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9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1999年9月27日
  • 性質:檔案
管理條例,修改情況,條例草案,審議結果,

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有效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作用,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政府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派駐本行政區域外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部門和單位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是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對本級預算外資金建立統一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物價、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預算外資金,嚴格支出管理。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按照預算級次進行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預算外資金使用中應對少數民族地區予以照顧。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包括:
(一)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專項資金和附加收入,下同);
(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和下級集中的資金;
(四)其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財政專戶利息收入等。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的設立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和程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未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審批;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
批。省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應嚴格控制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和下級集中資金,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章執行。
第八條 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規定的範圍、標準、程式收取、提取、募集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減免應收的預算外資金。
財政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收入,不得將預算外收入作為預算內收入。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取得預算外資金,必須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票據。未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印製或者監製票據收取的,繳費單位的財務機構不得報銷,繳費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付。
本省票據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統一財政專戶,用於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並根據預算外資金不同的來源和用途,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部門和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必須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帳戶,不得公
款私存、設定帳外帳。
第十一條 部門和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帳戶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開設,該帳戶只能發生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款項,不得發生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未經財政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銀行申請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帳
戶。
經批准設立收入匯繳專用帳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規定時間足額繳入財政專戶。逾期或者未足額繳入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從部門和單位收入匯繳專用帳戶中直接劃轉財政專戶。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預算外資金。
第十二條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當由本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機構集中管理,統一繳入財政專戶。非財務機構不得管理預算外資金。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級財政專戶的集中管理,禁止內設機構多頭設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
(一)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等專項預算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支出結入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也不得將其用於平衡預算。
(二)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開支的預算外資金,應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開支;用於公用經費的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實撥付。
(三)用於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應事先經財政部門審查其資金來源,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立項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等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應根據設立該項目的用途安排使用;確有結入的,財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財政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統籌調劑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農業、教育、科技財政預算支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增長比例的,財政部門不
得對該部門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統籌調劑。
第十六條 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部門和單位可在銀行設立或者指定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該帳戶用於接納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核算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
第十七條 銀行對財政部門批准的支出款項,應當及時解付到位,不得壓匯壓票。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收到部門和單位提出的用款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並按收入繳戶進度和支出計畫在3日內撥付資金,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並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內撥款和預算外收入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應單獨編列。支出計畫應以依法取得的收入為基礎,禁止
少報多支、套取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在審核本級各部門和單位預算外收支計畫和決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加強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管理,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對預算外資金項目與帳戶設立、票據使用、收支執行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亂收、亂支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核工作,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
監察部門依法查處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中的各種違紀行為。
銀行依法做好預算外資金專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部門和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數字真實、內容完整的報表以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人
大主席團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物價部門責令將違法金額限期退還原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上一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未取得違法金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越權審批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或者標準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徵收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金額,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財務機構管理預算外資金的;
(二)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帳戶的;
