整合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引導受益農民投工投勞,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設步伐,實現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跨越式發展。
第六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集中資金投入,合理配置技術力量和相關資源,積極創新機制,實現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轉變、面上建設向重點建設轉變、單項突破向整體推進轉變、重建輕管向建管並重轉變,紮實推進重點縣建設。
第二章 目標與任務
第七條 各重點縣要依據縣級農田水利規劃,以及重點縣建設目標和任務要求,科學制定總體建設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和進度,及時修正和完善有關方案和計畫,嚴格管理,規範施工。
第八條 重點縣建設分批分期開展,每一批重點縣建設期限為三年。
重點縣建設以現有大中型灌區的田間工程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續建、配套和改造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適當建設新項目,適度建設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各重點縣應在搞好分類建設管理的基礎上,突出建設重點,增強示範效應。建設適度規模的高效節水灌溉、現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級渠系節水改造(結合水價改革)等不同類型的示範片。
第九條各重點縣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基本完成縣域範圍內主要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任務,初步實現基本農田“旱能灌、澇能排”,使農業生產條件明顯改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農業抗禦自然災害能力明顯增強。具體目標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積占耕地面積的比重提高10%~15%,或達到60%以上。
(二)節水灌溉面積占有效灌溉面積提高15%,或達到50%以上。
其中高效節水灌溉面積提高5%,平均達到23%。
(三)純井灌區的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工程面積占該區節水灌溉工程面積比例達到80%以上。
(四)高效農業區的噴灌、微灌工程面積占該區工程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井灌區灌溉水利用係數平均不低於0.75;渠灌區灌溉水利用係數(大中型渠灌區斗口以下、小型灌區渠首以下):缺水地區平均不低於0.65,豐水地區平均不低於0.55。
(五)全縣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條件的山丘區和灌區的高崗地,通過新建小型水源工程發展補充灌溉,基本解決灌溉用水問題。
(六)著力推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戶參與管理為重點的運行機制與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條 中央財政在資金安排上對重點縣實行傾斜政策,各省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有關政策和要求,切實增加投入,安排相應資金,與中央財政補助重點縣建設的資金配合使用。市、縣財政也要相應承擔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責任,努力增加投入。
省、縣兩級財政部門要以重點縣建設為平台,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整合計畫,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及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將預算安排的小農水專項資金及整合的資金,統籌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點縣建設。
中央財政補助重點縣建設的資金額度,在制定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時另行確定。
第三章 遴選與確定
第十一條 重點縣的基本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農田水利建設工作,已建成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規範、工程效益較好。
(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基礎工作紮實,前期工作充分,有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或其他相關規劃。
(三)水源有保證。現有大中型灌區水源工程、骨幹溝渠及水利樞紐運行正常。
(四)縣鄉兩級水利技術力量較強,具有一定的農田水利設計、施工、管理和服務能力。
(五)當地農民有積極性,願意投工投勞參與工程建設;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健全,具有組織農民參與建設和承擔建後管護責任的能力。
(六)當地政府具有較強的資金整合能力,並制定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方案,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範。
(七)通過三年建設,可以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重點縣建設主要目標。
在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前提下,財政部、水利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在印發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時附加規定遴選重點縣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列入重點縣範圍:
(一)未編制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或其他相關規劃的。
(二)縣級未制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設項目超出規定範圍與內容的。
(四)因近三年對小農水專項資金監管不力,使用不規範,受到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檢查處理或通報,以及被媒體曝光並核實的。
第十三條 重點縣名額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自然因素”為耕地面積、有效灌溉面積、縣級行政區劃數;“經濟因素”為糧食總產量、人均糧食產量、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財政收入;“績效因素”為省級財政投入力度、資金整合、農民投工投勞、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績效考核結果。
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因素和小農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測算確定分配各省的重點縣名額和補助資金額度。
第十四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根據分配名額及重點縣的基本條件,自行遴選確定本省重點縣名單。
各地在重點縣遴選過程中,要積極創新工作方法,採取競爭立項、自下而上申報等方式,保證重點縣遴選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第十五條各省財政、水利部門對遴選確定的重點縣名單,要採取適當的形式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申報與審查
第十六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的申報主體為縣級財政、水利部門。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則,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逐級聯合向省級財政、水利部門申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共同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的評審和核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劃指導原則。重點縣建設要符合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嚴格按照規劃組織實施,避免盲目和重複建設。
(二)因地制宜原則。要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科學地確定工程措施和類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
(三)農民自願原則。重點縣建設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項目建設方案、籌資籌勞方案和管理運行方式要經受益區農民同意或民主議事通過。
(四)統籌兼顧原則。重點縣建設要統籌考慮項目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布局、建設內容和規模。
(五)資金整合原則。以重點縣建設為平台,以小農水專項資金為引導,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及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條 重點縣名單確定後,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對重點縣的建設方案、標準文本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或審查,並共同對上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查後,將重點縣有關申報材料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核查備案。
財政部、水利部對各省上報的重點縣名單和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未通過合規性審查的重點縣或有關申報材料退回有關省進行重新遴選或修改。
第二十條 合規性審查通過後,財政部向各省撥付資金。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應及時批覆重點縣建設方案,省級財政及時撥付資金。
各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按照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覆的建設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縣建設的組織協調,將重點縣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共同推進重點縣建設。
第二十二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重點縣建設要充分發揮受益區農民的主體作用,按照村內公益事業籌資籌勞“一事一議”的規定,遵循農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積極鼓勵和正確引導農民投工投勞參與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利部門要加強重點縣建設項目管理,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各重點縣水利部門要認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學組織項目實施,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及時掌握工程進度,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重點縣年度建設任務完成後,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根據有關驗收辦法,及時對各完工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重點縣建設任務完成後,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共同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重點縣建設績效考評工作。中央對省、省對縣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重點縣名額和資金規模掛鈎。具體績效考評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省級水利、財政部門要及時組織專家,對已通過年度竣工驗收的工程和項目隨機抽查復驗。水利部、財政部不定期對重點縣建設情況進行抽查。
對抽查復驗中發現的問題,中央和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縣實行動態管理。財政部、水利部依據績效考評辦法,對各省重點縣建設一年一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重點縣資格一年一確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點縣資格。
第二十九條 在重點縣建設中,地方各級水利、財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和推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機制改革,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發揮農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以及其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作用,落實管護責任,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長久發揮效益。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強對重點縣建設項目和資金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所在地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規劃,科學編制重點縣建設方案,合理確定年度實施計畫,切實落實資金籌集方案,有效整合相關資金,建立和健全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制度,調動農民投工投勞和參與建設管理的積極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
第三十二條 重點縣財政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監管,及時撥付資金,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備條件的要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縣級報賬制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重點縣水利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做好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和技術指導,加強質量監督,及時掌握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督促落實工程管護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對重點縣建設實行全程監管。重點抓好重點縣選擇、建設或施工方案審查以及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重點縣要建立項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時將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等情況在受益區範圍內張榜公布或公示,主動接受農民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在重點縣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財政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或建設管理、資金使用混亂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復驗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一經查實,取消重點縣資格,並從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