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分類: 水利 ; 政府令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 2012年07月03日

名 稱: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文 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主 題 詞: 水利建設基金
  • 索 引 號:000014348/
  • 分類:水利 政府令
  • 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簡介,條例,解讀,相關報導,

簡介

《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抗旱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州)級、縣(含縣級市和按縣管理的區,下同)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包括:
(一)從省級收取的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中提取3%;
(二)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每年定額提取8000萬元;
(三)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數額的5%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六條 市(州)級、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包括:
(一)從市(州)級、縣級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中提取3%;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見附表1)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見附表2)。
第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防汛費、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其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徵收方式和分成比例等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省級收取的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市(州)級、縣級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入本級水利建設基金。
(二)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部門委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代征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戶。
第九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長江、漢江等大江大河主要乾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灌區節水改造工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市(州)級、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市(州)級、縣級資金配套,以及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重點水源工程建設。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等部門和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等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同時廢止。

解讀

7月3日,省長王國生簽署第353號政府令,頒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2011年1號檔案精神,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策部署的又一項重大舉措。
《管理辦法》根據國家三部委檔案精神,規定我省水利建設基金不實行省級統籌資金,而是通過設定省級、市(州)級、縣(含縣級市和按縣管理的區,下同)級不同的水利建設基金來源級次分別徵收,增強了市(州)、縣政府籌集水利建設基金的積極性。
《管理辦法》規定了省級水利建設基金3條來源:一是從省級收取的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中提取3%;二是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每年定額提取8000萬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數額的5%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規定了市(州)級、縣級水利建設基金2條來源:一是從市(州)級、縣級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中提取3%;二是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管理辦法》根據國家三部委檔案的授權,結合全省防洪和水資源現狀,以附表形式列明了我省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城市名單。
《管理辦法》充分考慮到基金來源的差異,按照事權與財權匹配原則,規定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途嚴格按照國家三部委檔案執行,市(州)級、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用途則相對廣泛,用於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市(州)級、縣級資金配套,以及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重點水源工程建設。
《管理辦法》的修訂體現了領導的關懷和支持。2011年9月,李鴻忠書記主持召開省委第九屆160次常委會,聽取並原則同意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加緊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等配套措施的匯報。2011年10月,王國生省長在全省水利工作暨秋冬春水利建設動員部署會議上再次強調抓緊研究制定相關辦法。王曉東常務副省長親自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就相關基金來源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趙斌副省長多次就《管理辦法》的修訂情況聽取省水利廳的專題匯報。
《管理辦法》的修訂得到了市(州)、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理解與配合。省水利廳起草《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代擬稿)》後,由省財政廳牽頭,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等部門向省政府呈報了《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代擬稿)》。省政府法制辦迅速將其列入2012年度立法計畫,啟動立法程式,先後多次書面徵求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州)立法意見。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等部門赴襄陽、荊州、宜昌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市、縣政府法制、財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調研後,對各市、縣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結合全省實際,對《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代擬稿)》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省政府法制辦在武昌召開立法協調會,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等部門參加會議,對修改稿進行研究探討,集思廣益,補充完善。會上,省直相關部門對基金來源渠道、基金開支範圍、徵收管理、資金使用等方面內容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建議。會後,根據所提建議,再次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2012年5月,省政府法制辦委託省水利廳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廉潔性評估。2012年6月25日,王國生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按照《管理辦法》設計的籌集範圍和標準,經測算,全省每年預計籌集水利建設基金17億元,其中省級5億,市(州)級、縣級12億。加上已開徵並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的防汛費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費13億元,全省每年可籌集水利建設基金約30億元。完善水利建設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設投入的重要來源,必將為加快我省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水生態環境,確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相關報導

7月3日,省長王國生簽署第353號政府令,頒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2011年1號檔案精神,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策部署的又一項重大舉措。《管理辦法》規定了省級水利建設基金3條來源:一是從省級收取的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中提取3%;二是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每年定額提取8000萬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數額的5%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規定了市(州)級、縣級水利建設基金2條來源:一是從市(州)級、縣級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中提取3%;二是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修訂得到了市(州)、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理解與配合。省水按照《管理辦法》設計的籌集範圍和標準,經測算,全省每年預計籌集水利建設基金17億元,其中省級5億,市(州)級、縣級12億。加上已開徵並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的防汛費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費13億元,全省每年可籌集水利建設基金約30億元。完善水利建設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設投入的重要來源,必將為加快我省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水生態環境,確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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