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檔案,發布日期為1997-10-1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97]81號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省建立省、市(地)、縣(市、區)三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畫、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設基金。
第二章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第四條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德州、臨沂、濱州、聊城、菏澤。有重點防洪任務的縣級城市,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確定。
第六條按各級各類企業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一)第二產業的各類生產性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
(二)第三產業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徵收;金融、保險部門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徵收;
(三)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
第三章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方法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向各級各類企業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
第八條屬省及省以上收入範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市地級收入範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市地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屬縣級收入範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50%納入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30%繳入市地級水利建設基金,2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按以上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
第九條負責水利建設基金代征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並可按實際完成的徵收金額提取2%作為管理費。
第四章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設規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畫撥付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大型和少數重點中型水庫水利工程防汛歲修、工程維護,省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市地和縣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本地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於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徵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山東省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計委、水利廳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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