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財政局

遠安縣財政局是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設立遠安縣財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安縣財政局
  • 檔案:遠發〔2010〕7號
  • 主要職責: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辦公室
地理位置,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將菸葉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二)將縣國家稅務局對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縣財政局。
(三)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健全工作機制,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強化財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制度體系,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縮小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六)強化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反財政紀律行為。
(七)改革完善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縣級和鄉鎮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加強對鄉鎮財政管理和村級財務會計管理的指導。
(八)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健全財政支出績效考核和跟蹤問效制度。
(九)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職責。
(十)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1、擬定和執行全縣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縣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級與鄉鎮、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擬定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執行全省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規章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規章制度的制定;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3、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上級撥款和縣級財政收支;會同物價部門審批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參與審批行政事業單位事業性收費標準;負責承辦有關政府性基金審批的事項;管理縣級預算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4、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非稅收入法規制度的擬定及其縣本級收入的徵收管理。
5、管理由縣級財政承擔的基本建設支出、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及資金;負責國債轉貸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及糧食掛賬處理;擬定全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省政府採購工作。
6、參與全縣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縣級社會保障資金;擬定全縣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縣級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7、組織協調全縣國債發行、兌付和宣傳工作;監管全縣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國債市場;對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行業管理;管理縣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
8、負責對財政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並定期進行績效考評;負責政府債務的管理和清償工作;負責中小企業擔保貸款和下崗失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取和貸款管理工作。
9、組織實施全縣國有企業和國有預算單位的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交易、資本金權屬界定和資產登記;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購置、處置的審批及其占用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實施企業財政投資績效評價、國有資本金營運監督、擬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註冊資產評估師的業務。
10、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的情況;檢查監督本級財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各項預算收入情況;延伸檢查重點行業、重點稅源和納稅大戶,核查驗證稅收征管質量和財稅政策、法規、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督辦事機構。
11、制定落實財政教育規劃,組織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教育、黨群工作。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人教股)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全縣財政系統的表彰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負責有關報告和檔案的起草;負責財政調研;統一管理財政宣傳;負責收發公文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文認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物資設備管理、環境秩序管理、小車管理;負責機關計畫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2、預算股
負責編制和組織執行年度全縣財政預算和縣級財政預算;編制全縣和縣級決算;指導和制定全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體制;負責全縣財政預算資金調度和指導鄉鎮財政管理;負責電力附加費徵收管理、分配管理城鎮維護資金和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資金。
3、國庫股(國庫收付中心)
提出並擬定國庫管理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及預算內、外總會計工作;負責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旬月報;編制匯總全縣及縣本級決算;辦理預算內、外資金結算劃撥;統一管理縣級預算單位的銀行開戶及縣級預算單位的開戶審批;負責預算外資金決算編制工作;研究和制定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
4、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
負責縣直文化、體育、教育、科學、廣播、檔案、計畫生育等教科文單位的部門預算編制以及全縣教科文單位的經費管理、財務管理和監督;編制教科文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財務決算;研究和指導教科文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改革。
負責縣直行政、政法單位的部門預算編制;負責行政、政法單位的經費管理、財務管理和監督;編制行政、政法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負責全縣人員工資信息網路建設及工資發放工作;研究和指導行政、政法單位財務管理和改革。
5、政策規劃股(綜合股)
負責全縣綜合財政預算方案的制定;參與住房、物價、國有土地的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辦法;加強行政性收費管理;負責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徵收地方預算調節基金;加強其他收入的管理,負責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結算;監督彩票發子。
6、農業股
負責縣直農業、水利水電、林業、國土等企事業單位的資金分配、財務管理;彙編農口部門的經費年度預算、決算;管理和指導全縣農業基礎建設、糧食自給工程、農民脫貧致富工程;大力開展鄉鎮財源建設。
7、農稅股
指導全縣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濃稅扶貧基金”、‘濃業特產周轉金” 的籌集和管理;開展農業特產稅稅源建設;研究實施全縣農村稅費改革。
8、社會保障股
負責全縣財政預算的衛生、民政、社會救災和救濟、勞動就業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經費管理;參與有關部門管理保險基金;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的管理。
9、經濟建設股
負責管理和撥付全縣基本建設計畫項目資金;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的有關財務制度;管理建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批和管理政策性基建貸款貼息;對縣直基本建設投資使用效益進行分析、檢查和監督,參與投資體制改革。
