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2015年3月17日,水利部辦公廳以辦農水〔2015〕66號印發《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 總則、總體目標、前期工作、建設進度、監督檢查5章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 文號:辦農水〔2015〕6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7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辦農水〔2015〕66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關於印發〈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水規計〔2015〕105號),切實加快農村水利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全面推進農村水利項目建設,現印發《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15年3月17日

實施細則

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根據《水利部關於印發〈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水規計〔2015〕10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水利部會同相關部門安排中央補助投資的農村水利項目,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總體目標
第三條 農村水利建設項目總體目標
(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資計畫和資金的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高效節水灌溉等項目建設投資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別達到80%、95%和100%。
(二)從2015年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當年中央投資當年完成100%;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當年中央投資當年完成90%以上,其他農田水利項目當年中央投資當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資全部完成。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2015年規劃內項目應於3月底前完成招投標,4月開工建設。四大片區規劃外新出現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前期工作審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資計畫下達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畫、解決人數等分解下達到項目縣。
第五條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2015年項目前期工作要根據初步確定的中央投資計畫,抓緊編制實施方案,於2015年4月底前完成審批。2015年以後安排投資計畫的項目按一個灌區編制一個整體可研的要求,於2015年6月底前完成可研批覆;原則上一個項目編制一個初步設計,對剩餘投資規模較大、單項工程規模大和技術要求高的亦可以編制多個初步設計,於申報中央投資建議計畫之前完成初步設計審批。未完成初步設計審批的灌區不得申報中央投資。
第六條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覆的《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編制項目初步設計,申報2015年中央投資計畫的項目於3月底前完成初步設計審批。2015年以後的項目於申報中央投資建議計畫之前完成初步設計審批。未批覆初步設計的泵站不得申報中央投資。
第七條 規模化節水灌溉增效示範和牧區節水灌溉示範項目。2015年項目前期工作要根據初步確定的中央投資計畫,抓緊編制實施方案,於2015年4月底前完成審批。2015年以後安排投資計畫的項目於申報中央投資建議計畫之前完成實施方案審批。未完成實施方案審批的項目不得申報中央投資。
第八條 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
(一)2014年已經預撥2015年度中央資金的第五、第六批小農水重點縣項目、東北四省區節水增糧行動項目以及新疆、甘肅、寧夏節水增效項目應在3月底前完成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工作。
(二)2015年新增資金項目參照2014年分配本省的中央新增資金規模,於4月底前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審查、競爭立項排序和審批。
(三)2015年以後安排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財政預撥資金的項目應在安排預撥資金的當年年底前完成實施方案審批;當年下達的新增資金項目應於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競爭立項排序和實施方案審批工作。
第九條 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和兩年項目儲備
(一)根據水利投資建設運營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和“十三五”水利發展規劃編制要求,結合相關農村水利專項規劃或總體方案,合理測算投資需求,編制農村水利投資建設運營三年滾動財政規劃,逐年滾動調整。
(二)做好兩年項目儲備,農村水利項目按上一年度投資規模的2倍做好兩年滾動項目前期工作,下一年項目前期工作於申報中央投資建議計畫之前完成審批,下兩年項目於當年年底前完成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檔案編制。
第四章 建設進度
第十條 規範項目法人組建,落實項目法人建設主體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做好工程建設進度控制。加大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力度,進一步簡化和下放審批程式和許可權,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審批周期。
第十一條 中央安排投資補助的農村水利項目,地方要按要求足額、同步落實地方建設資金,引導受益民眾籌資投勞。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十二條 農村水利建設投資計畫執行月調度。自2015年4月起,農村水利司於每月5日對農村水利建設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月調度。調度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分解下達、資金到位、投資完成、資金支付、工程進度等情況。各地要加強農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與套用,省級農村水利部門應加強對上報數據的審核,並做好與統計綜合管理部門的銜接,做到全面、及時、準確。月調度相關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農村水利司建立農村水利項目對口分片聯繫督導檢查機制,根據工程建設進度確定督導檢查的重點地區和重點項目,採取明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地要積極開展自查,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強化對市、縣負責實施的農村水利項目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督導檢查、稽察、審計、第三方評估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建立台賬,限期整改,對賬銷號。
第十五條 對於月調度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前期工作滯後、資金不落實、投資計畫執行和建設進度慢等問題較多的,將採取通報、約談、督辦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對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審批和落實地方建設資金的項目,商國家有關部門及時調整當年投資計畫和資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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