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府[1998]1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廣東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優先和加快水利發展,積極籌集水利建設基金,並運用政策,鼓勵和組織社會各界及外資參與水利建設。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省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
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市、縣上繳上述部分。
2.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從其他渠道劃轉的用於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資金。
(二)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市、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的10個項目及市政設施配套費。
市、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下級上繳部分。
2.從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所在城市防洪建設。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佛山、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縣防洪任務較重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3.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從其他渠道劃轉的用於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資金。
第五條 省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另行制定。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參照省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計畫、水利部門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新建防洪、排澇、灌溉、海堤、水文設施建設以及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信息系統基礎設施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達標建設;河流規劃、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的維護;其他經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各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和安全達標建設計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對經濟效益顯著的水利工程項目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可實行有償滾動使用。由用款單位向財政部門辦理有償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畫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在年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徵集水利建設基金後,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減少水利建設資金的投入。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力措施,保證水利建設基金收足、管好、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報上一級財政、計畫、水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