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6年07月06日發布,自1996年07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7月06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7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預算外資金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預算外資金增長較快,對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近幾年來有的地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擅自將財政預算資金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轉為預算外資金,有些部門和單位擅自設立基金或收費項目,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預算外資金不斷膨脹。同時,由於管理制度不健全,預算外資金的使用脫離財政管理和各級人大監督,亂支濫用現象十分嚴重。這些問題不僅造成了國家財政資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亂,而且加劇了固定資產投資和消費基金膨脹,助長了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根據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作出如下決定: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禁止將預算資金轉移到預算外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完善對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隱瞞財政收入,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控制規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財政周轉金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更不得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財政部門尤其不能設定“小金庫”。
二、將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精神,將財政部已經規定的83項行政性收費項目納入財政預算。
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基金(收費)收入要按現行體制及時上繳中央金庫或地方金庫,使用由主管部門提出計畫,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屬於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門按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計畫安排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基金(收費)收支在預算上單獨編列反映,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從1996年起統一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作為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今後要積極創造條件,將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三、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畫(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社會保障基金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專款專用,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國有企業稅後留用資金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繳財政專戶,但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收支統一核算。
四、加強收費、基金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
收取或提取預算外資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式執行。
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畫(物價)部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畫(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及調整應報請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計畫單列市)及其部門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行政性收費中的管理性收費、資源性收費、全國性的證照收費和公共事業收費,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區的地方性收費,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國家法律、法規中已明確的收費,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財政部、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方性法規中已明確的收費,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級財政、計畫(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未按規定報經批准的或不符合審批規定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亂收費行為,必須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行政性收費管理條例》,報國務院審批發布。
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嚴格按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基金立項的申請和批准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為依據,否則一律不予立項。地方無權批准設立基金項目,也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名義變相批准設立基金項目。對地方已經設立的基金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25號)的規定進行清理登記,由財政部負責審查處理,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據管理與監督制度。各部門和各單位在執收時,必須按隸屬關係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五、預算外資金要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自有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財政部門要在銀行開設統一的專戶,用於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對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按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國家機關和受政府委託的部門、單位統一收取和使用的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基金、收費,以及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其中少數費用開支有特殊需要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收支計畫外,可按確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結餘的數額定期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規定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以外,財政部門經同級政府批准可按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
有預算外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確有必要的,也可再開設一個收入過渡性帳戶。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銀行不得為部門和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部門和單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及時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逾期未繳的,由銀行從單位資金帳戶中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六、加強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管理
財政部門要建立預算外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並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內撥款和預算外收入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政部門要在認真審核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年度終了,財政部門要審批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政府審批,在此基礎上,編制包括預算內、外收支的綜合財政計畫。
七、嚴格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嚴禁違反規定亂支挪用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使用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公共事業的基金和收費,以及其他專項資金,要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分期撥付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支出,要按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計畫部門確定的國家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用於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報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房地產等計畫外投資,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
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及時撥付預算外資金,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八、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與處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的稽查制度,並會同人民銀行共同做好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各級計畫(物價)部門要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各級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根據國家政策和巨觀管理的要求,與財政部門協調配合,對同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促進資金的合理使用。
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者,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的,要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同時,要追究有關部門和本級政府領導人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或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違法金額一律沒收上繳財政。同時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對用預算外資金私設“小金庫”、搞房地產等計畫外投資、從事股票、期貨交易和不按規定要求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等違反規定的活動,以及濫發獎金和實物的,除責令追回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外,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處分。
對擅自將財政預算撥款挪作他用或轉為有償使用的,其資金一律追回上繳上一級財政,並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同時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財政、計畫(物價)、銀行等部門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要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違反規定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政府必須重視和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精神,按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12號)要求,立即組織力量對預算外資金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屬於國家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要堅決按規定執行。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設立的收費和基金項目一律取消。今後國家原則上不再出台新的基金。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定期聽取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的匯報,及時解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好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按本決定的要求,認真部署,儘快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在1996年底前將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凡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政策和規定,一律以本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