10、會計股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宣傳貫徹會計法規,組織實施會計電算化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頒發和管理《會計證》;負責珠算技術等級鑑定,制定全縣會計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全縣會計培訓工作。負責鄉鎮“零戶統管”及縣直會計委派試點工作。
11、監督檢查股(法規稅政股)
研究擬定、組織實施、檢查全縣財政稅收管理的監督辦法、規章制度等Z 加強縣直及鄉鎮的財政收支監督;審核和擬定縣財政局規範性檔案;審核縣直部門起草的地方性規定中涉及財政、財務的有關制度、辦法;組織財政幹部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辦理有關違反財稅制度和紀律的案件;承辦縣財政局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12、商貿股(國際、金融股)
負責縣直國有商業企業、糧食企業、物資企業、供銷理員合作企業的財務與資產管理,研究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體制和分配關係的改革。管理糧食企業的有關專項資金。
負責縣直對外經濟、貿易、勞務承包、旅遊企業事業單位和縣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及監督工作,負責世行貸款項目評估及配套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管理世行貸款的還本返息和轉貸等工作。
貫徹落實政府內債政策、制度,組織實施政府內債的發行、兌付,管理國債二級市場;組織實施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監督國有資產收益。
13、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股、企業股
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關制度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配置的統一管理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參與測算行政事業單位占用資產定額及配備標準,閒置資產調劑利用和配置工作,會同有關股室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和“非轉經”的審批備案與監管,“非轉經”占用費收入任務的核定、分解和監繳;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的審核、匯總、分析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辦理縣級管理的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管理工作;受託開展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檢查。擬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的制度、辦法並會同有關股室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縣級直接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監督國有資產收益,並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草案;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參與歸口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管理和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歸口管理補助地方的專項經費等。
14、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負責執行政府採購法和相關的法規、政策;制定縣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負責建立並管理供應商庫;負責協定採購的管理,對協定採購供應商契約履行情況,採購人協定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向採購代理機構下達政府採購計畫,對其進行業績考核;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按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負責政府採購契約的管理;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事務。
15、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和縣農業發展計畫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根據國家下達的開發任務和投資額度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制定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實施辦法及細則,規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項目申報;組織鄉鎮和有關部門實施批覆的開發項目;監督檢查項目的建設標準、質量和進度,搞好竣工項目的自驗收;接受國家、省、市的檢查驗收;編報農業綜合開發財務計畫,會計報表,年度預決算報告和其它報表;分析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協調資金到位,統一核算開發資金,辦理資金拔付。出借和回收工作,強化資金監管;保證專款專用;組織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業務培訓,提高縣、鄉、村農發乾部人員素質;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情況和問題,進行宣傳報導;收集整理檔案資料,規範檔案管理。
1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遠安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負責審批、發放、回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增值 ;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單位住房維修基金的核算和管理;承辦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等。
1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調查國有資產管理、經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組織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產權登記,監督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制定企業合併、承包、分立、租賃、股份制改造和產權轉讓所涉及的國有資本安全保障措施並督促實施;制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經國資委審批後執行,負責考核經營公司經營狀況;負責資產評估機構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確認和年審工作,對國資評估報告予以確認和備案;對國有資產進行分類統計和綜合統計,協調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培訓國有資產管理人員;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參與考核、推薦或建議任免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領導人員。
18、農村經營管理局
⑴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和管理。主要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制定各類農村經濟組織的示範章程;負責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指導全縣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⑵農民負擔管理。主要是貫徹落實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核農民負擔預算方案,監督管理農民負擔資金的使用情況,依法查處農民負擔違法違紀案件。
⑶農村承包契約管理。主要是貫徹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承包契約管理制度,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發包方式,指導各類農村承包契約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調解、仲裁承包契約糾紛,負責縣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⑷農村財務管理。主要是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的財務管理和資金運營、管理、培訓、考核農村財務人員,評定農村財務人員的技術職稱,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統計和登記,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
⑸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根據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對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對收取、管理、使用農民負擔資金單位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的審計,依法查處有關違紀違法經濟案件。
⑹農村經濟收益分配情況統計。負責全縣的農村經濟收益情況的預測、統計, 以及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工作的情況統計。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1名,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19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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