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深圳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8月22日發布,1998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1998]182號
  • 發布日期:1998-08-22
  • 生效日期:199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8]182號
【發布日期】1998-08-2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深圳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經市政府二屆10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998年8月22日深府〔1998〕182號)
第一條為加快水務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我市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深圳建設一流的現代化國際性城市創造良好的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水利基金的決定和《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以及《廣東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政府必須確立優先發展水務的思想,積極籌集水利建設基金,並制定政策,鼓勵和組織社會各界及外資參與水務建設,加快水務發展。
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務建設的專項資金,它由市、區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市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的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等。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區上繳的上述部分。
2、從羅湖、福田、南山、鹽田四個區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3、自1998年至2003年,東深供水擴建三期工程償還我市的投資款每年4250萬元人民幣,全部用於水務工程建設。
4、經市政府批准從其它渠道劃轉的用於水務工程設施建設的資金。
(二)寶安、龍崗兩區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可參照市水利建設基金的辦法執行。
第五條市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務局參照中央及省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另行制定。區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參照市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務部門制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興建防洪、排澇、灌溉、海堤、水文設施以及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信息系統基礎設施等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原有的水務工程安全達標建設;河流規劃、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水務工程的維護;其它經市、區政府批准的水務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各級水務部門根據水務建設規劃和水務工程設施安全達標建設計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水務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對經濟效益顯著的水務工程項目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可實行有償滾動使用。由用款單位向財政部門辦理有償使用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務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係,在年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徵集水利建設基金後,各級政府不得減少水務建設資金的投入。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將水利建設基金收足、管好,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條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報市財政、計畫、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務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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