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房屋稅

房屋稅是財產課稅的一種。以附著於土地上的房屋與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有關建築物為課稅對象的稅收。房屋稅的歷史悠久,最早的課徵形式有灶稅、戶稅、窗戶稅等。現代房屋稅有房產稅、房租稅、房屋使用稅等。西方一些國家將房屋稅與土地稅合併徵收,稱為房地產稅。也有少數從租課徵房屋稅的。課稅方法分為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兩種。早期的房屋稅多採用前種方法,現代房屋稅多採用後種方法。實行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並規定有費用扣除和減免稅優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稅
  • 時間:2009年
  • 時間界限:2009年12月30日
  • 類別:稅收
新政策
2011房屋稅政策下面是詳細的2010房屋契稅新政策:
一、個人購買自住和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執行1%的適用稅率;
二、其餘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稅,執行3%的適用稅率。通知中所指出“普通商品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米以下(含);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內。
通知中所指出2010年1月1日後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行為,時間以備案時間為準。通知中所指“其餘房地產權屬轉移”行為,主要包括房屋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經認定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按1%徵收;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90—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經認定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按1.5%徵收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90—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按3%徵收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契稅按4%徵收a
底商、車庫等其他房屋契稅按4%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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