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等精神,制定《浙江省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9日由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以浙財農〔2012〕1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分配、使用與管理、監督與檢查、附則5章21條,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利廳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2〕1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局(寧波不發):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辦發〔2011〕115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田水利建設,規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辦發〔2011〕11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是指各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比例計提,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與維護的資金。
第三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項目支出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計入庫情況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後併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各地編報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報批立項,並提供項目可行性說明、項目立項批准檔案、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等資料。
第七條 各地按規定比例上繳省級統籌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以下統稱省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按項目補助和按因素切塊下達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按項目補助的省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主要安排用於重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省級給予適當支持;按因素切塊下達的省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主要安排用於重點項目之外的其他農田水利建設及農田水利設施維護,省級切塊資金由地方按照當地“十二五”農田水利規劃建設任務,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自行組織實施,確保農田水利建設各項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第八條 按項目補助的省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根據各重點項目有關政策和要求進行申報、審核和補助。
第九條 按因素切塊下達的省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根據各地農田水利建設任務、年度農田水利計畫投資、上一年度農田水利計畫投資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上繳省級的統籌資金和各地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納入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管理。
第十條 按因素法分配重點考慮各地農田水利建設任務和地方財力。對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農田水利標準化縣年度考核不合格、農田水利項目資金經查實存在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不予分配該部分資金。各項因素分配比重為:
各地農田水利建設任務占30%。根據各地列入省水利“十二五”發展規劃中的農田水利投資並結合省政府下達到各地的農田水利標準化縣建設目標任務確定。
各地財力狀況占30%。根據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類別檔次確定。
農田水利年度計畫投資占15%。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的原則,鼓勵各地提前完成規劃內的項目,具體根據各地上報的年度農田水利計畫投資確定,年度農田水利計畫必須在各地“十二五”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內。
上一年度農田水利計畫執行和資金檢查情況占15%。各地上報的上年度農田水利計畫和資金使用實際執行情況;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項目、資金檢查情況。
上繳省級的統籌資金占10%。按照“多繳多還”的原則,根據各市、縣(市、區)上繳省級統籌資金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於上一年度8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農田水利年度計畫(包括維修養護計畫,按項目類別報送)投資檔案。
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因素將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地;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資金額度,及時將資金落實到上報的年度計畫內的具體項目,並將計畫下達和資金撥付檔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範圍:
(一)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田間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的新建、修復、續建、改造;
(二)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
(三)發展節水灌溉,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技術;
(四)圩區整治;
(五)大中型灌區泵站改造;
(六)農村灌排河道整治;
(七)小型水庫建設加固等;
(八)上述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實行大宗物品政府採購制,資金支付統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按確定的建設內容和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原則,實行專賬核算。
第十五條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要及時細化和最佳化施工方案,強化施工組織與協調,加強工程進度管理、計畫管理和財務管理,嚴格按計畫執行;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規定的程式及時撥付項目資金,加快支出進度。
第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按同級財政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決算編制的要求編制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併入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同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在部門決算中反映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支出情況。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公開透明,實行公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將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受益區民眾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門要及時掌握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切實加強對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1.資金是否存在用於計畫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2.資金是否按進度撥付到位;
3.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
4.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會計核算是否規範。
第十九條 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取消申請下一年度省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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