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在1998.02.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2.06
  • 實施時間:1997.01.01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市建立市、區(市)兩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財政、計畫、審計、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收取的本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本市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於城市防洪建設的部分;
(三)對第二產業的各類生產性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的部分;
(四)對第三產業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徵收的部分;對金融、保險單位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徵收的部分;
(五)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的部分。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三)、(四)、(五)項規定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
第六條 屬市收入範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各區(市)收入範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本區(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按前款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
第七條 負責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並可按實際完成的徵收金額提取5%的管理費。
第八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大中型水庫保全全及歲修工程,大沽河綜合治理和跨市(區)界河的整治,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鄉鎮、村供水工程建設,重點示範節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庫灌區配套建設,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調度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市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區(市)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本地中央和市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於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確定的水利建設規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年度支出計畫並按工程進度撥付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範圍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屬市的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屬區(市)的納入區(市)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投資主體的劃分以市或區(市)投資額占工程總投資額的比重為標準。市和區(市)投資額各占50%時,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畫、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三條 各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計委、水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利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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