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對外援助支出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06.24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對外援助支出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8.06.24
- 實施時間:1998.06.2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支出範圍,第三章 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調整,第四章 決 算,第五章 援外項目資金管理,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支出預算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援助支出預算資金(以下簡稱援外資金),是指為執行我國與受援國簽訂的政府間援助協定及經批准的其他援助,由中央預算安排的支出資金。
第三條 援外資金由財政部按預決算制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的援外資金。
第四條 援外資金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應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五條 安排援外資金應結合對外援助任務,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對外簽訂的援助協定金額應與中央預算安排的援外資金相銜接。
第六條 主管部門要建立援外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會人員管理此項資金。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七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我國對外援助主要採用向受援國政府無償贈送、政府貼息優惠貸款、無息(或低息)貸款、項目合資合作等方式。按照上述方式,援外資金具體用於以下支出:
(一)按協定向受援國提供成套項目、一般物資、軍事物資和現匯援助支出;
(二)按協定接受受援國人員來華培訓費,向受援國派遣經濟、軍事、醫療、科技、體育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專業人員工資;
(三)按協定向受援國提供政府貼息優惠貸款的貼息費用;
(四)經批准,在當年援外資金中列支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企業的部分資金(援外專項資金);
(五)按有關規定,主管部門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執行援外任務所支付的管理費和代理費;
(六)經財政部核准,主管部門承擔援外具體任務的出國費用;
(七)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其它對外援助支出和為執行協定而發生的其它支出。
第八條 主管部門的以下開支不屬援外資金支出範圍:
(一)除第七條(六)外,我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間為簽訂援助協定進行談判及簽訂援助協定、參加項目開工典禮、竣工交接儀式所需差旅費;
(二)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購置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文體設施、辦公用品及禮品的費用;
(三)主管部門事業經費和各種基本建設經費。
第三章 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九條 根據財政部的布置,主管部門結合本部門上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援外任務的增減情況,編制當年援外支出預算草案,並於上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預算的收支預測情況,參考主管部門報送的預算草案,編制當年對外援助支出預算草案,納入國家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草案之前,財政部暫按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安排支出,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援外支出預算,除特殊情況外,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財政部批覆主管部門預算。主管部門自財政部批覆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部門的預算。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和預算級次,參照主管部門的申請,分期撥款。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安排使用援外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五條 經財政部核准的主管部門援外支出預算,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追加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或國務院辦理。調減支出預算,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辦理。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本年度預算,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亦不抵扣當期預算撥款。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於每年7月30日以前向財政部報送上半年援外支出預算執行情況表和文字材料。
第四章 決 算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在財政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按財政部布置的統一格式和科目編報本部門援外支出決算。
第十九條 援外支出決算報表的各項數字應當以經核實的基層單位匯總的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以估計數字代替,也不得以領代報和弄虛作假。主管部門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告,並認真地進行財務分析。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和執行援外任務的基層單位編報援外支出決算,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規章制度。對不符合財政規章制度的開支,不予核銷並責令調整。
第五章 援外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援外項目資金可實行預決算制或承包責任制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內部承包責任制的援外項目,按簽訂的內部承包契約價款,由承包單位包乾使用,自負盈虧。超過契約價款,需要補款數額較大的,應由援外招標委員會審定。由於經營管理和違反契約規定造成的損失,不予補款。
主管部門應定期將簽訂的援外項目內部承包契約書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實行承包責任制的援外項目資金,必須單獨記帳,單獨核算,保證項目需要,並接受財政部和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主管部門援外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及執行援外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並執行財政部提出的檢查意見。主管部門應對執行援外任務的單位進行財務監督檢查。
財政部和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援外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巡視。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及執行援外任務的有關單位,如有隨意拖延援外資金撥款,占用、挪用援外資金等行為的,應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及執行援外任務的有關單位應如實向財政部提供所需資料,及時反映援外資金使用的情況。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根據我國與受援國簽訂的政府間援助協定應由我國有關部門收取的受援國支付給援外人員生活費用等收入,主管部門及執行援外任務的單位應積極催收並如數上交財政部,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經財政部批准方可用於補充下年度援外經費。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國與受援國簽訂的政府間協定,積極催收受援國政府到期的無息(低息)貸款或其他債務。對主管部門實際收回的不納入預算管理的無息(低息)貸款或其他債務,應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及其實施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援外資金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