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審計局

遠安縣審計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縣屬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安縣審計局
  • 所屬地區:遠安縣
  • 管理範圍:審計
  • 屬性:政府機關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簡介

遠安縣審計局,組建於1984年3月,截止2005年12月,歷屆4任局長著力打造,在實踐中培養了一支文化素質高、業務技能強、政治思想好的審計隊伍。22年來,幾代審計工作者以其超越的地位、神聖的職能、艱苦深入的作風,踏遍了遠安各個鄉鎮,共審計了1191個項目,查出違紀違規金額15039萬元,處理處罰金額378萬元,收繳財政金額1442萬元,糾正調帳歸還原渠道金額820萬元,挽回經濟損失568萬元,促進增收節支927萬元。為維護財經法紀、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廉政建設、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縣屬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縣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縣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報告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資金;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縣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政府部門、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縣審計專業培訓和審計領域的交流活動。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受委託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九)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文書、機要、檔案、保密、保衛、信訪等事務工作;負責局審計業務的統計報表工作,負責信息調研的上報、登記工作;負責局政工人事、勞資、考勤工作;負責局區域網路、區域網路的建設和維護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助領導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和機關財務收支工作;協助領導做好社區共建、城鄉共建(新農村聯繫點)工作。
(二)綜合審理股
負責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以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起草審計業務制度和辦法並檢查執行情況;組織承辦局機關有關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核與覆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主辦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有關事項;負責舉辦審計聽證會;審核審計業務文書格式並協助做好優秀項目檔案的選送工作;負責審計法規及相關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審計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與報告;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牽頭開展審計回訪;辦理局有關案件查處的具體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縣直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中央金庫遠安縣分庫辦理的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縣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根據上級授權,對縣級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信貸計畫的執行情況及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組織開展對金融、保險機構和債券發行、社會集資的審批情況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對縣直部門、事業單位及所屬二級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對縣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的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部門和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外資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系統的財務收支;根據授權,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對遠安縣借用國外資金、國際組織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提供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環保資源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根據上級業務部門授權,對縣級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機關黨的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保留縣經濟責任審計分局,為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設局長1名。
(二)設立縣政府投資審計分局
設立縣政府投資審計分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設局長1名。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縣各級政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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