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7]32號
- 發布日期:1997-09-22
- 生效日期:1997-09-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閩政[1997]32號
【發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計委、水利水電廳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一)從省級有關部門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省級分成的防洪保全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一)從地(市)、縣(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名單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廈門市
(三)地(市)、縣(市)、區收取的堤防維護費、防洪保全基金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點排澇設施的堤防建設和維護;中型以上水利設施基本建設、維護和水毀修復;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防洪自動化、水文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省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項目。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地(市)縣中、小河流的治理、維護和清淤除障;城區防洪工程的建設;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設;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訊及信息自動化系統維護和建設;地(市)、縣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於水利工程的項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治理由省與地(市)縣共同承擔。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計畫委員會
福建省水利水電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