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1998年12月1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1998〕68號重新印發《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分總則、徵收範圍和標準、徵收辦法和執行機關、免徵範圍、管理使用、附則6章25條,由陝西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省,自1998年11月1日起實行。1997年12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陝政發〔1997〕5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1998〕68號
  • 印發時間:1998年12月16日
  • 施行時間:1998年11月1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印發《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陝政發〔1998〕6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財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覆意見,省政府對《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作了修訂。現重新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事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防洪保全、重點水利工程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征管工作,務必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收繳入庫。
二、 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陝政發〔1997〕57號)檔案規定徵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繳的部分,仍按原規定如數補繳;對欠繳和拒絕繳納水利基金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執行扣繳和處罰。
陝西省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16日

實施細則

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和財政部《關於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綜字〔1998〕1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地(市)、縣三級水利基金組成,主要用於防洪保全、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事業和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地方各類企業、中央駐陝單位、“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在職職工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基金徵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搞好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水利水患意識和水利基礎產業觀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 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從各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徵收3%。應提取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的在職職工,其月均工資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非本村集體單位和個人徵用專業菜地、水澆地、水田和旱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每畝分別一次性徵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標準的三分之一徵收。
第八條 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8‰,銀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收入的1‰徵收。各單位繳納的水利基金可計入成本。
第九條 地(市)、縣水利基金的來源
(一)國有土地出讓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務的城鎮,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納入水利基金,這部分基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工程建設;
(三)省級水利基金返還部分;
(四)其他。
第三章 徵收辦法和執行機關
第十條 非農業建設征(占)用耕地應繳納的水利基金,由各級農稅部門負責徵收,其餘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中央駐陝和省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包括省屬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經濟實體、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在職職工應繳納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或駐各地市徵收處負責徵收(未設徵收處的地市由當地地稅局徵收);金融、保險及省級非銀行金融機構、鐵路、地方民航、電力企業和高等級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應繳納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門匯總向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繳納;納入省財政預算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財政部門提取或劃轉,其餘各項政府性基金由同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省上管理的“三資”企業由省地稅局涉外分局徵收。
第十一條 水利基金由財政專戶管理。各徵收機關徵收和劃轉的基金一律就地繳入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上劃省國庫財政預算外存款戶(0206—12為地稅局直屬局系統徵收專戶;0206—13為地稅系統徵收專戶;0206—15為農稅部門徵收專戶)。
第十二條 各徵收機關徵收水利基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水利基金繳款憑證。水利基金繳款憑證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 水利基金按月徵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庫。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級各類企業中的在職職工按規定於當年6月底前由單位財務部門代扣,與單位繳納的基金一併繳庫。
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併入水利基金。對拒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部門可持“專用扣繳通知書”通知當地銀行扣繳。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切實向徵收機關提供資料、報表,不得弄虛作假。對隱瞞收入、轉移資金、故意少繳,不按規定繳納或拖延繳納的,由徵收機關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水利基金的繳納、報解和入庫由各級國庫和各專業銀行辦理。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徵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免徵範圍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水利基金:
(一)關、停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於360元的職工;
(三)農田灌溉水費收入;
(四)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事業、企業單位和殘聯管理的事企業單位的收入;
(五)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省政府批准減免的專項基金(資金)和收費;
(六)其他經省政府批准減免的項目。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 水利基金由省財政廳商省地稅局按省政府確定的任務下達徵收計畫。省對地(市)實行按比例返還的辦法,即:省到年終以地(市)實際入庫數按規定比例向地(市)返還,其中計畫內入庫數給地(市)返還25%,省上集中75%;超計畫入庫部分全部返還地(市),並適當給予獎勵;對未完成徵收計畫的地(市),將通過財政預算如數扣回,並減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水利基金省級集中部分的80%用於防洪保全、重點水利建設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產性科研;20%用於其他農業基礎建設。
第十八條 徵收機關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財政廳按各地(市)和省地稅直屬分局上繳省庫金額的5%計提勞務費,用於支付基層徵收管理人員的勞務報酬和獎勵,其中徵收部門70%, 財政部門30%。對超額完成任務部分全額返還地(市)後,其超額返還部分由地(市)按8%計提勞務費。省、地(市)財稅部門的業務費分別按入庫額的0.5%計提結算。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地稅部門必須於次月10日前逐級向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送基金徵收進度月(年)報表,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繳情況。
第二十條 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級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及其他農業基礎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撥付資金。水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水利基金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進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門向同級計畫部門報送年度基金安排計畫建議意見,由計畫部門審核綜合平衡後,統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財政部門對計畫部門確定的基金使用計畫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地(市)、縣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水利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等部門制定下達。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8年11月1日起實行。1997年12月25日省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陝政發〔1997〕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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