(三)截留、坐支預算外資金的;
(四)擅自處理專項預算外資金結餘的。
第二十八條 將預算外資金轉設帳外帳、公款私存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將違法金額收繳同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賣、轉讓以及違反規定印製、銷毀和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沒收違法票據,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金額的,沒收違法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放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或者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沒收違法資金和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將專項預算外資金用於平衡預算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收繳其違法違規資金;對直接責任人,依據情節輕重,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拖延、拒絕部門和單位的用款申請以及內設機構多頭開戶的,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條例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議對《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一致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第10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文字簡潔,條文清楚,內容可行,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財經委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9月22日,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第38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新修改稿),並建議將草案新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中“部門和單位”的表述應與國務院1996年29號文一致起來,改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規定,在預算外資金使用上對少數民族地區應有所照顧。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總則第五條中專門增加了一款,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預算外資金使用中應對少數民族地區予以照顧。”(草案新修改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項前面加上“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幾個字。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六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現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較多,繳費單位和個人難以弄清哪些是應當繳的,哪些是地方和部門擅自設立的。為此,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項中增加了省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條)
五、有些委員提出,“小金庫”不是法律語言,“帳外帳”實際上包含了“小金庫”,建議修改。根據這個意見,我們刪除了有關條款中的“小金庫”三個字。(草案新修改稿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六、有的委員和市縣列席人員提出,對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應根據設立該項目的目的安排使用,同時提出對其結餘部分,規定按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統籌調劑使用,與目前各地的實際不相符,建議與國務院1996年29號文的規定一致起來;還有的委員提出,對農業、教育、科技等三項投入未達到法定增長比例的,不能對該部門進行調控。綜合上述意見,我們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修改為:“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應根據設立該項目的規定用途安排使用;確有結餘的,財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財政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統籌調劑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農業、教育、科技財政預算支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增長比例的,財政部門不得對該部門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統籌調劑。”(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中規定的資金撥付時限為“7日”,太長了,建議改為“3日”,不能影響用款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該條修改為“財政部門收到部門和單位提出的用款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並按收入繳戶進度和支出計畫在3日內撥付資金,不得推諉、拖延。”(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八條)
八、有的委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中“支出計畫應以收入為基礎”一句修改為“支出計畫應以依法取得的收入為基礎”。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九條)
九、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主要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罰,考慮到資金來源問題,處罰數額應小一點;還有的委員建議刪除該條中“對越權審批或者調整收費標準”一句。按照上述委員意見,我們刪除了該句,並將處罰數額由“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修改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十、有的委員提出,對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直接責任人,即使沒有造成損失的,也應給予行政處分,建議刪除“造成損失的”一句。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對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多頭開戶的應給予處罰。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十二、有的委員提出, 依據本條例所取得的罰沒收入管理應予以明確。根據委員意見,我們專門增加了一條,即:“依據本條例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十三、有的委員提出,鑒於我省過去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較多,為了確保本條例通過後順利實施,應明確本省過去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條款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按照上述意見修改的草案新修改稿已印發,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到1997年我省預算外資金的總量已超過100億元大關,相當於當年我省財政預算內收入一半左右,規模龐大的預算外資金已成為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的重要來源。加強和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特別是依法管理預算外資金,對於整頓經濟秩序,健全財政職能,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促進地方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國務院1986年頒發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6〕44號),1996年又下發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決定》精神,省人民政府先後發布了《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1994年省政府第52號令)、《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1994年省政府第53號令)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鄂政發〔1998〕15號);各市州縣也相繼出台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專門檔案。近幾年來,省政府把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作為振興湖北財政經濟的一項大事來抓,連續四次召開了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議,有力地推動了這項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檔案要求,我省按照“國家所有,政府調控,財政管理”的思路,對預算外資金實行了統一上繳財政專戶、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的管理辦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1998年,全省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達到93.5億元,占預算外資金總量的87.9%,其中用於安排行政事業支出51億元,各種專項建設支出32億元;地、縣兩級普遍實行了綜合財政預算,省級在部分單位進行了試點,通過編制和執行綜合財政預算,各級政府共調劑使用預算外資金結餘4.15億元。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普遍加強和不斷深化,有效緩解了財政供求矛盾,增強了各級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為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政權建設提供了財力保障,同時也淨化了社會經濟環境,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得各級政府和廣大民眾的擁護和支持。
