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是財政部、水利部2009年12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
- 發文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發文單位:財政部 水利部
- 性質:政府檔案
財政部 水利部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評依據和內容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章 考評結果運用
第五章 附 則
表1
考評內容 | 考評指標 | 考評說明 | 省級自評 | 中央考評 | 備 注 |
(一)項目組織與管理(40分) | 1、組織領導(6分) | 1、制定了全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或全省重點縣建設規劃,得2分。2、建立了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得2分。3、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按要求及時批覆了重點縣建設方案,得2分。 | 以請示、檔案、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 ||
2、重點縣產生與申報(10分) | 1、重點縣產生過程規範,重點縣名單及申報材料按時上報,得2分。2、申報材料合規性審查合格率為100%、90%以上、80%以上的,分別得8分、6分和4分。3、重點縣未經公示或公示有異議仍上報,不得分。 | 以公示情況、申請材料報送時間和合規性審查結論為依據。 | |||
3、管理制度建設(6分) | 1、按照財政部、水利部要求,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管理、重點縣建設管理和績效考評等辦法的實施細則,得4分。2、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本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其他相關管理制度,得2分。 | 以頒布施行的相關制度檔案為依據。 | |||
4、統計與總結(6分) | 1、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得3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時報送總結報告,得3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 | 以統計數據、總結報告為依據。 | |||
5、信息與宣傳(12分) | 1、及時上報重點縣建設信息並獲財政部或水利部採用,採用1次得2 分,最多得8分。2、在省級以上媒體有報導,報導1次得2分,最多得4分。 | 以正式刊發的信息和報導為依據。 | |||
(二)資金投入與整合(60分) | 6、省級投入(30分) | 1、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達到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規模,得20分;超出中央財政補助規模,按超出比例與20的積加分,直至計滿30分。2、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未達到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規模,按實際比例與20的積計分。 |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檔案為依據。 | ||
7、省級對重點縣的投入(20分) | 1、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重點縣建設部分,達到當年中央財政重點縣補助規模,得20分。2、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重點縣建設部分,未達到當年中央財政重點縣補助規模,高於50%的,按實際比例與15的積計分;低於50%的,計5分。 |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檔案為依據。 | |||
8、省級資金整合(10分) | 1、開展了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工作,得3分。2、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規模超過1億元,得7分;不足1億元,按實際比例與7的積計分。 |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檔案為依據。 | |||
總分(100分) |
表2
考評內容 | 考評指標 | 考評說明 | 縣級自評 | 省級考評 | 中央抽查 | 備 注 |
(一)項目組織(16分) | 1、組織領導(6分) | 1、制定了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得2分。2、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或縣人大批准,得2分。3、建立了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得2分。 | 以請示、檔案、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 |||
2、統計與總結(4分) | 1、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時報送總結報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 | 以統計數據、總結報告為依據。 | ||||
3、信息與宣傳(6分) | 1、及時上報重點縣建設信息並獲省財政廳或水利廳採用,得4分。2、在地市級以上媒體有報導,得2分。 | 以正式刊發的信息和報導為依據。 | ||||
(二)項目管理(34分) | 4、申報材料(8分) | 1、項目申報材料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得2分。2、項目申報材料經省級評審為優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別得6分、4分、2分。 | 以申請材料報送時間和省級評審結論為依據。 | |||
5、工程建設(12分) | 1、按年度建設方案計畫進度,如實完成各項建設內容的100%、90%、80%、70%、60%,分別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2、實際建設內容與建設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經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准調整的建設內容除外)。 | 以經批准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及實際抽查情況為依據。 | ||||
6、項目驗收(4分) | 1、按有關要求及時組織驗收,且驗收合格,得4分。2、未按時完成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分。 | 以竣工驗收報告和結論為依據。 | ||||
7、管護機制建設(6分) | 1、已落實管護主體和建立運行管護制度的項目超過80%、70%和60%,且運行管護效果良好,分別得6分、4分和2分。2、已落實管護主體和建立運行管護制度的項目不足60%,或運行管護效果較差,不得分。 | 以管護組織建立的相關制度和隨機抽查情況為依據。 | ||||
8、農民籌資投勞(4分) | 1、農民籌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且籌資投勞符合“一事一議”等政策要求,得4分。2、農民未籌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或籌資投勞不符合“一事一議”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 以農民“一事一議”相關材料為依據。 | ||||
(三)資金管理(30分) | 9、縣級資金投入(6分) | 1、縣級財政安排了小型農田水利投入,得4分。2、縣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投入達到中央和省級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 以各級財政撥款檔案為依據。 | |||
10、縣級資金整合(14分) | 1、重點縣制定的資金整合計畫全部落實,得8分。2、重點縣整合資金規模占年度總投資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別得6分、4分和2分。3、重點縣制定的資金整合計畫未全部落實,本項指標不得分。 | 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項目申報檔案、縣級財政撥款檔案為依據。 | ||||
11、資金監管(10分) | 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規範,未發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得10分,否則不得分。 | 以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為依據。 | ||||
(四)實施效果(20分) | 12、改善農業生產條件(10分) | 考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6項預期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按實現程度計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復和新增灌溉面積2分、改善灌溉面積2分、增加補灌面積1分、恢復新增和改善排澇面積1分、年新增節水能力2分,每完成1項取得該項分數,未完成項不得分。 | 以經批准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的預期效益指標為依據。 | |||
13、增加農業生產能力(10分) | 考查增加農業生產能力的2項預期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按實現程度計分。其中:年新增糧食生產能力5分、年新增經濟作物產值5分,每完成1項取得該項分數,未完成項不得分。 | 以經批准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的預期效益指標為依據。 | ||||
總分(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