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2012年4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2〕54號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安徽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省,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0年印發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0〕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2〕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2年4月10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2012〕5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第三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
(二)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
(三)新徵用(含劃撥)的各項建設用地,每公頃徵收7500元(每畝徵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下發之前繳納,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四)地方各級政府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五)我省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阜陽市,每年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納入當地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提取和劃轉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各級地方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實行“五五分成”,50%繳入省級國庫,50%繳入同級國庫;省地稅局直屬局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在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劃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財政部門提取、劃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提取劃轉和國土資源部門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213類“農林水事務”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
第七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八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九條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許可權屬於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業務費按實際徵收繳入同級國庫數的5%提取。提取的徵收業務費用於征管中的業務支出、代征費用等開支。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0〕3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