但是,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僅靠行政推動是不夠的,根本的是要加強法制建設,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當前,我省預算外資金管理還沒有一套較完整的法規,現有制度規定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又比較低,實際工作中管理難、執法難、處罰難的矛盾比較突出。由此造成我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反映在:一是認識不到位。一些部門和單位囿於傳統觀念的影響,仍然把預算外資金視為部門和單位自有資金,沒有真正樹立預算外資金是財政性資金的觀念,給財政管理和監督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二是管理不到位。一些部門和單位不按規定將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不按規定編報收支計畫,不按規定合理使用資金,存在截留、坐支、挪用預算外資金的現象。因為專戶管理不到位,使得預算內收支和預算外收支相互脫節,預算內外財力不能統籌安排,造成財政性資金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同時也帶來了部門之間支出分配上的不公。三是管理不規範。少數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票據,加重企業和農民負擔。一些地方不分資金性質、不按預算級次實行預算外資金全額調控,挫傷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少數單位內部財務不統一,銀行帳戶過多過濫,甚至私設“小金庫”,成為滋生腐敗現象的根源。四是執法執紀不嚴。由於法規依據不足,執法手段不硬,導致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乏力,不能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實施有效的制裁。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深化,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調整和規範。
我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起步較早,許多方面已經走在全國前列,曾多次受到中央有關部門的肯定和好評,而在立法上卻落後於其他省份。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湖南、河南、河北、遼寧、黑龍江、內蒙、新疆、青海、寧夏、甘肅、陝西、山西、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16個省份出台了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而且立法的效果很好。還有一些省份的立法工作正在進行中。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省業已形成的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好局面,促進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階,儘快制定並出台一個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法規,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1997年全省第三次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議上,省政府提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要實現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的工作目標,並相應提出了加快預算外資金管理立法、制定出台《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意見。此前,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以及財政部下發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為制定《條例》提供了充足的政策依據。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財政廳及時成立工作專班,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近五年來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進行了認真、全面、系統的總結,吸取了我省管理預算外資金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同時收集並借鑑了全國一些省份制定“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有關地方性立法資料,在此基礎上,依據國務院《決定》精神起草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經過全省第四次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議討論修改後,於1998年8月將《條例(草案)》送審稿正式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規定程式,在部分省直單位和地市縣徵求了意見,並就有關條款進行了協調,進一步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本《條例(草案)》。1999年2月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此《條例(草案)》,決定提交省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五章39條,對適用範圍、管理原則、收支管理、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現對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預算外資金的性質和管理範圍。《條例(草案)》依據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並按照是否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界定了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範圍。具體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二是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三是按國家規定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項基金、附加收入;四是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和其他資金;五是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專項資金。《條例(草案)》還同時規定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政府及其部門行為的規範,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分配原則。《條例(草案)》未按國務院《決定》將鄉統籌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範圍,是因為《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92號令)和《湖北省農民負擔條例》作了另外的規定。
(二)關於預算外資金的立項及標準的審批管理。《條例(草案)》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減輕企業、農民負擔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嚴格了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明確規定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這對於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治理亂收費、改善經濟運行環境將起到重要作用。
(三)關於預算外資金管理方式。《條例(草案)》規定:“預算外資金按照統一政策、分級分類、量入為出、財政專戶管理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統一財政專戶,用於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核撥。”這種規定,與現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是一致的,體現了一級政府一級財政和統一政府財權的要求。同時,將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變了過去單位自收自支、收支一體的做法,這是財政部門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一項有效措施。
(四)關於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條例(草案)》根據國務院《決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對預算外資金支出作出了區別資金性質實行分類管理、按照預算級次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的規定。實行分類管理,主要是考慮到某些收費具有特定用途,需要專款專用,目的在於調動部門發展事業的積極性;實行綜合財政預算,主要是基於預算外資金是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政府統一預算進行統籌安排,目的是為了提高預算內外資金的整體效益。我省多年的綜合財政預算實踐也證明,此項改革是可行而有效的,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將有助於這項改革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
(五)關於預算外資金結餘調控。《條例(草案)》規定:“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結餘,財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按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1)它體現了國家對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2)它是政府利用財政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一個手段;(3)它有利於公平部門和單位間的經費開支水平。由規定本身還可能看出,《條例(草案)》對預算外資金調控進行了嚴格限制,一是只有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結餘才能調控,專項資金收支結餘仍要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二是調控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要按照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因此,該項規定的實施,不僅不會影響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相反還將有助於改變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不分資金性質先切一刀”的做法,使各級政府對預算外資金的調控步入規範化的軌道。
(六)關於預算外資金收支監督檢查。《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組織領導的同時,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各級財政、計畫(物價)、審計、監察、銀行以及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除了採取經濟處罰措施外,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這不僅為健全預算外資金收支監督檢查機制奠定了基礎,而且將從根本上解決我省預算外監督管理無法可依、執法不嚴的問題。
