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4-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賈志傑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社會資金綜合平衡,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以及中央駐鄂的有預算外收支活動的各級國家機關(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企業,下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計畫、審計、物價、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各類銀行,應按照職責分工,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
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不改變資金的原使用權和資金性質。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按規定在國家預算以外集中的企業、事業收入等;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各項經營服務性收入,經批准設立的各種專項基金,以及其他各種雜項收入;
(三)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提留使用的各種專項資金;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其他各種收入和專項資金。
第六條凡需增設預算外資金的具體項目,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逐級上報財政部批准。
第七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預算外資金,由擁有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不包括其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財政部門對其收支活動進行統計分析,政策引導。
除上款規定範圍外,其他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都必須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全額交存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存。
第八條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的,其資金來源經財政、審計部門審查同意後,必須全額存入財政在建設銀行開設的自籌基建專戶。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以上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中,凡規定有關單項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按系統上解或全額上交至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者,不改變其上解或上交方式和比例關係。但是,省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必須將所收款項全額交存省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各級留存的部分,必須全額交存同級財政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
第十條各單位存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按國家規定計付利息,並歸存入單位。
第十一條凡擁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稅費,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認購各種國家債券的任務。
第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劃清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界限、範圍。凡屬預算內的資金,必須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凡屬預算外的資金,必須納入預算外管理。對既不納入預算內管理,又不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資金,一律按“小金庫”處理,沒收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的撥付使用
第十三條各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預算外資金使用用途的規定,禁止巧立名目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各單位需使用預算外資金,由單位按季或分月報送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予以撥付。緊急情況下需要用款的,可隨報隨撥,亦可先撥付後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保障各單位合法的用款需要。除對緊急情況下的用款需要隨報隨撥或先撥後辦手續外,單位按季或分月報送的支出計畫,必須保證用款單位用款周期之間的相互銜接。
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用途的用款申請,有權予以否定。
第十六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款項,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當由計畫部門審批的,應報計畫部門審查批准,財政部門據以撥款。
第十七條銀行對業經財政部門批准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款項,必須在三日內全額撥付。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壓匯壓票。
各單位在銀行提取現金的,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規定。
第四章 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的管理,其他內設機構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均不得管理此類資金,亦不準在銀行設立帳戶。已經管理和在銀行開戶的,必須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移交資金管理權和註銷銀行帳戶。
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充實預算外資金管理專職人員,保證此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各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應納入同級綜合財政計畫,進行綜合平衡。
各級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屬省統收統支的項目,由省財政部門在進行上述工作中統籌處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儲戶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按財政部的規定進行短期融通,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但融通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項目、標準、提留比例和使用範圍、開支標準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的,應予制止、糾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尚無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其行為標的額處以20%以下罰款。已獲非法收入的,予以沒收。罰沒款項可從其預算外資金中扣繳,亦可從其預算經費中扣減: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預算外資金收入的;
(二)擅自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未經批准自行收費,或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或提高提留比例的;
(三)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開支範圍,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獨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依照本辦法所獲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有關單項預算外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省各級關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