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長沙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發〔2011〕27號)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全縣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發〔2011〕27號)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採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縣地稅局負責徵收,繳入縣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縣財政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縣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縣財政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縣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照上級檔案要求,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縣5:5比例分成。
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餘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縣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縣水務局根據縣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縣財政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縣財政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縣水務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
第七條縣財政、發改、審計、水務等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縣財政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將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縣財政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縣國土、地稅、交通、水務等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27號)檔案規定,《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全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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