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09
【生效日期】1997-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7年9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水辦字[1997]第52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河南省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係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骨幹河道、大中型水庫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市地的灌溉、排澇、滯洪區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中央安排河南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省級配套,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市地、縣境內的中、小河流、水庫的治理、維護和建設,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防汛、排澇、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中央和省安排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市地、縣級配套,以及經市地、縣級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省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省級徵收和分成的養路費、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車輛通行費、公路客票附加費、貨運附加費。
(二)每年省級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總額的3%。
(三)省級分成的從房地產開發、商業、賓館、辦公樓項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
(四)省級分成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徵集的具體辦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的補充通知》(豫政[1994]4號)執行。
(五)省級分成的新購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徵集的具體辦法扔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豫政[1995]44號)執行。
(六)省人民政府徵集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統一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市地、縣水利基金的來源:
(一)從市地、縣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市地、縣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市地、縣徵收和分成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養路費、市政設施配套費、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車輛通行費、公路客票附加費、貨運附加費。
(二)每年市地、縣級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總額的3%。
(三)市地、縣分成的從房地產開發、商業、賓館、辦公樓建設項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由城建部門安排用於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其中:鄭州、開封2個國家重點防洪城市劃出15%;新鄉、洛陽、信陽、周口、漯河、安陽、南陽、平頂山、駐馬店市9個省級 重點防洪城市劃出10%。
(五)市地、縣分成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徵集的具體辦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的補充通知》(豫政[1994]4號)執行。
(六)市地分成的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徵集的具體辦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豫政[1995]44號)執行。
(七)市地、縣人民政府徵集的其他水利建設資金,統一納入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業、賓館、辦公樓項目,按其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資)的1%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省級按市地、縣級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總額的30%分成,餘70%由市地、縣級留成。市地、縣如何分成由市地自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每年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總額提取的3%,養路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國家征地管理費、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根據當年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額以及4項收費或基金收入數額從預算收入中直接劃轉;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公路客票附加費、貨運附加費等7項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根據其收入數額從各級預算外收入中直接劃轉;駕駛員培訓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交通部門負責代征,繳同級財政。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業、賓館、辦公樓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資)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徵收,有關建設單位憑財政部門徵收票據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新購小汽車水利建設附加資金、非農業建設項目征地水利基金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徵集的其他水利建設資金,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七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繳庫劃轉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另行制定。市地、縣水利建設基金的繳庫劃轉管理辦法由市地人民政府參照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本實施意見第三、四條規定的從各個渠道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各級水利和城建部門每年根據水利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設施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畫部門要對納入水利和城市防洪設施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每年年終,各級水利和城建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為了保障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水利建設基金代征部門工作需要,核定提取一定數量的業務費,按規定用途使用。業務費的具體核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多征、漏征和少征。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領導,管好用好水利建設基金,各級政府都要成立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政府的1位主管領導同志負責,吸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確定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審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畫,統一協調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指導下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
各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均應在財政部門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落實水利建設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協調各部門搞好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按計畫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本實施意見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條各市地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省財政廳、計委、水利廳備案。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