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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轉貸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省計委1998年9月9日)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轉貸國債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轉貸國債資金的效益,拉動本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百分之十二的經濟成長目標,根據財政部“關於制發《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8〕267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轉貸國債資金要堅持政府負領導和協調責任,主管部門負監督和管理責任,項目法人負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三條轉貸國債資金應定向用於以下方面的建設項目:(一)農林水利建設;(二)交通建設;(三)城市環保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四)農村電網改造與建設;(五)國家明確的其他建設項目。轉貸國債資金要考慮安排上述項目中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建設項目所需的地方配套資金。
第四條轉貸國債資金要直接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國家已下達投資計畫並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的,不得調整,若確需調整,必須上報國家批准;國家已下達投資計畫尚未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的,由省計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及項目的省直主管部門按國家確定項目的原則迅速提出分解方案。省計委要儘快將國家計畫轉發和分解下達,省財政廳要儘快撥付資金,省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儘快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債資金(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的國債資金和轉貸地方的國債資金)不得用於歸還工程欠款、沖抵地方應落實的配套資金和消費性支出。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精心組織施工,加快建設進度,力爭年底形成工作量達到60%以上。使用國債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一般設備及材料採購要在全省範圍內進行招標,地市之間不得封鎖,關鍵設備及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本省的產品和工程施工單位。
第二章 項目計畫的下達和轉貸規模的確定
第六條國家已下達投資計畫並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的,省各主管部門、地市州計畫、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項目建設單位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在建項目要把資金安排落實到具體建設內容;新開工項目要加快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優先安排能形成工作量的子項目工程建設,並明確進度要求。對國家已下達投資計畫尚未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的,各級計畫、財政部門應根據上述確定項目的原則、轉貸國債資金的用途和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力可能,提出本地區利用轉貸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由計畫部門牽頭選擇),對每個項目的建設情況、申請轉貸國債資金額度、資金使用和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最後經當地政府審核後,並對每個項目逐個明確表示承諾或不予承諾的意見,報省計委、省財政廳。省計委、省財政廳會同項目的省主管部門對各地市州上報項目進行審查、分解,經綜合平衡後,由省計委下達分解投資計畫。
對省主管部門直管單位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主管部門對項目還款能力進行審查並由省主管部門提出是否承諾的意見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計委。
第七條根據國家、省政府審定的各地市、省各主管部門利用轉貸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省財政廳與各地、市、州人民政府或項目的省主管部門簽訂轉貸協定。轉貸協定包括轉貸資金的使用項目、項目行政隸屬關係、轉貸額度、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責任等內容。轉貸協定抄送省計委。
第八條利用轉貸國債資金的項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或業主責任制,並由各級計畫、財政部門和項目的省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計委和省財政廳。
第三章 轉貸國債資金的撥付、使用和償還
第九條各地使用轉貸國債資金的項目,由地、市、州財政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代表,負責對省財政廳的還本付息工作;省主管部門直管單位的項目由省主管部門負責對省財政廳還本付息。
轉貸國債資金的還款期限為10年(農村電網還貸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寬限期為10年),年利率為5%。轉貸國債資金從省財政廳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各級財政部門、項目的省主管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財政廳還本付息。
第十條轉貸國債資金撥付堅持效率原則,儘量減少中間環節,直達項目建設單位。各地市州財政總預算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轉貸國債資金專戶。省財政廳根據轉貸協定,將轉貸國債資金分批、及時、足額撥付到各地、市、州財政總預算在銀行開立的轉貸國債資金專戶。
省主管部門直管單位的項目,其轉貸國債資金先由省財政廳直接撥款到項目的省主管部門在銀行開立的轉貸國債資金專戶,再由主管部門迅速將資金落實到項目。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的基建財務管理機構應根據轉貸協定、建設項目利用轉貸國債資金協定、項目進度和有關單位的申請向同級總預算開具用款通知單,總預算根據基建財務管理機構開具的通知單將轉貸國債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或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的同級財政部門,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管理程式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
對省主管部門直管單位的項目,由各項目的省主管部門分月提出用款計畫,經省財政廳審查確認後開出撥款通知單辦理撥款。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轉貸國債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建設項目利用轉貸國債資金協定確定的用途使用轉貸國債資金,並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年度終了後15日內,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向省財政廳報送項目使用轉貸國債資金的情況。
省主管部門直管單位的項目由省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報送項目使用轉貸國債資金的情況。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計畫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提前做好轉貸國債資金還本付息的準備工作,簽訂契約時必須註明還款來源,以保證到期按時足額歸還轉貸國債資金本金和利息。歸還轉貸國債資金本金、利息的資金來源包括:(一)項目實施單位用收益歸還的轉貸國債資金本金和利息;(二)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等資金(含統籌基建、城建資金等);(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水利基金、公路養路費等);(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建設的部分;(五)其他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計畫、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按協定使用轉貸國債資金並注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歸還本息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本省各級財政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其項目主管部門轉撥、使用、歸還轉貸國債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的重點放在各級財政部門、項目的省主管部門是否按協定將轉貸國債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有無截留挪用轉貸國債資金、是否及時足額還本付息方面。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對截留、挪用轉貸國債資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撥轉貸國債資金外,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對地、市、州到期不能歸還轉貸國債資金本金和利息的,省財政廳將如數扣減對該地的稅收返還。
省主管部門直管單位的項目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的,省財政廳將如數扣減該省主管部門的事業費、往來結算資金、各項收費基金及年度基建投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