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財政局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文發號:滬府發〔2011〕87號
  •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滬府發〔2011〕8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制訂的《上海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辦法全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第一條 為加快本市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市水利建設基金和區(縣)水利建設基金組成。市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係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及跨區(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養護等。區(縣)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區(縣)範圍防洪、河道治理及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養護等。
第三條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從市有關部門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中提取3%。
(二)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市級收入中提取3%。
(三)從市本級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中提取15%。
第四條 區(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從區(縣)有關部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中提取3%。
(二)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區(縣)級收入中提取3%。
(三)從區(縣)級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中提取15%。
第五條 市和區(縣)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划轉。
第六條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市政府負責安排和市政府批准安排這兩種情形。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城市重要防洪除澇(排水)工程建設;
(二)骨幹河道(湖泊)治理;
(三)流域和區域性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四)農村集約化飲水工程建設;
(五)流域和區域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六)全市性防汛應急度汛。
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暫參照國家相關部門確定的比例,原則上55%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於應急度汛。各部分結餘資金可結合本市實際需要,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區(縣)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區(縣)河道(湖泊)整治;
(二)區(縣)防洪除澇(排水)工程建設和改造;
(三)區(縣)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四)區(縣)農村飲水工程建設;
(五)區(縣)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六)區(縣)防汛應急度汛等。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由市和區(縣)水務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根據獲批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由市和區(縣)水務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水務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的管理,科學評審水利建設基金安排的項目,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對支出結果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將預算安排與支出結果掛鈎,促進資金使用規範和高效。
第十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市和區(縣)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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