(七)關於財政部門的權利與義務。《條例(草案)》在明確財政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的同時,也強調了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各項服務工作,及時撥付資金,保證單位正常用款。這有利於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樹立服務觀念,將嚴格管理與優質服務統一起來。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6月1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對《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我省預算外資金數額很大,收支管理急需規範,制定管理條例很有必要;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省財政廳一起,按照委員們的審議意見以及立法顧問組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然後,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徵求意見,並將修改建議及時以《調研與信息》向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反映。
為了切實提高預算外資金管理的立法質量,根據主任會議的要求,8月3日至6日,在劉榮禮副主任的帶領下,財經委員會分成兩個組到省教委、公安廳、交通廳、農業廳等16個部門座談了解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8月中下旬,又分別赴新疆、內蒙、雲南等省區考察學習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與立法的經驗。(調查報告與考察報告另發)
9月3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議,根據各方面匯集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財經委員會認為,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所有權歸國家,調控權歸政府,管理權歸財政。目前我省預算外資金規模近100億元,相當於全省預算內收入的三分之一,規模龐大的預算外資金已經成為我省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但從另一方面來看,當前我省預算外資金管理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有少數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比較混亂,有的甚至公款私存、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有的違反規定亂收費,有的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隨意調控等等。因此,為了加強和規範管理,合理使用財力,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推動我省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將我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儘快出台我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財經委員會在審議時,著重就常委會委員們審議時提出和省直有關部門反映的幾個問題,即一要把預算外資金的範圍界定清楚;二要把預算外資金的源頭控制住,堅決制止各種亂收費;三要嚴格支出管理,防止少數部門和單位濫發錢物,滋生腐敗;四是財政部門要加大服務力度,提高辦事效率等,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並建議將這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現就審議修改的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市州提出,條例中應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的主管部門,同時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與第六條的內容進行合併。按照上述意見,我們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財政部門是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鄉級以上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預算外資金建立統一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預算外資金的範圍應明確,該包括進來的一定要納入,不能漏掉;同時,對預算外資金要嚴格審批制度,堅決把預算外資金的源頭控制住。按照委員意見,並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我們在條例草案中把預算外資金收入概括為四個方面:一是各種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政府性基金,含專項資金與附加收入;三是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和下級集中的資金;四是其他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同時,強調這四個方面的收費項目設立和標準制定只有國家和省兩級,省一級收費項目的設立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一定要從嚴控制,省以下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都無權設立項目和制定標準。(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鄉統籌收入是否也應該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關於鄉統籌是否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的問題,我們建議暫不納入條例的管理範圍為宜。一是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與1996年發布的《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對鄉統籌是否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的規定不一致;二是目前國家正在一些地方將鄉統籌作為費改稅進行試點,從發展趨勢看,費改稅是一個方向。
四、有的委員提出,應嚴格預算外資金的收入管理,嚴禁公款私存、設立帳外帳以及“小金庫”等。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了這一內容,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設立了處罰性條款。(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十八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財政部門及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收入;還有的委員提出 ,按國家規定的預算外資金該收的必須到位。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規定:財政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收入,不得將預算外收入作為財政預算收入;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應收的預算外資金。(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六、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不得對專項資金進行調控;對部門和單位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結餘,要視其情況,規定一定的比例進行調控,同時還要限制其用途。按照上述意見,我們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部門和單位除專項資金以外的預算外資金結餘,財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統籌調劑使用。統籌調劑資金主要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現在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交到財政後,使用較困難,應對財政部門的行為進行規範。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專門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和單位用款申請方面作出了具體的時間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中設立了處罰性條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
八、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 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主要規定各級財政部門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責,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屬於對政府具體行政事務性規定,建議刪去這三條。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已作了刪除。
九、有的委員提出,應強調財政部門搞好服務工作。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專門增加了一條,即:“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十、有的委員提出,對未按規定批准的收費,一律取締,對違法收入,該退還的一定要退還,退還不了的,全部沒收,上繳財政。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就越權審批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或者標準、擅自調整收費範圍和標準、徵收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等行為作出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一章寫得較籠統,應細化與前面的條款對應,處罰資金要有量化規定。還有的委員提出,有些只規定了對事的處罰,而沒有涉及到對人的處罰,應將處罰落實到直接責任人。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對法律責任一章中的五條作了相應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十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規定沒有必要。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我們還對條例草案作了些文字修改以及條款順序的調整。條例草案按照上述意見修改後,由原來的三十九條減少為三十五條。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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